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公投嚴重抵觸公投法十七條立法原意

二零零三年的最後一日,陳水扁簽署公佈了《公民投票法》。本來,按照「憲法」規定,「立法院」通過法律案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亦即是去年十二月上旬即以公布。但陳水扁卻輸打贏要,硬要捉住「憲法增修條文」關於「覆議權」的權限,移請「立法院」覆議。然而,「立法院」在去年十二月十九日進行「覆議」時,否決了「覆議案」。至此,陳水扁不得不按「憲法」的規定,在「應予公佈」期限的最後一日亦即是二零零三年的最後一日,簽署公佈了《公民投票法》。而按《公民投票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公投法」自公布之日亦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當然,該「公投法」第六十三條亦規定,應由「行政院」制定其「施行細則」。故此,「公投」雖然有了「法源依據」,但尚未具有可操作性,仍待「施政細則」公佈後,才能進行具體操作。

而另一方面,陳水扁執意要進行的「三•二0公投」,正遭受內外巨大壓力。陳水扁為了為自己個人的爭取連任和民進黨的「永續執政」而拉高選情、騙取選票,執意要在「三•二0」進行「公投」,將「公投」與「總統」選舉投票綑綁在一起。然而,「立法院」所通過的「公投法」,關閉了他要在「三•二0」進行「核四」、「加入世衛」及「國會改革」等議題「公投」的大門,也不允許他進行「諮詢性公投」,使他要在「三•二0」發動公共政策「公投」的計劃碰了壁。但他仍是「跌落地抓把沙」,大鑽「公投法」第十七條開了「防禦性公投」這麼一扇「窗」的空子,要搞什麼「防禦性公投」。按照陳水扁的密底算盤,只要能在「三•二0」之前把「防禦性公投」的口號炒得震天價響,就將能達到拉高自己選情的目的。至於「防禦性公投」的內涵及議題,則隨機應變,到時再作打算。反正,先把選情炒熱及把選票騙到手再說。

實際上,陳水扁發動「防禦性公投」的意圖及手法,就是以這種「不管怎麼也要炒熱口號,內涵及議題則見步行步,到時再說」的思路進行的。因此,當「防禦性公投」遭到美、日、歐各國的關切及島內民眾的質疑後,「公投」的稱謂也就一改再改,從「防禦性公投」改為「防衛性公投」直至「和平公投」;而「公投」的內涵及議題,也是一變再變,從「一邊一國」、「一國兩制」,到「反飛彈、反戰爭」,但至今仍無法定案。

但是,美國仍不賣帳。也是在二零零三年的最後一日,國務院副發言人艾瑞理再次明確表達美國「反對兩岸片面改變現狀的做法,包括公投在內」的態度,加強了白宮日前提出的「三不政策」──走向「獨立」的公投,美國反對;純屬公共政策的公投,美國不表意見;具有爭議卻又不具實質效力的公投,美國不支持──的力度。另外,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何理漢也公開判斷白宮將有三種選項可以處罰台灣當局執意要搞「防禦性公投」:一、公開表明不支持「防禦性公投」的立場;二、台灣需要美國合作的項目,例如ATA、加入國際組織等,白宮將表達不合作態度;三、如果台灣挑舋,招致中國大陸攻打台灣,美國不出兵協防。就連一向被認為是白宮中國政策智庫「藍隊」重要成員的孟儒,也發表文章強烈批評陳水扁,搞「防禦性公投」是「完全不顧美國的重大國家利益,魯莽但卻有意識地去擴展他自己的政治利益」。台灣駐美「代表」程建人及「外交部」副部長高英茂也坦率承認了美國反對「防禦性公投」,程建人甚至有感於根本無法完成陳水扁所交付的「疏通」、「游說」任務而萌生辭意。日本、歐盟也對「防禦性公投」表達了關切態度。就是在島內,反對在「三•二0」進行「防禦性公投」的人也越來越多,據TVBS昨日所作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有百分之五十一的被調查者反對「防禦性公投」,比半個月前增加了五個百分點。而支持「防禦性公投」的,只有百分之三十。

但即使如此,陳水扁仍是執意要推動「三•二0公投」,並強調「公投非辦不可」。實際上,陳水扁已是「騎虎難下」。前一段時間把「公投」口號叫得震天價響,從「諮詢性公投」到「核四公投」、「加入世衛公投」、「國會改革公投」,再到「防禦性公投」,好像只有他才擁有「公投」的「專利」。如果一旦宣佈放棄,他就真的成了「公投大騙子」,選情將不崩潰那才是怪事。因此,「三•二0公投」是萬萬不能鬆口的。

但在美、日、歐嚴重關切之下,陳水扁不得不祭出韜晦及「尺蠖」之計。前者,近日已較少談論「三•二0公投」話題,並改打「國民黨黨產牌」,以圖轉移視線,使人們淡化令他頗為尷尬的「公投」話題;後者,則是將「三•二0公投」的主調,調降為「和平公投」。

也虧得陳水扁是「天下第一系」──台大法律系的高材生。就是這個「和平公投」使他暴露出退無可退,窮途末路,拿到蓋子就是瓢的窘境。──這是因為,「公投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投」。也就是說,陳水扁如要行使「公投法」第十七條所賦予的權力發動「公投」,就必須符合如下的兩個要件:一、「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二、「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如確符合這兩項要件,就足以証明「攸關國家安全」,必須立即進行「防禦性公投」。實際上,「防禦性公投」最初的設計者林濁水等就認為,「防禦性公投」必須是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具有「攤牌」的性質,更不能拖拖拉拉幾個月才進行。亦即是不能是在未有戰爭跡像,就以「對岸部署飛彈」為由發動,畢竟對岸部署導彈非自今日始,已有多年時間,並已成了「常態」。

而更坐實陳水扁搞「公投」是「騙子行為」的是,「和平公投」的稱謂顯然是與「公投法」第十七條所要求的兩大要件,完全是南轅北轍,風馬牛不相及。實際上,既然是「和平公投」,就証明「國家主權」並無「改變之虞」,「國家」也未受到「外力威脅」。因此,這個「和平公投」的稱謂,本身就是與「公投法」第十七條互相矛盾的。嚴格來說,「和平公投」是違反「公投法」第十七條的立法原意的。如果陳水扁執意要舉辦的話,必會引發一場「法律危機」、「憲政風暴」。看來,不排除「藍營」目前正等著陳水扁正式「公告」發動「和平公投」,屆時就可執行「憲法」第七十八條的權力,請求「司法院」解釋陳水扁所發佈的「和平公投公告」,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