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資助社團應制度化並遵循三公原則 公共部門資助社團應制度化並遵循三公原則

可能是事前「有所默契」,但更可能只是「湊巧」,就在審計署公佈《公共部門向社團發放財政資助的研究》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的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三八/二零零四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了《民政總署給予資助規章》 。這項「規章」,訂定了民政總署向私人實體給予資助時須遵守的規定及程序、方式,及受資助人應履行的義務等。其內容較為詳盡,規範較為嚴謹,使到民政總署既能繼續發揮其在進行公民教育及扶助民間社團開展文化、康樂、環境衛生活動的積極作用,又可使到民政總署的資助民間活動工作「有章可循」,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做好資助工作,杜絕「黑箱作業」及「資源分配不公」。可以說,這個「規章」的頒佈,很好地回應了「審計報告」中提出的「應以公平、具透明度及統一的標準來接受申請和批出資助」,及「應設立嚴謹的財政及監督制度」的建議。也可以說,民政總署在「資助制度化」方面樹立了榜樣,帶出了好頭。其他公共部門就有必要仿而效之,也應擬制相關的規章,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方式頒發,作為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一部份內容。這除了是適應澳門社團文化的發展,更為凸顯澳門社團多元化及蓬勃發展的社會特色之外,也是要加強對社團資助的規範管理,以凸顯澳門特區「依法行政」。

在過去長期以來,本澳大多數社團的本身會務活動經費及以民間自發形式進行社會援助、福利關懷及開拓發展本地的文化、藝術事業所需的經費,主要是依靠社團成員繳納的會費,擁有自身物業出租,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有限的經營性收入,向社團成員或向社會進行募捐等方式取得。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前澳葡政府對本澳各種社團提供財政資助。其中,既有是對同善堂、鏡湖醫院慈善會等大型慈善團體的定期資助,也有對青年、文化、體育、社工等團體的年度資助。當然,一些團體或個人在舉辦文化、學術等活動或出版專著時,也向相應的公共機構申請資助,並獲得批准,幾乎可說是「有求必應」。因此,有人曾半認真半開玩笑地指出,澳門近十多年來各類大小社團如雨後春筍般成立,這除了是澳門居民的公民意識增強,以透過成立社團來積極參與社會活動之外,也因為是有政府資助可以申領。社團數目的澎漲在一定程度上與政府資助政策相對寬鬆有很大的關係,一些投機的的社團其成立社團的目的只是希望能獲政府的資助〔而特首何厚鏵前年初則從另一角度分析社團林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有人為了做領導而設立各式各樣的社團」,「目的只是為了與政府官員握手、合照」,而致「社團領導層的人數更比會員的總人數還多」〕。這情況,有點類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前澳葡政府新聞司推出不受任何條件限制的資助報章政策之後,本澳立即湧現了許多周報,甚至是一人登記、經營數家周報的奇特情景那樣〔後來新聞司有見於此,修訂資助政策,作出出版年期等限制,這些「應運而生」的周報即告消聲匿跡〕。

在當時,前澳葡政府為了抑制個別社團是為了申領資助而成立及續存的不良傾向,採取了若干措施。一是曾於回歸前兩年,因應經濟不景政府財政收入減少,而宣佈縮減資助社團開支。二是各相關公共機構制訂資助社團的規章。其中有些是以政府法規形式訂定,如第二二/九五/M號法令《訂定澳門社會工作司,對從事社會援助之私人實體之援助方式》,有的則是由公共機構自行制訂,如前體育總署的《給予體育社團組織財政補助規章》等。這些舉措,在當時是起到了一定的冷卻、整合作用。

澳門回歸後,特區政府發揚了「五十年不變」精神,承襲了前朝政府的資助社團政策。應當說,有些公共部門在規範化、公開化及公平、公正、公開方面,是做得不錯的,實際上多數公共機構都有依法在每年甚至是按季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資助社團的明細賬目。但毋庸諱言,某些因應「公務員本地化」大趨勢而坐上主管座位的新人,或是經驗不足,或是考慮不周,或有可能是以個人好惡感情介入公務活動,甚至有可能是濫用職權,對批出資助毫無章法可言。某些私人實體的申請是次次「有求必應」,而且還是「要五毫給一元」,錦上添花,因而經費充裕,「肥到流油」;有些私人實體的資助申請則是屢被贈予「閉門羹」,雪中拒送碳。何來公平、公正而言?當時的澳門發展與合作基金會及文化局,就有這樣的個案存在。

因此,隨著審計署《公共部門向社團發放財政資肋的研究》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的發表,及《民政總署給予資助規章》的頒佈,澳門特區有必要在資助社團方面,推動規範化、法制化,使社團資助得以「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在此契機上,進行改革資助社團制度的研究,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引進類似香港「整筆過撥款」的撥款模式,並要求受資助社團公佈其經專業會計師核實的收支帳目。在繁榮澳門社團文化的同時,避免浪費公帑,好好珍惜納稅人的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