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禦沙士:既要做足預防措施也應盡速立法 抗禦沙士:既要做足預防措施也應盡速立法

衛生部發言人昨日宣佈,衛生部與廣東省聯合專家組已經確定,廣東省去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報告的一例「SARS」疑似病例為確診病例。這是中國大陸自去年「SARS」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的首例確診病例〔按:衛生部發言人的用詞是「這是中國自去年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的首例確診病例」,不知他所說的「中國」,是否還包括台灣地區在內?因為在廣州的病例被確診之前的十二月十七日,台灣地區的「衛生署」宣佈,「國防醫學院」預防醫院研究所詹姓中校被確診為「SARS」病例;衛生部發言人將廣州病例表述為「中國首例」,似是已將台灣地區排除在「中國」的範疇之外〕。為此,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政府昨日在廣州召開全省預防「SARS」工作緊急會議,研究部署在全省範圍內緊急撲殺果子狸、關閉野生動物交易市場、防範「SARS」傳播的有關工作。

廣州是澳門的近鄰,兩地間每日的人員往來十分頻繁。而且在實施「個人遊」之後,每日均有成千上萬廣州及其周邊地區的居民進入澳門旅遊。而廣州被確認的「SARS」病例,是屬於「社區感染」,亦即是在其居住的居民小區中受到感染,其傳染源又是活躍在居民小區的老鼠,估計該區的老鼠已經普遍攜帶病毒,成為「SARS」病毒的宿主。另外,該居民小區也有不少住戶是香港居民,使其成為香港居民的「後花園」,而香港與澳門的人員往來更為頻繁。這種「社區感染」的性質,與台灣詹中校的「實驗室感染」,是有著重要區別的。如果不注意防範,或是防範工作在某一環節出現疏漏,就很容易會蔓延開來,造成大面積傳染,並隨著往來人流流入澳門。

幸好,現時從廣州確認病例病人身上採集檢驗到的「SARS」病毒,已証明是已經變異,其傳染性已大為降低。而且,廣東省當局吸取了去年底今年初的教訓,在發現該宗病例後,即使是在「疑似」階段,就已迅速組織開展了流行病學調查,積極採取措施對患者的居住環境、活動場所進行了嚴格的消毒,對密切接觸者進行了隔離和醫學觀察。衛生部接到廣東省衛生廳報告後,立即派出臨床、流行病學和實驗室專家組趕赴廣州協助和指導當地開展調查處理工作。而世界衛生組織也派出專家,協助檢驗及確診病例,及指導當地的預防措施。故從目前情況看,廣東省當局的預防工作是反應敏捷、主動有效的。如無意外,應是可以將冠狀病毒嚴格控制在患者病房之內,切斷「SARS」的傳染途徑。但由於現在國內外還沒有研制出治療「SARS」的特效藥和預防疫苗,診斷和治療「SARS」還缺乏有效的手段,仍有必要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按照依法、科學、規範、有序的要求,毫不鬆懈地抓好「SARS」疫情的防控工作,以確保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從而確保包括澳門、香港在內的「大珠三角」地區的繁榮穩定。

廣州的首宗病例被發現後,已在前一段時間的實踐工作中獲得寶貴經驗的澳門特區政府,當即聞雞而起、聞風而動。衛生局立即根據澳門特區「SARS」應變小組預定的方案,提升了防疫的警戒,加強所有口岸、公共場所、醫院和社區的監控措施。與此同時,也發出了「公開信」,呼籲全澳居民保持冷靜,並提高防範意識,積極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相信,有特區政府的正確領導,有廣大醫務工作者的盡忠職守,也有廣大居民的自覺配合,再加上澳門這塊「蓮花寶地」受到「幸運之神」的庇護,澳門今次也必定能夠「大步(左足右監)過」,無驚無險,風平浪靜。

從廣州出現「SARS」疫情的「社區感染」的情況看,「SARS」病症有可能會成為「風土病」。在尚未試製出疫苗之前,可能每年冬春之交都會「偷襲」、「來犯」。對此,澳門應有預防此一傳染病症的長期打算。何況,「登革熱」顯然已經成了澳門的「風土病」。再加上澳門是個對外開放城市,每年有超過一千萬名各地遊客來澳旅遊,而與此同時每年也有數千萬人次的澳門居民出入境,人員交往十分頻繁,預防傳染病的任務十分艱巨。如果僅是以特首何厚鏵的第一零九/二零零三號「行政長官批示」來作預防工作的法源依據及法律授權,顯然是並不足夠的,必須加快「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工作。這是因為,在預防傳染病工作中,有必要採取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如封鎖某一疫區、限制出入境、隔離人群等〔「行政長官批示」就含有類似的內容〕。而按照憲法學、法理學和立法學的原理,凡涉及居民人身權利及刑事責任的法律,必須由立法機關制訂〔內地孫志剛案暴露出「收容法」的「違憲」,就是最突出的事例〕。在去年「SARS」疫情來勢洶洶,澳門立法機關尚未來得及為「傳染病防治法」立法之前,這一「批示」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權宜措施,使到本澳的防治「SARS」工作擁有一定的法源保障,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然而嚴格來說,這項「批示」只可算是權宜之計,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尚未能完全達到「治非典用重典」的要求。其原因很明顯,就是這個「法律依據」只是特首的一項「行政批示」而已。而按照法理學的觀點,行政長官的「批示」,只是行政長官在其行政權力範圍內發佈及具有行政法規性質的文件,其法律地位及效力均低於法律,其本身並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及懲治犯罪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有必要按照「澳門基本法」關於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的規定,及早進行「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工作,為抗擊「SARS」的鬥爭及撲滅「登革熱」的工作,以至日後的傳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更佳的法律保障。如有必要,「傳染病防治法」也可採用「緊急程序」的方式,以填補這個「法律空白」,及為新一階段的抗擊「SARS」疫情,以及預防一切傳染病,提供法律依據。更重要的是,也是為了維護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及做好「依法行政」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