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滅鼠防SARS談到填補傳染病防治法缺憾 從滅鼠防SARS談到填補傳染病防治法缺憾

越來越多的事實顯示,前一段時間廣州市發現的零星「SARS」個案,與老鼠、果子狸有著密切關係。其中的一個主要証據,是那位羅姓確診患者,在並未接觸到其他傳染源頭,也未曾外出的情係下,在處理家中的死老鼠時用筷子夾過鼠屍,而其後經化驗,他家中的老鼠帶有冠狀病毒。另一個証據,則是在果子狸的身上也發現了冠狀病毒,甚至連裝載果子狸的鐵籠也有冠狀病毒。再加上果子狸的食物習性,除了是吃野果之外,也會吃老鼠。故人們有理由相信,「SARS」的初始傳染鏈大致是:一、果子狸吃了攜帶病毒的老鼠後,經與人類接觸,而將病毒傳播給了人類;二、老鼠直接將病毒傳播給人類;三、果子狸本身就是「SARS」病毒的宿主,它在與人類的接觸過程中,將病毒傳播給人類。

如果這一分析符合事實的真相,那麼,去年在廣東、香港、台灣、新加坡等與澳門交往頻繁的鄰近地區,都成了「SARS」嚴重疫區,但澳門卻能獨善其身,並未發生任何本土型病例,只有一例輸入型病例的「奧妙」之處,大概也就可以真相大白了。這固然是由於特區政府早有警覺,及早做足預防功夫,但也是得益於更早前特區政府發動「滅鼠行動」,及澳門飲食市場上較少包括果子狸在內的野生動物品種供應。本來,年前特區政府與街坊總會及各空置建筑地盤物業主合作,施放毒餌,毒殺老鼠,只是當作一般的清潔衛生活動的其中一項主要內容來處理。但想不到卻因此而切斷了「SARS」病毒在澳門傳播的源頭及鏈帶。由於滅鼠有成,也就等於是消除了「SARS」病毒賴以寄生的宿主。

去年人們在談論澳門得以躲過「SARS」災害的原因,除了是大讚特區政府決策及措施有力之外,使用頻率最多的一個詞就是「幸運」。現在看來,這個「幸運」並非是「上天賜予」,而是澳門居民本身所創造得來,是「滅鼠運動」帶來的勝利成果。

但仍不能掉以輕心。「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日前兩隻老鼠為了取暖鑽入電箱引至失火,就証明仍有漏網之鼠。基於老鼠已被証實是「SARS」病毒宿主的事實,我們認為,特區政府衛生局在現階段預防「SARS」的工作中,除了繼續執行已經制訂的幾項措施,及繼續呼籲全澳居民注意個人及環境衛生之外,看來也應採取「滅鼠」的補強及輔助措施,在早前「滅鼠運動」的基礎上,再接再厲。在這方面,民政總署和街坊總會已經積累了丰富的經驗,宜予以發揮,繼續合作,密切配合,採用施放毒餌等方式,盡可能地將老鼠撲殺殆盡。

為此,我們想起了目前正在特區立法會審議的《傳染病防治法》的一個缺憾:該「法案」在對消除傳染病源頭及切斷傳染病傳染鏈方面,未有作出嚴謹的規範。也就是說,只是著重於「治」,而較為忽略於「防」,這就使「防治」這個詞組顯得並不夠完整、全面。實際上,盡管「法案」中也有在「公共衛生」的條文中,規範了某些預防措施,並在「防疫接種」條文中,將防疫接種列為一種義務,但卻未有在「滅鼠」等方面作出明文規範。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列有專條〔第九條「動物傳染預防」〕規定各級政府應當「組織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動物的危害」,及台灣當局《傳染病防治法》中也有專門條文〔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條〕,明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各種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病死動物屍體,應切實禁止販賣、贈與、棄置,並予以撲殺、焚毀、掩埋或參考世界衛生組織之處理原則而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虱、鼠、蟑螂及其他病媒」……相比,確是顯得頗為不足,存有漏洞。

其實,「法案」與海峽兩岸的《傳染病防治法》相比,還有不少應當具備而卻遺漏的內容。比如,關於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及疑似傳染病人在治愈或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當局規定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關於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依法進行嚴格管理……等。

由此看來,除了是有關實體單位適宜繼續進行「滅鼠工作」之外,立法會在審議《傳染病防治法》時,也宜對「滅鼠、蚊、蠅、蟑螂等」的條文予以「補強」,使該法律的作用及功能,更為全面、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