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盡早設立相關機制維護在台澳門勞工權益 應盡早設立相關機制維護在台澳門勞工權益

據報導,由於近年台灣經濟不景,出現了拖欠澳門勞工工資的現象。保守估計,被拖欠者數量至少超過三千人,拖欠期一般三個月;超過三個月者,能順利追回工資者的情況極少。為此,有赴台澳勞希望,澳門特區政府能在維持和發展澳台民間友好協作之基礎上,盡可能設立相關機構維護在台澳門勞工的合理權益。

這是近期來已經趨於嚴重的赴台澳門勞工權益受損問題的又一種新的表現形式,並具有「普遍化」的發展趨向。這與過去發生的工業安全意外、廠商倒閉、當地黑社會欺詐、警察臨檢濫權枉法等偶發個案相比,情況更為嚴重。面對屬於「澳人」一部份的赴台澳門勞工權益受損的情況,以「以民為本」為職志的澳門特區政府,確是有必要予以正視及高度關注,並設法建立某種可行機制,以切實維護在台澳門勞工的合法權益。否則,一旦現已流傳的類似「除非澳門特首是由澳人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為了爭取一萬多張選票的考量,我們的權益才能得到重視」的議論發酵擴散開來,對特首本人、特區政府的形像及「澳門基本法」的現行相關規定,都不是一件什麼好事。

依據「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台灣「勞委會」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發佈了《取得華僑身份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按此「辦法」規定,凡已在「九九」前領取了「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在赴台工作時應當受到《就業服務法》的保障,倘若發生前述的各種合法權益受損情事,有權向「勞委會」或工作地點的縣、市政府求助並請求仲裁〔按:未申領「華僑身份証明書」的澳門居民若在台灣以「打游擊」形式工作,可被台灣當局依《就業服務法》第五至第七章之規定,予以處罰,且其勞動所得無法得到保障〕。在過去,也有一些權益受損的在台澳門勞工透過「港澳居民在台協會」進行交涉,並求助於「勞委會」,獲得成功的個案不少。不過,由於該會只是一個不具公權力的民間團體,並未被台灣當局視為代表在台澳門勞工權益的代表機構或工會組織,故該團體只能是以「協助」而不是以「代表」的性質為在台澳門勞工提供義務服務,與台灣地區的各類工會組織的交涉能力相比,往往是事倍功半。如果澳門特區政府認為在目前階段,因受種種

主客觀原因限制而暫時未能以在台灣設立官方辦事機構,以執行其中的一項維護在台澳人權益的職能的話,其實是可以充分利用「港澳居民在台協會」這一現成管道,授權該會作為在台澳門勞工與台灣「勞委會」或各縣市政府進行勞工權益交涉的代理機構,並與台灣當局相關機構〔如「陸委會」、「勞委會」等〕取得默契,使該民間團體在「交涉勞工權益」方面享有一定的公權力。

當然,最為理想的方法,還是澳門特區政府充分運用「澳門錢七條」規范的政策便利,以「民間機構」形式在台灣地區設立代表機構,並與台灣當局取得默契,使其享有一定的公權力〔就如目前台灣「陸委會」分別在香港、澳門設立的「中華旅行社」和「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那樣〕,直接由該「民間機構」出面與「勞委會」和各縣市政府交涉在台澳門勞工合法權益受損的個案。而且,鑑於澳台關係的政策性甚強,而且台灣當局的澳台關係政策或某些具體規定可能會根據時勢的變化作出某些調適,其中有些變化可能會對澳台關係產生某種微妙甚至是嚴重的影響,如果有這樣的「民間機構」存在,也可即時收集資訊及向有關主管當局求証,在進行研究分析後報告特區政府總部,以作出對應決策。例如,關於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工作的權益問題,是維系在「華僑身份証明書」之上。如果台灣當局的「華僑身份証明」政策有變,或是修改相關勞工法例,就可能會給澳門就業市場以至社會安定帶來災難性的後果,這就需要有專人及專門機構對之進行跟進,並在台灣當局有意作出不利澳門就業市場的調整之前,向台灣當局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說明利害關係,爭取其取消此意,或是作出補救。

較早前,坊間曾傳聞,特區政府有意透過澳門紅十字會與台灣紅十字會合作的方式,委托台灣紅十字會處理在台澳門居民的救助事務。這一構思不錯,但如深究起來,卻可能會遇到如下的兩個技術及政治障礙:一、按照國際慣例,紅十字會的宗旨是:實行人道主義,以救死扶傷、扶危濟困、敬老助殘、助人為樂為己任;具體任務包括參加意外傷害及自然災害的救護工作,開展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活動等。如果說,委托台灣紅十字會來幫助遇到各種人身意外的在台澳門居民,尚是符合紅十字會的宗旨和任務的話,那麼,委托台灣紅十字會來協助在台澳門勞工打「勞工官司」,則顯得是「撈過界」了。二、澳門紅十字會的稱謂,與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工聯總會等社會團體不同,它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分會」,其印信、公文格式、信函、名片……等,均採此稱謂,這是從回歸前的「葡國紅十字會澳門分會」繼承轉變過來的;而台灣紅十字會的全稱,則是「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如果兩個紅十字會簽署合作或委托協議,就需要在稱謂方面注意避免發生「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的政治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