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憑身份証往港凸顯平等維護國家尊嚴 澳門居民憑身份証往港凸顯平等維護國家尊嚴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代表坊眾利益的立法會議員梁慶庭,和在立法會中勇於任事的吳國昌議員,均通過不同的途徑,關注進一步方便澳門居民前往香港手續的問題。具體來說,就是希望澳門特區政府能與香港特區政府磋商研究,給予澳門居民「對等待遇」,使澳門居民也能象香港居民只須持憑香港居民身份証就可在澳門入出境那樣,只須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証就可在香港入、出境。另外,在去年三月的全國「兩會」上,也有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大會議提交了以上內容的建議書,希望國家主管部門對此予以關注。香港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對此亦給予了正面的肯定及呼應。盡管按照「一國兩制,港〔澳〕人治港〔澳〕」、高度自治方針,港澳兩特區之間的出入境制度應是屬於特區的內部事務,中央政府將尊重兩特區政府的決定,但由中央政府出面協調兩特區政府的磋商,也不算是「干預特區內部事務」。因此,我們樂見立法會議員、全國人大代表積極推動「澳人憑身份証往港」的早日實現。

實際上,目前港、澳兩特區政府向對方居民實施的入出境制度,是呈現「不對等」的狀況的。澳門政府允許香港居民持憑香港身份証入出境澳門,而且最近澳門特區政府還修改法例,將香港永久居民在澳門的逗留期限由九十天延長至一年。而香港對澳門居民的入、出境政策,卻是仍然拒絕持憑澳門身份証入、出境,而是規定必須持由澳門身份証明局發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証》,或是由葡國相關機構發出的「葡國護照」入出境香港,而且在香港逗留的時間也作了嚴格限制。這本身就是不公平甚至是含有「歧視」性質的,不但無法體現「祖國大家庭」的親情溫暖,而且也不符合「WTO」中的「非歧視法律原則」及國際出入境管理慣例中的「對等」原則。

這種「不對等」狀況,本身就是來自前港英政府對澳門及其居民的歧視及戒備。──在上世紀六十年代的「反英抗暴」之前,港澳兩地之間的入、出境制度,是完全對等、平等的,亦即澳門居民也是只須持憑澳門身份証,就可入、出境香港。但在澳門部份左翼群眾受「反英抗暴鬥爭」影響,衝擊英國駐澳門領事機構後,英國政府決定關閉其駐澳領事機構,並為了「報復」,決定對澳門居民赴港實施「旅遊証」制度,而且是必須由香港親友擔保、代辦〔持葡國護照者則除外〕,充滿歧視、侮辱、戒備意味。在七十年代末,大批內地居民獲批准移居澳門後,前港英政府又借口「防止澳門新移民合法入境非法居留」,決定不向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之後才取得澳門身份証的原內地居民發放「旅遊証」。直到「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前港英當局才逐步放寬對原居內地的「澳門新移民」申領「旅遊証」的限制。直到澳門回歸前夕,才進一步放寬為可持憑前澳葡政府身份証明司發出的「非葡籍護照」前往香港。由此可見,澳門居民入境香港須另行辦証,這本身就是當年「報復」澳門的「產物」,不但是不公平,而且是帶有歧視性質的。

在距離澳門回歸還有十天之時,前澳葡政府身份証明司、出入境管理局的負責人,及香港特區出入境事務處的發言人同時公佈了港澳兩地就澳門回歸後,澳門居民往來香港安排問題所達成的協議。其主要內容是澳門居民持憑由澳門特區發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証》前往香港,但卻仍留有亦可持「葡國護照」往港的「尾巴」。在形式上,澳門居民持憑由澳門特區「可操之於我」發出的「旅遊証」,而不是像過往那樣由香港簽發並需香港親友「擔保」的「旅遊証」,確是消除了「歧視」、「侮辱」、「戒備」的成分,但仍是並不對等。在英、葡兩國分別撤出港、澳,而且兩地都是實行「一國兩制」的情況下,這種「不對等」、「不平等」就顯得尤為突出。何況,在中央政府已開放內地居民到香港「個人遊」,並正研究發出類似「回鄉証」的「旅遊咭」作入、出境証件之時,澳門居民前往香港仍須持憑「旅遊証」,就更顯得無此必要。實際上,以香港執行勞動制度之嚴謹,打擊非法勞工之嚴厲,及澳門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大多數澳門居民已經安居樂業,並不以在香港非法打工為就業出路,香港政府以「防止非法打工」來作為維護「旅遊証」制度的藉口,也已站不住腳。因此,香港政府應當以平等的態度來看待澳門居民入境問題,考慮改革澳門居民入出境制度,允許澳門居民只需持憑身份証便可在香港入出境。尤其是澳門特區政府正在逐步向澳門居民換發智能身份証,使到香港入境處可以更有效地對往港澳門居民實施入出境管理,香港政府就更沒有理由拒絕澳門居民的合理要求了。

其實,香港政府對澳門居民實施的現行入出境制度中,有澳門居民〔包括持有葡國旅行証件的中國公民〕又可持「葡國護照」前往香港的規定,更是值得商榷的。這是因為,根據「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中方備忘錄」規定,「澳門居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者,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証件或身份証件,均具有中國公民資格。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允許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証件的澳門中國公民,繼續使用該証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而「澳門基本法」和「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三所規定的在兩個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中,也開列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按照一般理解,既然中國政府不承認持有葡國旅行証件的澳門中國公民具有「葡國公民」的身份,盡管他們在前往中國領域以外的國家和地區旅行時,可繼續使用葡國旅行証件,在目的地國家和地區作出入境証件之用,但他們在澳門特區出入境,及在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區以及內地各個口岸出入境時,是不宜持憑葡國旅行証件的。也就是說,「中方備忘錄」中所表述的「繼續使用該証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中的「其他地區」,不應當包括香港特區在內,因它不能與後面一句「上述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相對應,亦即是前一個「其他地區」的前面,並未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故香港特區就應被排除在可以使用葡國旅行証件的「其他國家和地區」之外。這是維護國家主權尊嚴的需要。而在香港特區同意澳門居民持憑身份証往港之後,由於此一方式更為方便,故相信領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就更樂於享用這一方式往港,而不再會去做「做洋鬼子」了。既然如此,香港特區政府就更宜盡快實施澳門居民持憑身份証往港安排,這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國家的主權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