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獄案凸顯了進行監政改革的必要及急切性 越獄案凸顯了進行監政改革的必要及急切性

澳門監獄昨日凌晨發生澳門回歸以來首次越獄事件。三十四歲綁架勒索罪犯柯文溪,在里應外合之下,成功逃逸。此案驚震治安當局,盡管出動大批警員搜索,但至本文執筆時為止,仍未有發現逃犯跡。由於柯文溪是被判處刑期二十四年確定的重刑犯,比《澳門刑法典》一般刑期的最高刑量標準二十五年僅是少一年,而且柯文溪所犯的罪行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居民人身自由方面的犯罪行為,並不排除其將會對原案中受害者及証人予以加害報復,故此宗越獄案的性質十分惡劣,給澳門監獄、警政當局以至特區政府,敲響了警鐘:

一、從越獄案的初步情況看,監獄管理的疏懈是不容置疑的。柯文溪的逃逸,顯然是作了長期的策劃及物質準備〔自製幼繩〕,並與獄外接應者取得了聯繫,連逃獄時間及手段、工具〔以自製幼繩將供作逃獄用的繩索引進監獄〕,都是配合得天衣無縫。這就証明,監獄管理出現了問題。事前,柯文溪與獄外接應者的聯繫,及柯文溪自製幼繩的動作,監獄管理人員竟毫無所悉;事發中,柯文溪在逃獄時必有較大的肢體動作並發出聲響,監獄管理人員竟也沒有察覺。待到發現有囚犯失時,柯文溪早已逃之夭夭了。由於柯文溪的逃獄,是既有計劃,又有外應,故不排除他在作策劃時,已將如何逃離澳門或在澳門匿藏作了具體籌謀,並將之當作是整個逃獄計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故此,估計監獄管理人員在發現柯文溪逃獄的事實時,他早就已經透過特別渠道〔如偷渡等〕逃離澳門,或是藏匿在澳門某個隱敝居所。保安當局的搜山及查截車輛,只是做個樣子好向社會交代而已,其實只能是無效勞動。

澳門監獄的獄政管理,曾一度烏煙瘴氣。從過去所曾報導的事實看,囚犯居然可以透過手提電話指揮獄外的各種活動〔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活動〕。監獄內居然也可以有毒品流通市場,囚犯也居然可以藏匿兇器,聚群鬥毆。另外,也曾有過囚犯可以「放假」出外胡混的怪事。回歸後,經過大力整頓,澳門監獄管理逐漸走上正常化和正規化,獄中醜聞逐漸減少。但是,仍然發生如此重大的逃獄案,這就折射出澳門監獄管理仍然存在頗大的漏洞,管理人員的自身建設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在認真深入調查今次越獄案的案情及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的同時,也應認真檢查澳門監獄管理制度及設施應當如何進行改革補強。

二、獄政管理,設施是硬件,制度是軟件,互為作用,缺一不可。澳門監獄落成使用的時間並不算長,但已暴露出其安全系數不足、設計失誤等問題。實際上,從今次越獄案看,囚室窗戶緊貼監獄大牆,這就給柯文溪裡應外合、遊繩逃脫,提供了極大方便。

為此,建設一個符合標準的新監獄,已是刻不容緩。但此事一直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不知是有實際困難而致拖延,還是相關決策人員躊躇猶豫,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經過「柯文溪逃獄」事件的教訓,特區政府和有關當局應當有所清醒,加快對興建新監獄的研究決策。否則,不排除日後還將會有新的「張文溪」或「李文溪」逃獄事件的發生。

三、加強獄政管理,改革獄政制度,也應被列入第二屆特區政府的行政和法律改革的範疇之內。獄政改革的內容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上的問題,也有人員管理方面的內容。而如何在對囚犯實施懲罰中加強教育,使之改過自新,也應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否則,只講懲罰〔囚禁〕,不講教育,囚犯在囚禁過程中不但是未能「閉門思過」,相反還將可能會更滋長對社會的仇恨,刑滿出獄後變本加厲地危害社會。只有加強對囚犯的教育,使之改過自新,才是監獄的真正功能。

在這裡,讓囚犯進行適當的勞動,使之以各種工作來取代「無所事事」,既改變因單純囚禁而導致精神空虛等不利於改過自新的精神狀態,又使囚犯能學到或發揮一技之長,並獲得相應的報酬,應是獄政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

過去,一些極端人權組織曾以所謂「勞改產品」問題,攻擊獄政管理中的勞動改造政策,是故意曲解了有關囚犯懲教的國際慣例。實際上,聯合國有關會議通過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就規定,監獄勞動不得具有折磨性質。服刑囚犯都必須勞動,但以醫官斷定其身心俱宜為限。在符合正當選擇職業方式和監所管理及紀錄上要求的限度內,囚犯得選擇所愿從事的工作種類。為其提供有用行業方面的職業訓練。囚犯及其在職業訓練上的利益不得屈居於監所工業營利的目的之下,而是使囚犯保持或增進出獄後誠實謀生的能力,並對正常職業生活情況有所準備。囚犯的勞動時數、勞動保護、工傷賠償等方面應與自由工人享有同樣的待遇。對囚犯的勞動,應訂立公平報酬的制度。由此可見,即使是偏重於照顧及保護囚犯,人權標準甚高的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也肯定了並提倡囚犯勞動改造,並給予應報酬的制度。

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監獄,都設有「囚犯勞動」的制度。比如《日本監獄法》規定,監獄勞動的目的主要是考慮到衛生、經濟及在監者的刑期、健康、職業、將來的生計等」。並把罪犯勞動分為「必須性勞動」和「可申請性勞動」兩類。而德國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刑罰執行法》亦規定:「勞動改造」是行刑的根本原則,贖罪、報復的行刑思想退居次要地位。勞動成為主要的改造手段,勞動報酬作為一種輔助措施也得到確認。監獄勞動的主要任務為:一、監獄勞動須以犯人的職業促進為目的,即須為愿意從事勞動的犯人提供生產經營性的勞動崗位,為適於接受職業培訓的犯人提供學習機會;二、在勞動崗位的設置、勞動項目的提供和勞動效率的要求方面須與自由經濟狀況相適應;三、職業培訓與行業協會的就業方向和現實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相適應;四、對沒有能力從事生產經營性勞動的犯人必須通過相應的促進措施使之學會勞動;五、在所有措施當中,培養犯人釋放後的就業能力應始終成為監獄勞動的重點;六、在堅持上述目的,即一切為犯人再社會化的前提下,監獄勞動也要為有利於社會的經濟任務服務。

澳門的法律體系屬於歐陸法系,受德國法律影響很深。為此,在獄政改革方面,似也應當引進德國的監獄勞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