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修憲未能完全反映一國兩制的實際情況 今次修憲未能完全反映一國兩制的實際情況

今次修憲的其中一項內容,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亦即是明確列明,特別行政區選出的代表,是全國人大的組成部分。

對此,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治大學校長、著名法學家徐顯明分析指出,此次修憲將全國人大的組成單位加上了「特別行政區」,符合港澳回歸後的實際情況,充分體現了香港、澳門的憲法地位。他指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區行政區,香港和澳門同內地的各省級地區和軍隊擁有同等政治地位,在全國人大享有同等待遇。從這一修改可清楚看出,不管香港、澳門實行什麼樣的制度,它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國」中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享有內地同等和軍隊的同樣權利;同時,也必須遵守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基本原則。「一國兩制」的前提是「一國」。「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本質是由愛國的「港人」、「澳人」分別來「治港」、「治澳」。憲法的這一修改,對進一步明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國家中的政治地位,引導鼓勵全體香港、澳門居民愛國愛港愛澳,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徐顯明此番解釋,所言甚是,具有無可置疑的權威性,也說明修憲的這項內容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不過,按他所言,此次修憲同時亦應當將「特別行政區」列入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之中,使到「特別行政區」在憲法中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中一個行政區劃,以符合港澳回歸後的實際情況,充分體現香港、澳門的憲法地位。

實際上,按照憲法第三十一條和香港、澳門基本法規定,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而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對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劃規範專門設置了第五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既然如此,尤其是按照徐明顯關於「符合港澳回歸後的實際情況,充分體現香港、澳門的憲法地位」的說法,並比照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全國人大的組成部分增加特別行政區選出的代表的做法,也應在規範國家機構建制的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對特別行政區的設m、產生辦法、名稱、性質、職能、任務、地位、權限、任期、活動原則、相關首長的選舉或任免辦法及任期,與各級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係等內容,也應有所反映,亦即亦應增設一節「特別行政區」。否則,中國的國家機構體制在憲法中就得不到完整的反映。單是以一部處以憲法之外的「基本法」來規範上述問題,是不夠完整的。因此,今次修憲,有將特別行政區選出的代表列入全國人大組成部份,卻未將特別行政區列入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使人有「修一半」的感覺。

同樣道理,我們在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及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所說的憲法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那番話深表贊同的同時,卻又對今次修憲未能就有關「適用的排除」予以調整,而深感遺憾。

實際上,喬曉陽在談及相關問題時指出,愛國者治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憲法亦適用於香港,是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的法源。這是因為,憲法是國家主權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現形式。如果憲法的勁力不能及於香港,那就等於限制了一個國家主權行使的範疇。香港的法律地位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憲法的勁力是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的,因此它的效力是不可能不及於香港的。不過,喬曉陽又否認自己曾說過「香港人要遵守憲法」的說法。據香港《文匯報》報導,他連用三個反問對在場的香港記者說,如果要港人遵守憲法,憲法規定公民向國家納稅,你們納稅了嗎?公民有當兵的義務,你們當兵了嗎?憲法還要對公民進行共產主義教育,能這樣要求你們嗎?

問題就是在這裡:一方面,憲法適用於特別行政區,這確是無可置疑的;但另一方面,又不要求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因為憲法中第二章有關「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有部分內容,與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有部分是有抵觸的。因此,如何適當地處理好這一矛盾,應當擺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事日程之上。

就此問題,本欄曾有所議論,認為港澳兩個基本法設置了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上確保了港澳居民在特區中享有基本的權利和自由。但在義務方面,則是未清晰地訂明,中國憲法對中國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的規定不在港澳兩個特區實施。比如,憲法第四十九條的「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五十五條的「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光榮義務等。港澳居民如果自願計劃生育,自愿參軍兵役,應當予以肯定和表彰,但這並非是港澳特區全體居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如果在憲法中不專設條文說明那幾條條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則仍令人感到不夠踏實。尤其是現在中央重申憲法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情況下,這一矛盾就更形突出了。

其實,在憲法「序言」及「總綱」部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國體的表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及「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也並未能完全反映我國目前正在實行的「一國兩制」制度,亦即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上述所指的社會主義制度,但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與社會主義制度不同的其他制度〔具體來說就是資本主義制度〕。既然今次修憲,都可以在「序言」增寫了「三個代表」,為何就不亦「順手」在「序言」中增加「目前階段實施一國兩制」的內容呢?這就難免會令人產生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資本主義制度得不到憲法「序言」及「總綱」的保障的感覺。

〔發自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