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選舉法立法過程應充分體現澳人治澳精神 特首選舉法立法過程應充分體現澳人治澳精神

《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已由特區政府提交立法會,並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向立法會引介該法案。陳麗敏一方面表示,鑑於特首選舉屬於特區的政制範圍,加上特首向中央負責,故在草擬「特首選舉法」法案的過程中,特區政府有必要和適當地與中央溝通、諮詢和交換意見,而這個法案也已徵詢了中央的意見;另一方面,她又表示,對「特首選舉法」法案,特區政府會透過立法會層面積極聽取各議員意見和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及建議。

原則上,陳麗敏司長的上述兩項表述,都是正確的,也是「特首選舉法」立法過程中應當體現的「一國兩制」精神。──既要對體現「一國」的中央政府負責,又要體現「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兩制」特色。

然而,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卻似是顧得了一頭,而有可能將會疏忽另一頭。這是因為,正如陳麗敏司長所述,「特首選舉法」在草擬的過程中,已經與中央政府進行了充分溝通並徵詢了中央政府的意見。否則,如果未獲得中央政府的同意,這個「法案」也就不可能拿得出手提交給立法會。但是,由於特區政府在草擬「特首選舉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欠缺計劃性,包括行政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在編制「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中,並未將按「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及附件一的規定,以及在實施「短中期計劃」的期間內必須選舉產生第二任特首候任人的需要,而將必須立法的「特首選舉法」收納進去,因而耽誤了「特首選舉法」法案的草擬進程,在現在距離第二任特首必須產生的時間所剩無多的情況下,進而壓縮了諮詢民意的時間和空間。因此,以「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高標准來衡量,關係到全體「澳人」切身民主利益,體現全體「澳人」當家作主權利的「特首選舉法」法案未能全面諮詢民意,似是一大遺憾。何況,去年特首何厚鏵也作出了「特首選舉法」的立法過程將會廣泛徵詢民意的承諾。但現在立法時限緊迫,及由立法會層面進行徵詢民意工作的安排之下,是否能夠真正做到「廣泛」諮詢民意,看來答案是難以樂觀。

誠然,在「特首選舉法」的立法過程中,因為澳門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以體現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管轄與被管轄的關係,及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長官,是主權範圍內的事務,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緣故,故「特首選舉法」法案在草擬過程中,固然是應當徵詢中央政府的意見。但這主要是原則性及方向性的問題。在中央審核過「特首選舉法」法案的大方向,認為其並未與「澳門基本法」關於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及有關政制安排,以及特首的資格〔尤其是中國公民〕的精神相抵觸之後,「特首選舉法」的具體內容,包括選舉日期,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辦法,選委會名單界別分組名額的分配,競選總經費的上限……等,就應是屬於「兩制」亦即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利。也就是說,前者是體現中國政府恢複對澳門行使主權,後者則是折射廣大「澳人」當家作主、民主治澳。而為了體現好這一點,「特首選舉法」在立法過程中,就應當廣泛諮詢「澳人」的意見。但從目前所安排的程序,及受制於「特首選舉法」立法安排及第二任特首選舉的時間緊迫性來看,不要說是未能象當初計劃為「二十三條」立法時曾設想的廣泛發動各界社團及群眾參與討論,就是連在「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立法過程中所進行過的諮詢工作,也難以有足夠的時間保証予以仿效。

現在人們擔心的是,正是由於在制訂「短、中期法規草擬修改計劃」清單時遺漏了「特首選舉法」,而造成了「特首選舉法」立法工作在時間安排上的被動,為了遷就第二任特首選舉的時間緊迫性,而在諮詢「澳人」意見方面將有可能會形式主義走過場。而那句「已曾徵詢中央政府意見」,就有可能會成為掩飾這個不足之處的理據。或從另一角度看,這句「已經徵詢中央政府意見」,也有可能會令某些民眾認為,既然如此,「我們也不好說甚麼了」,因而放棄參與討論「特首選舉法」法案的權利。盡管陳麗敏司長在作出這一表述時,並未含有如此動機,但卻有可能會在客觀上形成這種效果,尤其是在諮詢民意時間不足的時空背景之下。

如果真的發生「諮詢民意不足」的情況,那就無疑等於是一次民主的倒退。──以廣大「澳人」有權參與討論「特首選舉法」法案,以體現「澳人」民主治澳、高度自治及當家作主精神的標准作衡量,及以特區成立後幾次關係到「澳人」切身利益的立法活動及政策制訂活動〔如「醫改報告」討論〕時,所曾採取過的諮詢手段來比照,這次「特首選舉法」立法活動在發動群眾、諮詢民意方面的表現,似是有所退步而不是進步。

為今之計,應當加大工作力度,以作補救。但由於「法案」已經提交立法會,按照行政、立法機關互相尊重的原則,行政部門似是已經失去了將功補過、將勤補拙,予以補救的機會。故此,加大諮詢民意力度工作的重任,就落到了立法會的肩上。曹其真主席前日的呼籲,已經體現了誠意。但僅僅是「坐等意見上門」,仍是並不足夠的,還得主動發函與各界社團聯繫,或是透過媒體宣告的方式,發動各界社團和各界群眾積極參與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