公共行政改革:其觀察站本身首先就需要改革 公共行政改革:其觀察站本身首先就需要改革

公共行政觀察站昨日舉行首次會議,為本澳公共行政改革邁開了重要的第一步,並在某種意義上,宣佈了「改革也死,不改革也死」的「冷靜觀察期」已經正式結束。當然,按照特首何厚鏵昨日所言,「推行公共行政改革,需要保持社會及政府的正常運作與穩定,以審慎的態度,尋求行之有效的方式,按步就班地進行有關工作」,澳門特區推行的公共行政改革,將會是為進求穩,穩中求進。實際上,穩定是相對的,它將為改革提供一個可靠的社會環境,並保障改革能順利進行;而改革及發展則是永恆的。改革是全體「澳人」的迫切愿望,也是鞏固和強化「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成果的必要;「發展才是硬道理」,是繁榮澳門特區經濟的主題。沒有改革和發展,也就沒有長期的穩定。無論是廣義至整個特區的事務,還是狹義到公共行政改革,改革、發展與穩定,都是一對對立統一的辯証關係,都是顛撲不破的真理。

澳門回歸後,公共行政方面有了很大的改進。廣大公務員擺脫了前澳葡政府實施殖民統治的「當官做老爺」陰霾,轉變為為代表全體「澳人」治澳、為全體「澳人」服務的「公僕」。他們發揚「當家作主」的精神,在配合社會發展、回應社會訴求、致力提供優質服務和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並在公務員培訓、服務承諾、ISO認証、「一站式服務」、簡化行政程序和優化公共行政架構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成績。廣大民眾對此是認可的,並表達了某種程度的滿意。

但是,這只是「某種程度」而已,並非是足夠的滿意。人們並未感到滿意的內容,社會上已有許多反映,本欄也曾有過評議,再寫連筆者自己也覺得「沉氣」。既然特區政府已有進行公共行政改革的誠意並就此開始邁步,並向著公共行政現代化的目標前進,本欄也就以「向前看」的態度,不再重贅。

從公共行政觀察站的職責來看,特區政府對公共行政改革的方向,已標定為優化行政運作及架構,提高行政效率,修訂公職法律制度,精簡公共行政架構等。正如特首何厚鏵前日在一個座談會上所言,深究行政改革滯後的原因,與法律嚴重滯後密不可分。在進行行政改革時,法律改革必須先行。實際上,澳門現行的公共行政治律制度,除了在澳門回歸後制訂的一部份,及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決定不採用為澳門特區法律的小部份之外,大部份是沿用回歸前所制訂的法律,帶有濃厚的殖民統治的色彩。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雖然落實了澳門原有法律不變的政策,實現了原有法律法統和效力基礎的轉變,保持了原有法律規范性約束力的連續性,但這並不意味著採用原有法律相關工作的終結。相反,從澳門特區法制和諧發展的要求來看,還有大量的事務需要澳門特區自行去完成,尤其是改革公共行政法律中滲透著「殖民管治」意識的部份內容,使之適應「澳人治澳」、「當家作主」轉變的需要。

應當說,特首批示透過訂定公共行政觀察站職責而確定了公共行政改革的優化行政運作及架構,提高行政效率,修訂公職法律制度,精簡公共行政架構的方向,是正確的。而在修訂公職法律制度方面,看來關鍵的是確立競爭激勵機制的問題。前澳葡時代遺留下來的公共行政人員法律制度,充份反映了「帕金遜定律」所闡釋的官僚支配而導致人員規模擴張和資源浪費、效率低下的內涵,導致衍生一系列的弊端:包括助長貪污、賄賂、巴結上司等□惡現象;編制內人員因具職業穩定性而缺乏進取心,編制外人員則缺乏職業穩定心態,兩者在不平等機制上的競爭和共處引起許多利益矛盾衝突;職責不清,「多做多錯,不做不錯」,「不做的專挑做的岔子」,庸才當道,人才被排擠,「武大郎開店」現象〔不容別人高過自己〕及「假洋鬼子」心態〔自己不革命,也不准別人革命〕均十分嚴重。這些,都是需要透過公共行政人員法律制度的改革,予以消除的。

特區政府成立時,依據「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對政府機構進行了初步的整合歸併。但尚不能算是精簡機構,導致一個管理只有四十三萬人口的地方政府,卻擁有五十餘個局級單位,可說是環球之冠。連曾被海外輿論喻為「機構冗腫」、「連生孩子也要管」的內地地方政府,也自嘆不如。實際上,在一九九八年朱鎔基出任國務院總理之後,下大力氣進行政府機構改革,全國各地省級地方政府的黨政機構一律壓縮到四十個以下,有些省級政府還實現了「小政府,大社會」的轉變(如海南省)。既然是連計划生育、民兵等社會工作都要管的內地地方政府,都能大力壓縮架構,作為行政職能簡單得多的澳門特區政府,就更應大力精簡公共行政架構了。

說到「改革」,看來特區政府在組織各類諮詢機構時,也須貫徹改革的精神,避免重陷前澳葡政府「來來去去這班人」的怪圈。實際上,從公共行政觀察站成員名單中的「社會人士」來看,其中有不少人與特區政府其他各類諮詢機構的成員名單是有重迭的。這樣,一方面可能會使有幸被「重迭委任」者不勝負擔,耽誤其本身專業或商務;另一方面又不利於有更多的「澳人」參與「治澳」事務。如果是用這種並不符合「改革」精神的舊思維習慣來指導公共行政改革,恐怕其續效也就難以令人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