臥底偵查是破案利器有此必要惟仍需慎用 臥底偵查是破案利器有此必要惟仍需慎用

澳門特區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了《預防及調查犯罪之特別証據制度》,該「法案」引入了「秘密偵查」亦即俗稱為「臥底偵查」及「放蛇」的概念。這本來是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採用的一種打擊犯罪的有效手段,但過去長期以來,澳門地區受葡式法律制度中的「人權」特色所困擾,而未能引進這種偵查手段,使澳門地區打擊各種有組織或非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因為缺乏情報來源而無法作出預警,因而也就往往難以在犯罪活動惡化擴大之前予以及時遏止,嚴重威脅社會安寧。而在案發後,即使是警方經過艱苦努力,終能破案,也往往因為蒐証困難,難以搜尋到足可將犯罪分子「釘死」的証據,而在司法審判程序中難以將其入罪,變成了「法網不恢」。因此,此間負責刑事偵查工作的警務人員,早就發出強烈呼聲,要求能引進「臥底偵查」制度。

現在,特區政府相關部門經過長期的調查研究,參考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臥底偵查」制度,並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擬制了《預防及調查犯罪之特別証據制度》法案,由特區政府提交給特區立法會履行立法程序。這個「法案」除了是具備了「臥底偵查」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素之外,還根據澳門特區作為「旅遊城市」及內地居民入出境澳門並非很方便的特點,特別設置了「對非本地居民的詢問」條文,以方便檢察院能及時對須在短期內離境的受害人或証人作出詢問,予以取証。相信,該「法案」完成全部立法程序並生效後,將為刑事警察增添一個有效的偵查手段,亦即增加一個有力的打擊犯罪活動的武器。從而能提高破案率及法院審訊定罪率,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澳門社會安寧,並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國策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按照國際上的慣例,「臥底偵查」最為適用於對有組織犯罪的秘密偵查及秘密蒐証行動。實際上,有組織犯罪活動一般上具有職業化、分工合作、掩飾性等特點。既然是「有組織」及「分工合作」,這就給刑事警察喬裝身份「打進去」,提供了某種便利。而「臥底偵查」就是隱藏身份蒐集資料的措施,是一種非公開身份的偵查活動。為了對抗難以破獲的重大組織犯罪,在使用其他偵查措施仍無效果之下,就有必要採用「臥底偵查」措施。不過,「臥底偵查」制度又是一把雙面刃,如果濫用這一手段,又可能會侵蝕人的基本權利,潛藏著侵犯個人隱私、利用人際間的信賴,致使無辜第三者受害,給不肖警員有貪贓狂法的機會。甚至在一些以治安為重的「警察國家」或「警察地區」,會被用來監視政治反對者,以至是當作剷除異己的政治工具。因此,此一制度在民主社會中,被視為「必要的惡害」,必須審慎運用。

然而,根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為著有效瓦解組織犯罪,有計劃地運用臥底者或臥底警察,還是有必要的。因為單憑傳統犯罪偵查技巧,或只是採取誘捕、線民等措施,只能偵查輕微的犯罪,或對付組織犯罪的邊緣人物,而對犯罪集團的核心主腦人物,則可能無計可施。因此,「臥底偵查」這個「必要的惡害」,盡管是「惡害」,還是「有必要」的。

負責犯行追偵的臥底警察,必須涉入犯罪圈內,以便達到下列種種目的:獲取犯罪計劃、犯罪活動情形或正在實施的犯罪活動等消息;了解犯罪組織的結構;發掘犯罪活動的階層;揭露犯罪組織的活動範圍及其活動方式;找尋証據,尤其是幕後頭目的犯罪証據;找尋毒品的來源;提供警方最佳的行動時機的情報。臥底警察的工作方式,大致上是實施毒品運輸工作;假冒有意購買贓物、膺品〔如偽鈔〕;走私軍火或毒品的顧客;擔任前述犯罪標的物的仲介人;安排破案時機等。

根據《德國警察百科全書》的敘述,臥底警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自由意愿、有工作經驗並且在相關的犯罪偵查上有實務經驗;樂於出勤並有活力;值得信任;有不屈不撓的精神,可承受壓力,與所要偵查犯罪的背景環境年齡相當;在所要涉入的犯罪環境中,可以表現相對應的行為模式,可隨不同環境而有良好的適應能力;與不同的人與團體有良好的接觸能力〔如可以「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等。

對比「德國刑事訴訟法臥底警探條款」及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臥底偵查」制度,澳門《預防及調查犯罪之特別証據制度》法案,可能仍須在以下几個方面予以補強:一、第二條「適用範圍」,似是應當增加「洗黑錢」。實際上,「洗黑錢」是嚴重的有組織犯罪行為。尤其是以澳門特區的地理環境、出入境相對較為方便,及博彩業發達等特點,不排除澳門存在著嚴重的「洗黑錢」犯罪活動,因而受到國際防制洗黑錢組織的關切。為了打擊「洗黑錢」犯罪活動,保衛金融安全,維護特區聲譽,適宜將「洗黑錢」納入可採用臥底偵查手段的犯罪活動調查目錄之內。否則,即使是本澳已經頒發了有關防制「洗黑錢」的專門法律,也因缺乏有力的偵查手段而致難以發揮應有的效力。

二、嚴禁陷害教唆、圖利他人及縱放人犯。「陷害教唆」是以「誘人犯罪」的意思。對於一個原無犯罪念頭的人,經由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惹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決意。這種做法,缺乏正當性,應予禁止,除了是被教唆者具有實施犯罪行為的「事前傾向」之外。至於「圖利他人」和「縱放人犯」,更是在採取任何破案手段之下,都不能容許的作為。

三、「臥底偵查」所涉的被害人救濟。臥底警察為履行被賦予的任務,必要時得隱瞞真實身份而參與法律事務上的交往。如果因臥底而造成被偵查對象及無辜第三人權利的侵害,應被視為因公益的特別犧牲,應得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