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傳染病防治法應遵循的原則及應具內容 擬制傳染病防治法應遵循的原則及應具內容

傳染病歷來是危害人體健康、威脅人民生命安全最嚴重的疾病之一,它具有傳染性、流行性、反覆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因此,傳染病防治工作不但是特區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也是澳門特區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但是,由於無論是在回歸前的葡治時代,還是回歸後的「澳人治澳」時期,澳門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卻是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主要是由衛生部門採取行政手段進行。而傳染病危害的對象是整個社會,防治工作不單止是衛生部門一家的事情,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這就要求從法律上明確規定社會各個方面、各個部門的權利和義務,保証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實際上,從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的角度看,單純的行政手段顯然是力不從心的。如對倘有的傳染病人採取必要的強制性管理措施,對疫情加以有效的控制等,都需要相應的法律手段作保証。因此,以法來管理傳染病防治工作,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澳門特區有必要以開展抗御非典型肺炎工作為契機,考慮為管理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立法,使澳門傳染病防治管理從行政干預走向法制化、科學化管理的新階段。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台灣地區為傳染病防治管理立法的經驗,澳門特區如若為防治傳染病管理立法,就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原則: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亦即是立足於傳染病的預防,同時又規定一旦發生和流行傳染病時,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治療措施。二、分類管理的原則。如根據傳染病的危害程度和應採取的監督、監測、管理措施,參照國際上統一分類的標準,將各種傳染病列為法定管理的傳染病,並予以分類。在管理方法上,分別採取強制管理、嚴格管理、監測管理的方法。三、統一監督和綜合治理相結合的原則。應根據傳染病防治涉及面廣、群眾性社會性強的特點,具體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一切機構和全體居民的防治義務,以體現綜合治理的思路。

為了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傳染病防治法」宜規定一系列預防傳染病的措施,如開展衛生健康教育,開展群眾性的清潔衛生運動,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設立預防傳染病的專門機構和人員,設立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及制訂對生物性因素的重點預防措施等。在對生物性因素採取重點預防措施方面,對易使傳染病擴散的行業如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加強重點預防性措施,禁止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傳染病嫌疑前從事此類行業工作。

疫情報告是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及時、准確、全面地掌握疫情,正確地通報和公佈疫情,才能科學地制定傳染病預防、發生、控制的對策和措施。因此,「傳染病防治法」應當規定,任何人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都應及時向醫療保健機構報告,這是每個特區居民的法定義務。而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及衛生防疫人員,則是責任疫情報告人,不得隱瞞、謊報疫情。

傳染病控制是傳染病防治管理的重要環節。「傳染病防治法」應當規定一系列的控制措施。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在發現傳染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控制措施:一、隔離治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警方協助治療單位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二、控制傳播。根據病情採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三、醫學觀察。疑似傳染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特定場所對其進行醫學觀察。四、對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傳染病人及其親屬和有關機構以及居民應當配合實施上列措施。

在發現傳染病時,政府和衛生行政門應當採取緊急控制措施。這是為了控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採取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這些措施包括:A、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B、停工、停業、停課;C、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D、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E、對入境的人員、物資及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F、調集各類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疾情控制工作。

傳染病人的屍體不同於一般疾病的屍體,未經消毒和符合要求的處理,會引起傳染病的傳播,給社會帶來危害。因此,「傳染病防治法」還應規定,因患傳染病死亡的,必須將屍體立即消毒,並予火化,或者予以深埋。對診斷不明的傳染病病人屍體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應予解剖查驗。

根據海峽兩岸的經驗,「傳染病防治法」還應規定,行為者倘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有關行政責任的內容,本欄昨日有所引述。至於刑事責任方面的內容,主要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前者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和政府有關主管人員疏忽職守,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後者則是指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兩者都應負起刑事責任。另外,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人從事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或是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也應以「違反衛生檢疫罪」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