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台報導中也應注意用詞的政治嚴肅性 在涉台報導中也應注意用詞的政治嚴肅性

〔續昨〕本欄昨日提及由中台辦、中宣部、外宣辦聯合發出的《關於印發〈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的通知》,本來是專門針對涉台宣傳報導而印發。實際上,在「一個中國」原則之下,涉台宣傳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但在某些新聞報導和宣傳中,時常發現一些不規範的用語,甚至是錯誤的提法,這不但直接影響中央對台新聞宣傳的准確性,而且產生不良後果。在當前兩岸關係錯綜複雜的形勢下,特別是在台灣當局加緊推行「漸進式台獨」,竭力在國際上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情況下,為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維護國家統一,遏制台灣當局「台獨」分裂圖謀,更好地宣傳中央的對台方針政策,維護中央政府、國家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確保涉台宣傳正確的輿論導向,也就必須與時俱進,准確地把握涉台宣傳口徑,進一步規範涉台宣傳用語。

澳門、香港兩個特區雖然實行「一國兩制」,但在涉台問題上,也同樣必須堅守「一個中國」原則,而不能只能強調兩個特區的「兩制」而忽略「一中」原則。然而,可能是習慣使然,也可能是有所疏忽,更可能是政治水平有限,筆者在翻閱港澳兩地的報紙時,經常發現用詞錯誤之處。即使是號稱「中資報紙」的香港《文匯報》等報章,經常都發生將在國與國之間範疇使用的「簽証」一詞,用於在中國內地與港澳,或是港澳特區與台灣地區,甚至是海峽兩岸之間的錯誤情況〔按﹕兩岸四地之間只能使用「簽注」一詞。實際上,《中華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都是明文訂定使用「簽注」一詞〕。

因此,在直轄於中央的港澳兩特區出版的報章,為了堅持「一中」原則,也應自覺地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而《關於印發〈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的通知》,在原則上同樣亦適用於港澳特區的中文媒體。

該「通知」的內容,除了是昨日本欄引述的一小部份內容之外,還有如下的一些內容〔按:本欄所編序號並非是「通知」原有序號,但先後次序就依照「通知」原次序排列〕:

一、不使用「台灣政府」一詞。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即台所謂「一府」〔「總統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下屬機構,如「內政部」、「行政院新聞局」等,可用台灣「有關當局」、台灣當局「主管部門」、「主管機關」代替。如對「台灣行政院」可稱其為「台灣行政主管部門」或「台灣行政當局」,對「台灣各部」可稱其為「台灣某某主管部門」,如「行政院新聞局」可稱其為「台灣新聞主管部門」。特殊情況報導中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必須加引號,廣播電視媒體口播時則需加「所謂」一詞。

二、不直接使用台灣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台灣知名人士」、「台灣政界人士」或「××先生〔女士〕」。台灣市級及市級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機構名稱及人員職務,如市長、縣長、議長、議員、鄉長、鎮長,縣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關新聞報導中,原則上可以直接稱呼。

三、對台灣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台灣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所謂「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的用語稱之。

四、具有「台獨」性質的組織和政治術語應加引號,如「台獨」、「台灣獨立」、「台灣地位未定」、「台灣住民自決」、「台灣主權獨立」等。宣傳報導中涉及「台獨」政黨「台灣團結聯盟」時,不得簡稱為「台聯」,可簡稱「台聯黨」。

五、對台灣冠有「國立」字樣的學校和機構,報導時均須去掉「國立」二字。如「國立台灣大學」,報導時應稱「台灣大學」﹔「××國小」、「××國中」,應稱「××小學」、「××中學」。對台北「國父紀念館」不直接稱謂,可稱台北中山紀念館。

六、有關兩岸關係的事務是中國內部的事務,在處理涉台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不使用國際法上的專門用語,如「護照」、「文書認証」、「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可採用「旅行証件」、「兩岸公証書使用」、「兩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聯繫與協作」、「遣返」、「私渡」等用語。涉及台灣海峽海域的報導不得出現「海峽中線」一詞。

七、報導台商在祖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和刊登這些企業的廣告、啟事時,不得稱「中外合資」、「中台合資」,可稱「滬台合資」、「桂台合資」等。對來投資的台商相對於我有關地方時可稱「台方」,不能稱「外方」﹔對我有關省、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八、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稱為「大陸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如「大陸國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國統計數字稱為「大陸統計數字」。在報導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台灣統計數字,應在全國統計數字後加括號注明未包括台灣省。

九、在宣傳報導中要盡量避免用「大陸」,如確無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國大陸」的提法。

十、宣傳報導中不得將台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版物、各類場所不得使用或出現「台語」〔如「台語歌星」、「台語金曲」〕字樣,應稱「閩南語歌星」、「閩南語金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