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游擊方式在台工作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以打游擊方式在台工作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據報載,「台北經濟文化中心」主任蔡之中接受媒體訪問時,提醒往台灣工作的澳門工人應該合法進入、合法停留和合法工作,要取得「工作証」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這一說法,與本欄昨日所指出的未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若在台灣以「打游擊」的形式工作,可被台灣當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至第七章之規定,予以處罰,且其勞動所得無法得到保障,較為吻合,是同一境況的不同表述。

實際上,根據台灣當局頒發的「港澳關係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三項,以及《取得華僑身份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的規定,澳門居民是否具有在台灣地區的工作權利,關鍵是在於他是否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只有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才有權申領「工作証」。而「華僑身份証明書」是「僑委會」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曾入境台灣地區的澳門中國居民核發的一種証明文件。澳門回歸後,由於澳門已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不再具有「僑居地」的地位,故「僑委會」停止了向澳門居民核發「華僑身份証明書」。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華僑身份証明條例》,正式不承認澳門居民具有「華僑」身份,故而不得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但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一規定不適用於「九九」前已申領到「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

按照「港澳關係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未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如欲在台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而按此規定,台灣僱主聘僱外國人在台灣境內工作,只以下列各項工作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人大專以上院校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朮及演藝工作;七、家庭幫僱;八、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九、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台灣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而且,僱主在聘僱外國人從事上述第七至九款所規定的工作的,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台灣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才可就不足之數提出申請。由於未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而目前已在台灣以「打游擊」形式工作的澳門居民,大多並不是屬於前述九類專業人才,故他們在台灣工作是處於不合法的狀態。

至於目前在台灣工作,而又並非是從事前述九類工作的印尼、菲律賓、泰國等國家的「外勞」,則是由台灣當局「勞委會」與上述國家的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合約方式統一分配聘僱。「外勞」一定要在境外招聘,並辦妥國外體檢等手續後,始可入境台灣受聘僱從事工作。在「一個中國」原則及「澳門錢七條」的規限之下,澳門特區政府勞工暨就業局不可能與台灣當局「勞委會」簽署類似的合作協議,故未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根本不可能以「外勞」形式到台灣地區工作,也不能像已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那樣,可不須經事先許可亦即可自行到台灣工作,在與僱主確定聘僱關係之後,由僱主代其或自行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証」。

按照《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該法例的罰則,是頗為嚴苛的。如對僱主而言,非法聘僱外國人工作為一人的,處六個月以下徒刑及九萬元以下罰金;二人以上的,處三年以下徒刑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外國人未經許可在台灣工作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金,警察機關並得定期限令出境,僱主應協助警察機關處理。逾期不出境的,得強制其出境,其遣送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的必要費用,則由僱主負擔。所處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的,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著名歌星巫啟賢就是因為未領有「華僑身份証明書」及「工作証」在台灣開演唱會,而被台灣有關機關逮個正著,除了罰款之外還被強遣出境,並規定三年之內不准入境。有鑑於此,經常需要到台灣演出的劉德華、梅艷芳等藝員,都在「九七」前趕往香港「華僑旅運社」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以作「傍身」。

當然,由於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至第七章而遭受處罰最重的,是僱主而不是工人,故一般正當經營的僱主,是不愿聘僱那些未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以「打游擊」形式為其工作的,以免遭受罰款以至是被判監。因此,如果確是有未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以「打游擊」形式在台灣工作的話,敢於聘僱他們的,就有可能是「有背景」的僱主。而這些「有背景」的僱主,又往往是「黑道」上人物,也就更是欺負這些澳門居民是非法工作而蓄意設「局」,不是在「糧期」將到時通知相熟的警員來「臨檢」,嚇跑「黑工」,「節省」應支付的工資,就是索性「聲大夾惡」地拖欠工資。由於他們是非法工作,得不到法律保障,故明知是被「屈」,也有冤無處投訴,無法循法律途徑追索損失。

因此,蔡之中關於「往台灣工作的澳門工人應該合法進入、合法停留及合法工作,要取得工作証」的忠告,是值得有意前往台灣工作的本澳居民記取的。而「合法工作」的首要條件,就是應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因為只有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才有權與台灣僱主簽署聘僱合約,並由僱主代為或自行憑此合約向「勞委會」申領「工作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