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擬「任務型國代選舉法」將遇多種技術問題

台灣「立法院長」王金平,已於前日上午親自在「立法院」張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部分條文公告》。這是二零零零年四月第六次「修憲」,授予「立法院」「修憲」創制權之後,「立法院」首次行使該職權並張貼「修憲公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同條第三項又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一個月為限……」。按此規定,該「公告」的期限到明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屆時陳水扁應公告在三個月內進行「任務型國代」的選舉,並由「中選會」具體主持選務工作。在確認三百名「任務型國代」的資格後於十日內,「任務型國大」應自行集會,而會議時間以一個月為限,其唯一任務是複決上述「憲法增修部份條文草案」。也就是說,最遲在明年七月初,就須完成對這次「修憲案」的複決。完成後,歷史上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的「任務型國大」,即告「壽終正寢」。也就是說,這次「任務型國大」的唯一任務,就是「自我了斷」。此後,台灣地區的「修憲」程序,就是由「立法院」行使「憲法修正案」的創制權,然後交由全體公民投票來行使複決權。

但最遲在明年三月之前,「立法院」還須為這次「修憲」通過相關的配套法律,包括「任務型國代」的選舉法,及「任務型國大」的組織法。實際上,在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六次「修憲」時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的第一段第四項就規定,「國民大會職權調整後,國民大會組織法應於二個月內配合修正」。也就是說,「任務型國大」的組織法應當在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日前完成立法程序,現在已經是延宕了整整三年。嚴格來說,這也是屬於「違憲」之行為。

「任務型國大」的組織法,由於只是規範「任務型國大」的內部組織形態及運作規程,只須參考《國民大會組織法》及《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等原有法律的內容,結合「任務型國大」實質上只是一個臨時性任務編組,只有一個月的壽命,其員工編制均是「編制內臨時工」的特點,將之揉合而成即可,相信爭議並不會太大。而將會在「立法院」中引發又一次「攻防戰」的,相信會是「任務型國代」選舉法的立法過程。盡管三百名「任務型國代」的任務很簡單,只是複決「國會改革修憲案」,在朝野各黨都對「國會改革」持有高度共識之下,「任務型國代」又是依政黨比例選出,必須完全服從黨的決定,故相信他們幾乎是沒有「反對」或「棄權」的空間;再加上他們的「任期」也只有短短的一個月,故「任務型國代」對於各方政客來說,只不過是一塊「雞肋」,其選舉辦法本來不應引發激烈爭論。然而,各政黨所獲議席的多寡,卻又與各政黨的「面子」猶關,相信各政黨仍將會就其選舉辦法,尤其是與席位分配計算的方法,斤斤計較一番。

依一般慣例,既然「任務型國代」的選舉辦法是採比例代表制,故「任務型國代」的選舉制度,大致上也就可以是由各政黨提出一個候選人名單,由選民投票,但卻是投給政黨而不是投給個人。然後,選務機關根據各政黨的得票率,計算各政黨所獲分配當選名額,而各政黨候選人名單中排名正好是位於當選名額之內的候選人,即告當選。

然而,有幾個問題,是在「任務型國代」選舉法案研擬及立法過程中,必須弄清楚的:一、哪些政黨才具有參加「任務型國代」選舉的資格?究竟是凡是已在「內政部」進行政黨登記的政黨都有權參選,還是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關於只有在最近一次「中央」級公職選舉中跨過百分之五得票率「門檻」、才享有提名「總統」候選人的權利,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在「立委」選舉中,只有得票率跨過百分之五「門檻」的政黨,才有權獲分配「不分區立委」及「僑選立委」當選名額的規定,規定只有在最近一次「中央」公職選舉中得票率跨過百分之五「門檻」的政黨,才享有參選「任務型國代」選舉的資格?如果是前者,現有的一百零三個合法政黨,包括自成立以來一直未見參加任何公職選舉活動,甚至是只有「十幾個人,七八條槍」的政黨,都有權參加選舉,屆時就將會十分混亂,而且也將會刺激產生新的新的「影子政黨」或「幽靈政黨」,並出現少數極端政黨,影響政治穩定。而這是與健康的政黨政治生態相悖的,也正是台灣當局目前醞釀為「政黨法」立法所考慮需要加以限制的。實際上,目前朝野各黨都有共識,政黨不但要向「內政部」進行政黨登記,而且在若干年限內倘未參加公職選舉,或是得票率低於某一數字,其登記將被宣告無效。因為政黨政治的目的就是適應及鼓勵民主選舉。

倘若是後者,則很簡單。比如,在第五屆「立委」選舉中,只有民進黨、國民黨、親民黨、台聯黨跨過百分之五的政黨「門檻」,而估計在年底的第六屆「立委」選舉中,也是只有這四個政黨可以跨過「政黨門檻」。鑑此,就只有這四個政黨具有參加「任務型國代」選舉的資格。這一辦法,是符合「國會改革修憲案」所蘊含的鼓勵「兩黨政治」發展的方向的。

二、在計票時,是否仍將會採用「政黨門檻制」,規定只有得票率達到百分之五「門檻」的政黨,才有權獲分配當選名額?此一機制,相信倘在參選資格方面是已經採用了「門檻」機制的話,對參選各政黨的影響不會太大。因為既然它們已因上次選舉的得票率跨過「門檻」而獲得「入門券」,在選舉中的得票率也就不會相差太遠。當然,如果是在年底「立委」選舉至「任務型國代」選舉之間的幾個月時間內,某些政黨出現大變故而致影響它在「任務型國代」選舉中的得票率,又當別論。但倘是所有合法政黨都有權參選的話,在分配當選名額時採用「門檻」機制,就將會對參選各政黨形成較大的影響。這正是健康的政黨政治尤其是走向兩黨政治的規劃所必需的。

三、當選名額的分配,是採甚麼樣的計票方式?是在扣除未達「門檻」的政黨的得票數後,實質「有效選票」由有資格分配席位的政黨重新計算「相對實際得票率」,而按百分比分配當選名額,就像現時的「不分區選立委」或「僑選立委」的計算及分配席位那樣,還是採比例代表制的辦法來分配?倘此,「比例代表制」又分有基數計算法、最大平均數法、漢狄比例法等多種計算方法,又是採用哪一種方式?但由於「任務型國代」很可能是不劃分選區,亦即是全台灣地區作一大選區,故而「不分區立委」模式的計算及分配席位辦法,比較簡單,也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