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一視同仁我們也贊同違反勞工法刑事化處理 倘一視同仁我們也贊同違反勞工法刑事化處理

日前在一個有關勞資關係的研討會上,工聯權益委員會副主任林香生認為,有效執行「勞工法」非常重要,現時絕大部分情況下違法者只需罰款了事,未能彰顯法律效力。故此,他建議當局參考鄰近地區,觸犯「勞工法」列作刑事罪,藉此提高法律阻嚇力,強化執行成效。

林香生此言雖然有點過了「火位」,將只是調整勞動關係及其附屬關係的法律,與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刑法」等同起來,但其良苦用心可以理解。實際上,勞工是澳門社會的主要階層,澳門的二十一萬勞工為澳門社會的繁榮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也是維護澳門穩定和發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澳門基本法」十分注意保護和維護勞工的合法權益,規定工人有參加工會、罷工的權

利和自由,選擇職業的自由;有享受社會福利和退休保障的權利;「國際勞工合約」適用於澳門的部份在澳門繼續有效,通過法律予以實施;澳門的勞工團體有權同國內外的勞工組織和團體保持和發展關係等。而且,「澳門基本法」比「香港基本法」更為明確的是,「香港基本法」將「勞工事務」條文置於第六章「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之內,而「澳門基本法」則是將「勞工事務」置於第五章「經濟」之內,顯然是「澳門基本法」將「勞工事務」的位階有所提高。而在實踐上,澳門特區政府亦十分注意維護工人的利益,其勞工政策體現在勞動就業方面,是盡可能地為社會勞動人口提供就業機會,在部分勞動人口面臨結構性失業之下,又積極舉辦職業培訓班,以幫助他們提高就業技能,適應經濟轉型;在社會福利方面,逐步建立和改善澳門的社會保障體系,為需要援助的工人提供救濟金、養老金、失業救濟金等各種津貼;在維護勞工權益方面,保証勞動者有工作、休息、取得合理報酬的權利;在處理勞資關係方面,注意協調勞資關係,明確規定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在輸入外地勞工方面,注意招聘技朮勞工,使外地勞工與本地勞工的人數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使輸入外地勞工的政策不損害澳門本地工人的利益。為了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特區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勞方、資方等三方面的代表組成的諮詢性組織──「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當政府要制定有關勞工的法律和政策時,向特首或政府有關部門就擬制定的法律或政策提出意見。例如目前正在進行立法程序的「勞工法」修改法案,就先行在該委員會審議。由於勞工代表參加了該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就使勞工的意見和呼聲可以通過這一法定渠道反映給政府決策層。因此可以說,在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的澳門特區,作為「澳人」的重要成員的工人,其利益是得到妥切的保護的。

當然,在經濟活動的過程中,由於勞工和僱主的利益不同,如各有期待而又得不到滿足,就很容易會發生勞資糾紛,這不足為奇。本來,勞工與僱主都是參與「澳人治澳」的「澳人」,他們的利益和權利是平等的,在「一國兩制」的共同大目標之下,沒有什麼根本的利害衝突,他們應是「伙伴」的關係而不是「敵對」的關係。在前澳葡當局管治時代,澳門曾長期有過透過中介團體或中介人協調解決勞資糾紛的良好傳統,特首何厚鏵的父親何賢先生就曾經常出任「魯仲連」的角色,為維護澳門穩定作出了不朽的貢獻。近年講究「法治」,否定「人治」,傾向於以「勞工法」來處理勞資糾紛問題。而也由於近年經濟大環境並不理想,投資者經營甚為困難,勞資糾紛發生的頻度亦有所增密。我們並不排除有個別僱主確是採用了欺騙等手法,作出對勞工極不公平的情事,如果這些無良僱主的所為造成嚴重惡果,甚至是釀成工人生命損失的,要比照《刑法典》追究其刑事責任,理所當然。但要看到,澳門的經營者大多是中小企業主,資本及規模有限,本身的經營風險也較高,導致發生勞資糾紛往往是因為已經嚴重虧損,僱主本身亦已遭受重大經營損失,無法繼續經營下去。他們並非是故意欺壓工人,而是自顧已經不暇,即使是愿意完全履行「勞工法」的相關補償規定,也是有心無力。如果動輒就要對他們進行「刑事化」處理,這就是使用懲處犯罪分子的手段來對付並無違

法故意的經營者。

實際上,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要將觸犯《勞工法》予以刑事化處理,那就不單是應當針對觸犯法律的僱主,也同樣應當針對觸犯法律的僱員。──我們在採訪報導勞資糾紛新聞的過程中,甚至是在涉到自己本身的勞資糾紛案件之上,往往發現有個別僱員以「告得入有著數,告不入無損失」的心態,採取欺騙或「作大」的手法,誣陷僱主。而勞工局的某些稽查人員,又往往是以「告到佢褲甩」的心態,偏聽偏信,對僱員的「投訴」,不分真偽照單全收;但對僱主作出的解釋,以至開列了具體數據的澄清,卻置之不理。甚至有個別稽查人員不作親友迴避,嚴重偏袒以至教唆作出投訴的僱員「告到佢執笠」。即使是一些僱員為自己所爭取的利益是合理的,但在維權的過程中為了向僱主施壓,煽動與案無涉的其他僱員怠工、罷工,擾亂正常生產秩序,使僱主遭受重大損失,甚至是無法繼續正常經營,並令其他並無涉及糾紛的僱員也被迫失業〔這也正是鬧事僱員所追求的目的〕。類似這些行為,也已經觸犯了《刑法典》有關「妨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寧罪」,和「妨害公正之實現罪」等的罪名,也應予以「刑事化」處理。倘若林香生所倡議的違反《勞工法》予以「刑事化」處理是一視同仁,亦即對僱主、僱員平等對待的話,我們舉起雙手完全贊同林香生的這一堪稱為「有新思維」、「有突破性」的倡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