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注意愛國討論中出現的另一個極端傾向 必須注意愛國討論中出現的另一個極端傾向

最近一段時間,香港特區有關「愛國論」的討論,十分熱鬧,而且這股熱潮,也「HIGH」到了澳門特區。這股「愛國論討論熱」的社會效應,頗為正面,也收到了應有的實效。實際上,它廓清了不少香港居民對「愛國愛港」定義的模糊認識,認清了「一國」是「兩制」的前提,「一國」是目的,「兩制」是為有效達到「一國」目的的手段,如果偏離「一國」、偏離「基本法」,也就將會破壞「兩制」,故香港在處理政制發展問題時,不能違背這一根本精神的基本道理。透過這場發揮「撥亂反正」作用的「愛國討論」,「愛國愛港」意識又重新佔領了香港輿論的制高點,並成為香港居民的主流意識。連某些被人們普遍認為不符參與「治港」必須遵循的「四項愛國標准」的政治人物,近日來也紛紛以各種不同方式表達自己也是「愛國」的,或是「並不支持台獨」。──盡管這場「愛國論」討論並不可能會徹底改變他們的世界觀,但至少已是有力地挫低了他們「反中亂港」的氣焰,削弱了他們對市民的欺騙性及誤導力。倘若在香港回歸之後就著力進行這種「正本清源」的工作,相信中央的香港工作就不會像過去幾年那樣被動。因此,事實再一次証明,早幾年國務院港澳辦所推行的「無所作為」路線及脫離群眾的作風,是錯誤的。

不過,正如過去內地歷次政治運動往往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的教訓那樣,今次香港特區的「愛國論」討論活動,也開始出現了「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或是「一個錯誤掩蓋另一個錯誤」的苗頭。這除了是本欄二月十三日《宜根據澳門實際情況落實愛國者標准涵義》一文中所指述的有人從「左」的方向,肆意解釋「愛國愛港」的定義及內涵,甚至硬性地要求在「愛國愛港」與「愛中國共產黨」之間劃上等號,還有人提出了「狗餅論」,將本應指向一小撮受外國政治勢力操控的政客的矛頭,轉向廣大港人,變成了「打擊一大片」,不利於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人,甚至是盡力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而共同打拼之外,近日北京又有一位名為張同新的「港澳問題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竟然聲稱,如果香港出現一個與中央對抗的立法會,中央有權解散立法會重選,與「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只有香港特首才有權在某種情況下解散特區立法會的規定,極度不吻合。客觀上「授人以柄」,向有心要製造「中央干預香港高度自治事務」謬論的政治人物提供「彈藥」。

看來,中央已經開始注意到這開始出現的一系列偏差苗頭,並已著手進行「糾偏」工作。實際上,針對張同新抵觸「香港基本法」的言論,曾任香港基本法草委會委員的憲法學專家許崇德就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無論香港立法會議員有多少人不符合愛國者標准,中央政府都無權解散立法會。這是因為,「香港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只有行政長官在某種情況下有權解散立法會。許崇德還特別表示,中央提出的「愛國標准」是針對個別人士,中央絕不會得罪六百萬港人。

實際上,「香港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而在「香港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十二個條文中,並無任何一條是說明中央政府有權解散香港立法會的。只是在第十七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立法會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而該法律立即失效。

其實,即使是香港特首有權在某種情況下解散立法會,「香港基本法」第五十條的第二款也對這項權力作出了嚴格限制﹕「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這就要求行政長官必須慎用解散立法會的權力。這是因為,解散立法會是一種解決矛盾的極端手段,非但萬不得已不應用此法解決衝突。解散了立法會就說明行政與立法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已達到了不能調和的程度,如果容許這種局面長期存在下去,將不利於香港特區的穩定。當特首在解散了一次立法會後,仍不能處理好行政與立法的關係,那麼,特首就將面臨自己下台的危險。這就是「香港基本法」第五十二條有關重選後的立法會如拒絕通過相關法案,特首就須辭職的規定。

另外,中新社昨日播發對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律師黃英豪的專訪,一開頭就是「愛國應該是每個生活在香港的中國人的義務,愛國不分左中右」這麼一句,亦似是有意要對當前「愛國論」討論中出現的某些偏差進行糾偏。而黃英豪的這一論述,是符合毛澤東、周恩來、鄧小平向來所主張的「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後」的。這方面,妒怳]深懷同感及深有感觸。因受篇幅所限,留待日後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