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有必要檢討可燃產品委員會規程及任事態度 確有必要檢討可燃產品委員會規程及任事態度

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昨日巡視青洲大火現場後表示,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及關注社會對燃油設施的憂慮,當局會嚴格取締非法放置危險物品的場所,並進一步加強對中途倉庫的監管,以確保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除此之外,當局還將會檢討可燃產品委員會的職能範圍,建立機制,以加強與其他相關執法部門的溝通,確保監管工作的成效。

歐文龍司長的上述表態,雖是屬於「亡羊補牢」的作為,但畢竟是「為時未晚」。這是因為,如果仍是放任類似青洲地區非法放置危險物品的情況繼續存在下去,將來一旦再次發生失火意外,就很難再會有「不死傷一人」的幸運。畢竟,「幸運」只是運氣而已,並非事物的常態。尤其是澳門已被「吉尼斯紀錄」列為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任何類似「石油氣爆炸」的意外都會造成嚴重的人命安全損失。因此,特區政府在青洲大火發生後及時地總結經驗教訓,並找出整改辦法,是負責任的態度。

然而,我們從特區政府運輸工務部門的「事後負責」中,也看到了相關部門的「事前不負責」。實際上,在青洲地區一帶的合法燃料倉庫的中心地帶,竟然存在著一個面積不小的非法燃料倉庫,而且已堆放了數量不少的非法燃料,而政府相關部門卻渾然不知,因此而任由其經營下去,等於是在市區埋下了一個巨大的不定時炸彈,嚴重威脅附近的合法燃料倉庫及廣大澳門居民,以至鄰埠珠海人民的安全,這不能不說是「不負責任」的態度。而在其中,又以「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的責任最為重大。

實際上,據第二六/二零零零號行政法規《修改可燃產品設施監察委員會〔CIIPC〕規程》等法規規定,這個「CIIPC」的職責,包括有「對所有在有關的活動範圍內,從事任何業務之設施的所在地點、組織及決定周期性檢查,以查明適當的安全條件是否得以維持,並指出需要作出的相應措施」,「在其活動範圍內,制定特別安全措施,建議在有關設施內從事業務的限制性條件或其業務的中止」,「建議封閉不合乎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第一九/八八/M號法令核准的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所涉及的有關設施」等。然而,這個非法燃油倉庫就位於幾家合法的燃油倉庫的中間,「CIIPC」的成員們在對合法燃油倉庫進行檢查時,卻是對此不問不聞,任由其堆積貯藏非法燃油產品。這就顯然是失職瀆職,至少是不負責任的態度。

或許,「CIIPC」會辯解稱,該委員會的職責,只是對合法的註冊商號和倉庫進行檢查,未被授權對非法燃油倉進行檢查,故而未對該非法燃油倉行使相關職權。表面上看,這番辯解有其道理;但深究一層,卻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這是因為,合法燃油倉固然是需要定期前往檢查,以便找出隱患,促使其進行整改,以確保安全,但對非法的燃油倉該委員會更是應當加強稽查。這不單止是要消滅隱患的問題,──非法燃油倉的儲存條件未經驗收,大多不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正因為是非法經營而不需投資修建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裝卸設施;而且還是要取締所有未經註冊的非法經營實體,以維護特區法治形象的需要。

實際上,「CIIPC」的組成成員之一「經濟局」,就不但負有稽查合法註冊的經濟實體的活動,也同樣稽查未經合法註冊的經濟實體的活動,並轉知有權限機構予以處理以至取締。因此,未經註冊的非法油料倉庫不在「CIIPC」監管範圍之內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誠然,有關設置「CIIPC」的法規未有明文規定而將非法燃油倉納入該機構監管的職責範圍之內,確是留下了一道「灰色地帶」。盡管這並不能成為「CIIPC」躲懶及逃避、推卸責任的藉口,但也折射出相關法規不夠完善之處。因此,既然歐文龍司長聲稱將會檢討「CIIPC」的職能範圍,並表示當局將會嚴格取締非法放置危險品的場所,故在整改過程中,就應消除這一「灰色地帶」,明確訂定該機構應當檢查在儲存、經營燃油領域中的非法行為,並將此項職責列為「CIIPC」的首項監察任務。

同樣,既然歐文龍司長表示將會檢討「CIIPC」的職能範圍,建立機制,也就應趁「亡羊補牢」之機,加固和加大「防護網」,將其他的一些與監管可燃產品有關的部門也列為「CIIPC」的組成成員。比如,發生火災的非法油料倉,有可能是循走私途徑將油料非法運入本澳的。這就啟迪當局,應將專責打擊走私活動的澳門海關也列為「CIIPC」的組成成員之一。這樣,就有利於「CIIPC」對走私入口的可燃產品進行監察,並建議有權限機構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