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防治 SARS批示以體現依法治澳精神 撤銷防治 SARS批示以體現依法治澳精神

澳門特區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了《傳染病防治法》法律草案。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這項法律草案經特首何厚鏵簽署頒佈並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就將成為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重要一部份,並填補了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一個「空白」。按照「依法治澳」及「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在《傳染病防治法》生效後,特首何厚鏵也就有必要再次發出「行政長官批示」,宣佈撤銷第一零九/二零零三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關於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的因素或情況的措施,啟動民防架構的措施、例外性措施等的規定》,以利於使防治「SARS」等傳染病的工作,從「特例」走向「慣例」,並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有關澳門特區立法權的規定,為全面、准確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精神建立典範。

實際上,特首何厚鏵為因應防治「SARS」疫情的需要而簽發的第一零九/二零零三號「行政長官批示」,盡管在本澳立法機關尚未來得及為含有限制居民行動自由等內容的《傳染病防治法》立法之前,不失為一個較好的權宜措施,也是善意作為,使到本澳的防治「SARS」工作擁有一定的法源保障,可在一定程序上解決「無法可依」的問題,但嚴格來說,這項「批示」只可算是權宜之計,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尚未能完全達到「治非典用重典」的要求。其原因很明顯,就是這個「法律依據」只是特首的一項「行政批示」而已。而按照法理學的觀點,行政長官的「批示」,只是行政長官在其行政權力範圍內發佈及具有行政法規性質的文件,其法律地位及效力均低於法律,本身並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及懲治犯罪行為的法律效力。而按照「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也比照國際慣例,凡是涉及到人身自由及刑事責任方面的法律,都應由立法機關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制訂,而不是由行政首長以行政法規頒行。由此來奠定保護公民權利的憲政基礎,不因緊急狀態的出現而破壞國家既定的憲法和人權保障秩序。因此,該「行政長官批示」不能直接規範在防治「SARS」鬥爭中所需要使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也不能直接規限在防治「SARS」鬥爭中發生的違法行為,而只能是轉用《民防法》和《內部保安綱要法》的相關法規來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及運用《刑法典》的「違令罪」予以追訴。

我們經常說,要「依法治澳」及「依法施政」、「依法行政」。而澳門特區一切法律法規的法源,均來自「澳門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按照這一條文的規定,澳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行使立法權的機關。只有澳門特區立法會,才可行使澳門特區的立法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這就已經決定了,規範限制居民人身自由及懲治犯罪行為的法律制度,應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不是由行政首長和行政機關頒佈的行政規章。

在這方面,去年內地發生的「孫志剛命案」,就很能說明問題。在「孫志剛命案」發生後,即有許志永等三名法學博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指出收容遣送制度有違法治精神,應以廢除;及由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予改變或撤銷;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啟動「違憲審查」機制。「三博士」指出,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立法法」亦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份事項先行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而「收容遣送辦法」是一九八二年制訂的行政法規,其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於「跨越權限的」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因此,「收容遣送辦法」屬於應予改變或者撤銷的行政法規。其後,《瞭望》雜誌 發表了《「孫志剛事件」與違憲審查制度》一文,指出「三博士上書事件」也許將被記入我國依法治國的歷史之中,這是中國公民首次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由此引發的關於全國人大應當盡快啟動違憲審查的討論,將會對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另外,新華社也曾發出一篇綜合述評,批評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陳舊規定,使一些城市管理人員出現蔑視進城農民、侵犯農民工人身權益的錯誤做法,指出從國家全面發展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盡快改變收容遣送工作的現狀,已成為有關部門刻不容緩的一項重要任務。

在一片「依法治國」的呼聲中,國務院新任總理溫家寶決定,撤銷《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遺送辦法》,另行頒佈了不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盡管這項新的「管理辦法」在解決「無業流浪」人員尤其是乞討人員的問題方面,是缺乏有力的管理手段,致使一些地區發生「生活無著流浪」人員小偷小摸作案增加,及乞討人員管理無序的情況〔這有待日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予以規範〕,但畢竟是體現了「依法治國」的精神,因而獲得海內外人士的高度贊賞,並將之稱為「胡溫新政」的其中一項重要內容。

因此,在澳門立法會通過《傳染病防治法》,使澳門特區防治「SARS」等傳染病具有了法律依據之後,原來曾在防治「SARS」鬥爭中起到重要作用,但無可置疑卻又帶有「人治」陰影的「第一零九號行政批示」,就應當是宣佈撤銷的適當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