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只有兩組人參選將催生剛性兩黨政治

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昨日發佈中選一字第零九三三一零零零六七號「公告」,主旨為「公告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名單、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根據該「公告」所示,第十一任正副「總統」選舉的候選人名單,為第一組陳水扁、呂秀蓮,第二組連戰、宋楚瑜。而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為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三月十九日;每日競選活動的起、止時間,則為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根據該「公告」所示之內容,本次正副「總統」選舉,只有兩組人馬參選。這是自一九九六年開放正副「總統」全民直選以來,首次只有兩組人馬正式參選。而且,還是兩個無論是政黨屬性、意識形態及「統獨」立場,都是截然相反的組別,因而形成了兩陣〔黨〕對決的局面。這種選情形態,對台灣地區的政局發展,可能會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長遠影響。在現實意義方面,兩陣對決將會使今次選舉的選情單純化:一方面,迫使選民們只能從兩個「爛萍果」中挑選一個「比較不爛」的,或是索性只投下廢票甚至是放棄投票權利,而不是像前兩次選舉那樣,因有多組人馬參選,而使選民們可有多個選擇。另一方面,由於是兩陣對決,就必然會使選民們所投下的有效票相對集中,而不是像二零零零年那次那樣分散給多組人馬。為此,今次獲得當選的候選人,就必然是擁有有效票的過半數,而不是像上次那樣,陳水扁只是獲得百分之三十九點三的得票率也可當選,成為「少數總統」。因而缺乏厚實的民意基礎,不是代表多數民眾意志來「執政」,進而在「朝小野大」之下,施政處處受到掣肘,將一個好好的寶島台灣,搞得一塌糊塗。而且,在只有其中一組候選人獲得過半數有效票才能當選的現實環境下,也在客觀上彌補了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關於當選機制是「相對多數制」而不是「絕對多數制」的不足,從而促使新一任執政者和民意代表思考,在日後「修憲」及「修法」時,是否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引進「絕對多數制」,以糾正一九九九年第五次「修憲」時,李登輝有意向陳水扁「放水」,而主導「相對多數制」的錯誤。

在長遠影響方面,可能將會因此促成台灣地區的「兩黨制」,而且還是雙方政治立場、意識形態都是十分鮮明,組織形態也是十分嚴密的「剛性兩黨制」,而不是像美國那種雙方政治立場及意識形態的分野較為模糊,而且在組織架構方面也是較為鬆散的「柔性兩黨制」。之所以會有此預估,除了是當前參選的兩大陣營的政治立場截然相反,而其所依托的政黨的組織形態,都是列寧式的「剛性政黨」之外,還因為是在選後,一方面,藍軍無論是勝選還是輸選,都將面臨強大的「合併」壓力,很可能在今年底的第六屆「立委」選舉過後,中國國民黨和親民黨、新黨將會因應黨內外呼聲及實際需要,就「合併」問題進行商討,並經討價還價後,最終成立新的政黨。為了體現三黨原來的自主性,避免產生親民黨與新黨「重返國民黨」的印象,也是為了適應「本土化」的發展環境需要,這個新的政黨可能將會不再採用「中國國民黨」的稱謂,而是採用一個新的名稱〔有「陳呂配競選總統」的高中層工作人員對筆者開玩笑說,有可能會在三黨名稱中各取其首字,改名為「新親中黨」〕。另一方面,台聯黨精神領袖李登輝頭上的「光環」已逐漸褪色,而且已是八十三歲高齡,台聯黨一旦失去李登輝的「加持」,就必然會迅速泡沫化,而被民進黨所吸收、吞併。由此,就將會形成台灣政治舞台上的「兩黨制」。──盡管目前已有一百零二個政黨向「內政部」進行了政黨登記,但除民進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台聯黨因已跨過百分之五得票率的「政黨門檻」而成為真正意義的政黨,另有新黨也在「立法院」中擁有議席之外,其餘的九十多個政黨,大多是「七八個人、十幾條槍」的烏合之眾,甚至是自打成立以來就未參加過各種政治公職選舉,正是「黨之不黨」。因此,這些小政黨的存在,並不影響日後「兩黨政治」的成形。

至於曾經聲稱也將推荐候選人的「泛紫聯盟」,正如本欄較早前分析,因為它一方面未有向「內政部」進行政黨登記,也未曾參加過「中央級」的政治選舉〔遑論跨過百分之五得票率的「政黨門檻」〕,故而根本不具備循「政黨推荐」途徑參加這次「總統」選舉的要件;另一方面它又未曾向「中選會」申請成為「被連署人」,更未進行「徵求聯署人」活動,無法向「中選會」呈交法定的二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一人的「連署書件」,故而也被排除了循「公民連署」方式參選的資格。因此,「泛紫聯盟」已確定不能參加今次「總統」選舉。至於它在今次選舉的體制、程序之外進行的「模擬選舉」活動,則與這次選舉無任何關係。不過,它所進行的種種活動,則有可能會對選民的投票意願和抉擇,造成一定的影響。

按照「中選會公告」的安排,從竣曊}始,至三月十九日,是總共二十八天的「競選活動」期間。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第四款、第三十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正副「總統」選舉的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天。這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的起、止時間,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在競選期間,「中選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的電視台不得拒絕。經兩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選會」申請經費補助。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總統選罷法」又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的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除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宣傳車輛外,不得張貼。候選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