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澳依法行政仍有進一步改善空間 依法治澳依法行政仍有進一步改善空間

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昨午在澳門文化中心舉行。行政長官何厚鏵在致辭中,特別強調了「法治」問題。他指出,「法治是社會發展的基石。澳門法治基礎的穩定,既是發展的基礎,又是發展的保障。」他還承諾,「特區政府堅持奉行法治,依法行政,依法治澳,支持、配合特區的司法與立法工作,努力為澳門創造安定、自由、有秩序的環境。」為此,「我們的法律及司法體制,應以有效保障市民的權利與自由為目標,作出及時、適當的調整與制訂」。印象中,特首何厚鏵昨日是前所未有地強調了法治的重要性,而且也是不同凡響地對依法行政、依法治澳作出了莊重的承諾。

實際上,「法治」是一種社會政治現象,它既是一種治國〔區〕的理論,也是一種原則和方法。它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嚴格依法辦事原則的治國〔區〕方法,它與民主、平等和自由等原則相互聯繫、相互作用。法治作為一種治國〔區〕方向,對法律的地位和功能作了基本定位。法治之法中必須蘊含特定的價值理念,這些法律理念包括:人民主權,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自由,權力受到有效制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義等。這些價值理念必須進一步通過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展現出來。而嚴格依法辦事原則,則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社會主體嚴格依法辦事就會逐步形成一種新型的法律秩序。這種法律秩序與民主制度相聯繫,與專制相對立。它不是靠強迫性的專制權力,而是基於有效約束國家權力並在人民大眾的積極參與下而生成的。這種法律秩序是一種積極的、開放的秩序,它把自由與秩序相統一,理想與現實相統一,法律信仰與自由批判相統一。這種法律秩序是這樣一種狀態:國家政治權力被法律有效約束,人民基於法律享有充分的權利和自由,法律被嚴格地遵守和積極地利用,人們樹立起牢固的法律信仰。

因此,實行和堅持依法治澳,不是一時的權宜之計,而是像何特首昨日所強調的那樣,是特區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姑勿論正如國內外許多專文所指出的那樣,香港、澳門的成功之道,核心觀點就是法治與自由。它與公平競爭環境、廉潔政府一道,成為兩個地區成功的要訣,也將會成為「一國兩制」事業繼續獲得成功的基本因素;就以普世價值來看,依法治澳也是廣大「澳人」的共同愿望。要持續發展澳門特區的穩定繁榮,沒有完備的法制,不實行依法治澳,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法治是時代的選擇,也是人民的要求,更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法治與人治是兩種對立的治國〔區〕理論與原則。人治的主要特徵是個人具有最高權威,掌權者個人的意志和言行高於法律。而法治則並不否認領導人的個人作用,只是主張國家〔地區〕長治久安的關鍵在於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並加以貫徹實施。作為一種治國〔區〕原則,法治要求法律具有極大的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都要嚴格依法辦事。以歷史的實踐來看,能夠適應社會進步需要的,還是法治。因此,要加強法治觀念,必須在社會公眾中形成一種法律具有至上性、權威性的法律情感,並使社會公眾有法律參與的熱情,確立相應的權利義務觀念和責任觀念,讓依法治澳之法能真正體現廣大「澳人」的共同意志,並要求各級公務員必須具有嚴肅的執法意識。

「依法治澳」的其中一個具體體現,是在司法領域中的「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依法治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法治澳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所謂公正司法,就是指要在司法的過程和結果中都體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作為公正司法的兩個方面,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關係是統一的。而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又是另一對對立統一關係。提高司法效率,就是要求在司法上,節約執法及訴訟資源及時間,以騰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去預防和對付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同時也使刑事被害人、民事主體追求的正義和合法權益盡快得到伸張和補償、救濟。

回歸前夕,香港無線電視台對本澳一位候任特區高級法官的專訪,曾使鄰埠居民對即將成立的澳門特區的法治環境及公正司法產生懷疑。當專訪記者以澳門法律本地化進展遲滯,本地人法官經驗稚嫩為由,問候任高級法官:這是否將會影響法院司法的嚴肅性和準確性?這位候任高級法官答曰,初級法院判錯案,還有中級法院、終審法院,可以上訴嘛﹗──不可不知,以當時的情況看,即將成立的中級及終審法院的候任法官,也同樣大多是本地人法官,也同樣是經驗尚淺,也就難保不會作出誤判甚至是錯判。如果不是把司法救濟、矯正的保障建立在各級法官的素質,以確保司法正義及降低誤判甚至是錯判率之上,即使是有上訴機制,又有何用?!

幸好,經過三年多來的實踐及特區各級法官的自覺磨練提高,特區的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的成績已是有目共睹,昨日的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也給予了高度的肯定。不過,仍有繼續改進的空間,包括岑浩輝、何超明、華年達等人的致詞都有所提及,並強調指出,「如何提高司法效率,確保裁判的公正並體現社會正義,以回應社會的訴求,已成為不可迴避的重要議題」。

還有一點,是昨日的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中特首何厚鏵也有所提及的,就是對法律及司法體制作出及時、適當的調整與修訂的問題。實際上,現時一些社會現象,是與以法治澳、依法行政的精神存在距離的。就以筆者所服務行業適用的《出版法》中,有關「出版委員會」、「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規定來說,就是既未能依法執行,卻又未有與時俱進地予以修訂的。依法行政?云乎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