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監督政府依法施政與依法擬制新聞專業規範 支持監督政府依法施政與依法擬制新聞專業規範

行政長官日來分別宴請本澳中、葡文傳媒機構的負責人,及內地、香港、葡國駐澳傳媒機構的代表。他在感謝傳媒在過去一年大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同時,希望傳媒今後能繼續支持和監督特區政府的施政。

何厚鏵對澳門中葡文傳媒的期望及呼籲,客觀務實,並無任何「干預新聞自由」之意。這是因為,其中的「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這本身就是澳門媒體擁護「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應盡責任,而「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更是本澳傳媒應當執行的天賦權利。而且,監督特區政府施政正是為了支持、配合和協助特區政府更好地施法施政,在「支持」和「監督」二者之間是相輔相承的辯証關係。何厚鏵在請求傳媒機構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同時,也不忘要求傳媒機構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這正折射出特首本人是深諳這一辯証關係,而且在施法施政的基礎上,也是表現出「公平施政」。

澳門回歸三年來,澳門的中文媒體基本上做到了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與監督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相結合。特區政府的各項政策措施,都由媒體客觀詳盡地報導評釋,使之家喻戶曉,而令廣大澳人積極地予以支持及配合。特區政府所取得的每一項成就,都得到媒體的高度肯定,從而也使社會深受鼓舞,更讓這些亮麗捷報傳遍大江南北、五洲四洋,又反過來成為推動特區政府爭取更大成績的強大動力。但與此同時,對於特區政府某些部門在行政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本澳媒體又沒有忘記自己的天賦權利,毫不留情地予以揭露、批評,並試圖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政府一些部門也能以「聞者足戒」的態度,虛心接受批評,並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整改,從而使特區政府的整體施政,能夠體現「依法施政」和「以民為本」的精神。可以說,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較為順利,固然是特首何厚鏵本人的高度政治智慧和高超管理能力發揮著最關鍵的作用,但也與澳門媒體的務實理性履行職責所分不開。

澳門媒體的經驗告訴我們,在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與支持特區政府工作之間,並不存在矛盾。這是因為,兩者是一致的、相輔相承的,而不是對立的、互相排斥的。實際上,如要行使新聞自由,就必須要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西方新聞界有一句名言,就是「負責任的傳者是新聞自由的最佳維護者」。也就是說,不顧社會責任是對新聞自由的最大損害。這是因為,新聞自由與任何自由權利一樣,並不是絕對的,也要受到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的規範及約束。如果觸犯法律法規,就會受到懲處;如果違背職業道德,就將導致聲名狼藉,為同業所不齒;如果危害社會穩定和損害國家利益,就會受到公眾譴責。反過來,在重視及承擔社會責任之下,新聞報導及評論的公信力就會大為提高,這就能更好地體現新聞自由。同樣道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與支持特區政府工作,兩者都不能偏頗,不能強調其中一個方面而摒棄另一個方面。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是為了更好地支持及配合特區政府的工作;而要支持特區政府工作,作為負有「第四權」責任的傳媒,就應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當然,這種輿論監督,應當是嚴肅的、善意的、實事求是的,而不是嘩眾取寵的,也不是不負責任的,更不是掛著「輿論監督」的羊頭,銷售某些政治傾向或利益的「狗肉」式的。

當然,澳門媒體能夠自覺地執行「社會責任論」,並不等於是不需要有一個「共同契約」式的守則來規範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行為。實際上,現在世界各地的新聞領域內,都有頒行「新聞自律」的「共同契約」,其規範對象包括一切的新聞報導、副刊,甚至廣告。而自律的重點不僅是與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直接有關諸因素,舉凡道德倫理、善良風格,亦均可為自律的範疇。其表現形式,不外乎下列三個範圍;一、一般性的新聞守則。這是「新聞自律」的規約,也是最高的准則。如美國的《新聞守則》、日本的《新聞倫理綱領》和台灣的《中國新聞記者信條》等。其內容大半以新聞記者編輯的採編業務為對象,以提高新聞業標准為目的。二、處理新聞、言論、廣告的准則。三、對犯罪新聞的處理。後兩點的涵蓋面比第一點還要廣,是整個新聞行業的職業道德規範。祖國大陸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即「全國記協」〕制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及台灣「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分別制訂的《中華民國報業道德規範》、《中華民國無線電廣播道德規範》、《中華民國電視道德規範》等,即是屬於此一類行內職業道德規範。

本來,按照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第七/九0/M號法律《出版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行政當局「在聽取有關界別的專業人士及如有的有關社團之意見後」,應當在限定時間內公佈「新聞工作者通則」。但出於種種原因,無論是回歸前的前澳葡政府,還是回歸後的特區政府,都未有依法頒佈「新聞工作者通則」。如以「依法行政」的要求來嚴格衡量,這不能不算是一個「有法不依」的失誤和遺憾。

當然,按照西方新聞學的觀點,「新聞自律」並非是法律的強制行為,而是由新聞界自動自發之共同制約。而新聞工作者重視了「新聞自律」,就不但可預防及消除新聞業中一些不良現象,以整頓自己的陣營,還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出面干預。因此,本欄認為,是應當由澳門特區的幾個合法註冊的新聞專業團體──「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澳門記者聯會」和「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澳門記者俱樂部」等聯合協商擬訂,具體操作辦法是由四會推舉代表組成工作小組進行起草工作,其草案分別徵詢四會會員及行內非會員的意見,並分別經四會會員通過,然後以四會的名義聯合公佈。如果澳門四個新聞專業團體能夠主動地制訂「通則」,而不是由特區政府草擬並頒佈《澳門新聞工作者通則》,相信特區政府就會樂於看到澳門立法會修訂《出版法》第五十六條關於行政當局必須在《出版法》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內頒佈《澳門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規定,並按照國際規例,認同由新聞專業團體制訂的職業道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