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強化培訓專業課程甚有必要唯須補強 國際法強化培訓專業課程甚有必要唯須補強

由中國外交部與澳門特區行政法務司合辦的《國際法強化培訓課程》,於昨日在北京開課。這項課程,是按照澳門特區政府去年九月與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達成的合作協議舉辦的,課程由外交部專家授課,內容包括條約法、適澳公約、國家外交政策等。去年十一月,外交部條法司協助澳門特區舉辦了國際法培訓講座,反應良好。而今次的《國際法強化培訓課程》則是其延續深化的培訓課程,為期近一個月,共有十五名在特區政府從事國際法範疇工作的法律專業人員參加,課程涉及中國外交與國際法,中國參加國際組織的情況及發展,中國與歐盟及葡萄牙的雙邊關係,國際法實務事宜,國際形勢與外交工作等。目的是加強特區政府在國際法領域的人才力量,以配合行政當局現正進行的有關工作,及日漸增加的對外交往和國際法事務工作。

澳門回歸後,一方面,澳門作為葡國對其進行殖民管治的歷史最終結束,\澳門重新回歸於中國的主權之下,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作為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澳門過去不是,今後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它在對外事務中的自治權,在國際關係中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是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並且被限制於特定的範圍內,因而是有限的和相對的。另一方面,「澳門基本法」確認了澳門特區在涉外非政治事務方面擁有高度的自治權和一定的獨立資格,保留了澳門特區在國際社會中原有的多種法律關係,明確授予在一定範圍內的締約權和參加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的資格和能力,保証它享有獨特的國際法律地位。

因此,根據「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授權,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澳門特區的國際法律地位,就是澳門特區是中國主權下在對外事務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經濟實體。澳門的這種國際法律地位,使其在對外關係方面,是作為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經濟實體,而不是作為獨立的政治實體出現的,不是國際法的主體。「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在對外事務中的地位和權限作了明確的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一、規定了澳門的主權歸屬及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授權澳門特區依法自行處理有關的涉外事務。二、確認澳門在國際貿易、金融、運輸等經濟交往中繼續保持原有的特殊地位,維持澳門獨立的貨幣金融制度,澳門元為法定貨幣,不實行外匯管制,保持澳門自由港地位,實行自由貿易政策,繼續作為單獨的關稅地區。三、授予澳門特區政府在對外事務中高度的自治權〔涉外自治權〕。澳門特區的代表可以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同澳門直接有關的談判;可以「中國澳門」名義在非政治性領域中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澳門特區可以繼續參加各種國際會議和組織,繼續適用各項有關國際協議;澳門可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貿機構,外國也可視情況分別在澳門設立領事機構,官方、半官方或民間機構。四、澳門特區政府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澳門實施「國籍法」的規定,簽發澳門特區護照,實行出入境管制,在中央的協助和授權下與各國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証協議。「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為澳門特區的國際法律地位奠定了基礎。而「中葡聯合聲明」則從國際法的角度,以國際條約的形式提供了保障,使澳門特區作為在中國主權下在對外事務中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性經濟實體得以實現。

為了執行「澳門基本法」的上述規定,也是為了充分行使「澳門基本法」授予澳門特區「涉外自治權」的權利和義務,澳門特區政府必須擁有一大批既精深國際公法理論,又嫻熟涉外事務實際操作技巧的國際法事務專業人才。澳門回歸後,在原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改革辦公室、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基礎上,成立了國際法事務辦公室,專責在國際法文書的磋商、簽訂及於澳門特區適用等階段提供必要的法律技術輔助,並輔助有關國際及區際法律和司法協助的准備工作。而在各相關政府部門中,也吸收了一些具有國際法或涉外事務理論及實踐專業知識的人員,具體從事相關的工作,使澳門回歸後頭幾年的涉外事務工作,能平順進行。

然而,這是並不足夠的。盡管澳門特區在處理涉外事務時,尤其是在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協議,出席國際會議,締結互免簽証協議,外國來澳設立領館等方面,有外交部及其駐澳特派員公署在主持及「把關」,但許多具體的技術操作,仍需特區政府操辦。而以澳門特區目前從事涉外事務工作人員的水平來看,是遠不能適應的。日後,澳門特區在國際間的社會地位日益提高,並與國際間的交往日漸頻繁,對從事這方面工作人員的要求還將會進一步提升。因此,外交部與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聯合舉辦這個《國際法強化培訓課程》,是非常及時的,也是十分適用的。

不過,從課程設計看,似是仍未夠全面。比如,有「中國參加國際組織的情況及發展」,卻無「中國尚未參加的國際組織及條約在澳門特區繼續適用」;又如,有「中國外交與國際法」,卻無「一國兩制與國際法」;再如,有「國家外交政策」,卻無「特區涉外自治權」。而後者正是澳門特區政府從事涉外事務工作人員在實務操作中最需掌握的理論和實踐專業知識。

不管怎樣,有舉辦《國際法強化培訓課程》,總比不辦理培訓,讓從事這方面工作的人員自行探索、「摸著石頭過河」,要好得多。我們衷心祝願,這十五名學員能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學好課程上規定的所有內容,滿載而歸。我們更誠摯希望,該培訓班的主持者和課程設計者,能夠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加編一些實務操作方面的課程,使學員們得以理論結合實際、知識化為實踐,成為真正的國際法領域的專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