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兩岸傳染病防治法相比澳法優缺點各顯 與兩岸傳染病防治法相比澳法優缺點各顯

在特區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傳染病防治法》法律草案並經特首何厚鏵簽署頒佈生效之後,澳門特區就將終於有了《傳染病防治法》,從而填補了澳門法律體系中在公共衛生領域的一個重大「空白」,進一步健全澳門特區的法制建設,不讓海峽兩岸「專美」。

實際上,在海峽兩岸,都早就為防治傳染病立法。在大陸方面,我國關於傳染病防治的法律,主要有四套:其一是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並由國務院/衛生部分別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及《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兩個配套法規。其二是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國務院亦隨後批□了衛生部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其三是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其四是國務院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在去年「SARS」襲擊的新變化面前,衛生部於同年四月八日發佈《關於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列入法定管理傳染病的通知》,國務院也於同年五月九日頒佈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傳染病防治法」是在總結我國建國以來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借鑑了國外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立法經驗,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對傳染病防治管理的方針、基本原則以及傳染病的預防、疫情的報告和公佈、傳染病控制和監督、相應的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的法律規定。隨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衛生部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六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防治法實施辦法》。這標誌著我國傳染病防治管理從行政干預走向法制化、科學化管理的新階段,是我國衛生防病工作走上法制軌道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而在台灣地區,「立法院」也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通過了《傳染病防治法》,並在去年「SARS」肆虐期間,通過了一些應急性的條款及決議。另外,為防治愛滋病,「立法院」也曾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通過了《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行政院衛生署」也據此「條例」,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發佈《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台灣地區的《傳染病防治法》,共分六章四十七條。其中第一章是「總則」,第二章是「防治體系」,第三章是「預防接種」,第四章是「防疫措施」,第五章是「罰則」,第六章是「附則」。

兩岸三地《傳染病防治法》最明顯的分野,是在於海峽兩岸的《傳染病防治法》,是將法定的傳染病目錄及分類,列為法律的本文條文內容的;而澳門的《傳染病防治法》,則是以「附件」的方式,另行開列「傳染病表」。相比之下,海峽兩岸的《傳染病防治法》更為符合「成文法」的特點,比較嚴謹;但澳門的處理方式則較為靈活。比如,在去年「SARS」爆發期間,大陸方面必須由衛生部專門發佈「通知」,將「SARS」列入法定管理傳染病;而在台灣地區,更是嚴謹到必須由「立法院」通過「決議」,將「SARS」納入《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有關傳染病名錄及其分類的專門條文之內。而澳門的處理方式,日後在出現新的傳染病種類時,只須按照該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按衛生法規或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而將其「自動納入」其「附件」中,而無須另行立法,較為靈活。正是各有各的長處。

但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和台灣都是將「SARS」列為第一類傳染病的〔在澳門方面,已直接在「附件」中將「SARS」納入「第一類」;而在台灣方面,則是透過「立法院決議」的方式,將「SARS」納入《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傳染病目錄的「第一類」〕。而在內地,則顯然是將「SARS」視作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傳染病處理。這是因為,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增加或減少甲類〔即第一類〕傳染病,必須由國務院公佈;而增加或減少乙類、丙類〔即第二類或第三類〕傳染病,則只須由衛生部公佈即可。而我國的處理方式,正如前述,是由衛生部於去年四月八日發佈「通知」作出,而不是由國務院發佈「增加」決定。如對照該法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就顯然是將「SARS」視作為第二或第三類傳染病處理。這樣做,似是與「世界衛生組織」已將「SARS」列為第一類傳染病的決定,有一定的出入。而澳門和台灣的做法,則無疑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澳門《傳染病防治法》也像台灣同類法律那樣,除了是霍亂、鼠疫之外,還將黃熱病、埃玻拉病毒病列為「第一類傳染病」,這是符合「世界衛生組織」的規定的。這也比內地同類法律只是將鼠疫、霍亂列為「第一類」,要來得嚴謹、準確。但不知為何,澳門同類法律卻未按國際慣例也將狂犬病列為「第一類」,而是列為「第二類」〔這與內地同類法例相同〕,則有點令人莫明所以。

比照之下,可能是地域風土的關係,澳門的同類法律,並未將以下幾種「大名鼎鼎」的傳染病列進「附件‧傳染病表」:血吸虫病、絲虫病、包虫病、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新生兒破傷風〔可能是已合併於「破傷風」〕、布魯氐菌病、退伍軍人病…等。隨著澳門對外交往的進一步頻繁,及外來移居澳門人口的增多,以及中央空調的普及,以上傳染病種類也有可能會在澳門出現。因此,該「附件‧傳染病表」未按國際慣例將之列入,顯然是不夠嚴謹。幸好,由於《傳染病防治法》是採用「附件」的方式靈活處理,日後如要增加,較為容易,也可算是「不幸」中的「萬幸」。

從兩岸三地的《傳染病防治法》的結構及內容來看,澳門同類法律似是缺少預防管理的措施〔如接種、食水管理、糞便及排泄物管理、菌種和病毒管理…等〕,而是較為著重於一旦發生疫情後如何發佈、通報、管制等方面。這不能不說是不足之處。期望日後在為「公共衛生管理」立法時,能填補這一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