雛談官委議員選委的利益衝突與民意基礎 雛談官委議員選委的利益衝突與民意基礎

本周一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名單。由此,第二任特首選舉活動的「上半場」,已告結束。現在就開始進入「下半場」,亦即特首選舉的階段。為此,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發出通告,訂定特首選舉候選人提名期為七月十六日至二十九日。有意參選者,可於七月十三日起到選舉協調中心領取「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提名表」,並可於上述規定的「提名期」內交回。

盡管三百名選委會委員的身份已經法律確定,亦即是這三百名委員無論是其個人的資格還是當選的過程都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但從「政治倫理」的角度看,仍然存在著一些瑕疵。希望,在以後組織各屆選委會的時候,能夠予以注意,盡量避免再次出現此類瑕疵。

比如,在「第四界別」的「立法會議員代表」部分。按「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分配給這個界別分組的名額只有十六人,而本屆立法會議員則有二十七人。扣除已經表態不會參選的二人,仍有二十五名議員,無法全部循此界別分組參加選委會。這就決定了必須有九名議員轉赴其他各個界別參選,而實際情況也是如此。

本來,按照政治倫理,由於選委會的唯一職掌,是選舉特首〔將來選委會中的中國公民,還可以自愿原則參加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委會,但這只是選委會的延伸功能,而不是正式職能〕。而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在澳門特區立法會中有七名議員是由行政長官委任。故為了避免利益衝突,這七名官任議員在參加選委會時,適宜是在其他各個界別參選,而不宜作為「立法會議員代表」的身份參加選委會。也就是說,既然他們的議員身份,是由特首委任的,那麼,他們在參加唯一功能是選舉產生特首的選委會的工作時,就適宜作出利益迴避,避免在「立法院議員代表」界別分組中參選,而改在其他界別參選。否則,就將會產生「由特首委任的議員去選舉特首」的利益衝突問題。如果他們是由其他界別當選為選委會委員,則可中斷這條「利益鏈」。因為他們已經不再是「立法會議員代表」,而是「工商、金融界」的代表,或「文化、教育、專業、體育界」的代表,或是「勞工、社會服務界」的代表,以至「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的身份。

何況,由於官委議員是由特首委任,他們在立法會中也就缺乏民意基礎,更缺乏民主選舉之火焠煉。因此,在參加選委會時,就更應是從其他各個界別參選,以作「補課」,使自己在選委會中能補強民意基礎及接受民主選舉之火淬煉。盡管日前的情況是,只有專業界別分組需要投票選舉,其他各界別都是透過社團協商產生〔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是當然委員,宗教界及澳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則是自行協商除外〕,但畢竟這也可算是間接的民主選舉過程。因此,立法會中的官委議員在參加選委會時,盡量不在「立法會議員代表」出線,而是改到其他界別參選,這是有利於他們接受民主選舉的洗禮的。

實際上,以台灣地區為例,在中國國民黨執政期間,就很注意行政官員「補民主選舉課」的問題。為此,一些當紅的政務官都被黨中央徵召參加民主選舉。比如,一九九五年,當時任「陸委會」主委的蕭萬長,辭職返回嘉義縣參選第三屆「立委」。一九九六年,當時任「新聞局長」的胡志強、「僑委會委員長」的章孝嚴,分別返回台中市和新竹市參選第三屆「國代」〔以上均告高票當選〕。而一九九七年,時任「陸委會」副主委的許惠祐,也被黨中央徵召,返回南投縣參選第十一任縣長〔不幸落選〕。當時國民黨中央的理論是,這些「仕途看好」的政務官,雖然行政能力很強,但卻缺乏民主選舉的鍛煉,也缺乏民意基礎,應當好好地補這門課。胡志強、章孝嚴等二人也正因為是積累了選舉經驗,在國民黨淪為在野黨,作為政務官的他倆必須下台之後,後來也能透過選舉,分別當選為台中市長和「立委」,找到自己的「政治第二春」。

而在負責推選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委會中的「立法會議員代表」中,有區宗傑、張偉基、許輝年、賀定一、黃顯輝、戴明揚等六人是官委議員,佔了官委議員比例的百分之八十五點七。也就是說,在七名官委議員中,除了徐偉坤一人是轉往「工商、金融界」參選之外,這六人都沒有「補課」的打算。這就使「立法會議員代表」的十六個名額中,官委議員的比例就佔了百分之三十七點五,比澳門特區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中,官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五點九〔倘扣除棄選二人,則為百分之二十八〕的比例,要高得多。為何立法會中的一些本身就是民選議員的同僚,都樂意於在其他各個界別參選,而他們的「惰性」就那麼大呢﹖其實,以他們的知名度及社會地位,參加其他界別的選舉和協商,相信其「當選安全系數」是極高的。犯不著擔心落選或怕麻煩,而再充任一次客觀上的「官委」角色。

鑑此,希望五年後在組成負責推選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委會,及以後U屆選委會〔倘政制改革尚未到全民普選特首階段〕之時,立法會中的官委議員如要參加選委會,最好是循帶有選舉性質的其他各個界別參選,而不要再留在無須參選、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帶有「當然委員」性質的「立法會議員代表」界別分組出線。這既是為了消除「特首委任之議員選舉特首」的利益衝突,也是為了使自己能補上「民主選舉」一課,使其選委會委員的身份具有民意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