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著「真調會條例」還有許多法律攻防

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陳水扁在收到「立法院」送交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後,必須在十日內簽署公佈。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關於「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佈日期施行者,自公布或發佈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的規定,「真調會條例」經陳水扁簽署公佈後,將在三日後發生法律效力。

昨早,「立法院」議事處幕僚透露,「立法院」最快將在當日內發文諮請陳水扁公佈「真調會條例」。按此推算,陳水扁必須最遲在九月二十四日公佈該法案。倘此,該法案的正式生效日期,應是九月二十七日。

由於陳水扁和「行政院」已經享用了「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對「真調會條例」提出了「覆議案」,故在「覆議案」遭到否決之後,陳水扁就必須依據「憲法」的規定,在法定日期內簽署公佈「真調會條例」,而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公佈。否則,就是「違憲」,必將引發「憲政危機」,遭受彈劾並須下台。因此,「總統府」秘書長蘇貞昌昨日公開表示,盡管民進黨當局並不滿意「真調會條例」,但陳水扁仍將依法公佈生效。

由此看來,「真調會條例」的公佈生效程序,已經不成問題。而據「真調會條例」規定,該「條例」公佈後五日內,「立法院」各黨團應提出推荐人選,並由他們互選召集委員。倘各黨團未有推荐人選,則被視為放棄,其缺額由召集委員在五日內進行遴選。人選產生並向「總統」提交後,陳水扁必須在五日內任命。鑑此,即使是民進黨和台聯黨黨團拒絕推荐人選,「真調會」的人事最遲在十月四日便可決定,十月九日即可展開運作。

據報導,國親兩黨黨團已基本上敲定了推荐名單。其中中國國民黨方面,有可能是推荐前「司法院長」施啟揚,前「檢察總長」陳涵,前「監委」王清峰,法醫楊日松、方中民,前「警政署長」黃丁燦;而親民黨計劃推荐的人選,則為前「監委」翟宗泉,前「警政署長」顏世錫,前空軍總司令黃顯榮,前「調查局長」吳東明等。

其中將會由親民黨推荐的翟宗泉,值得一提。原來,「立法院」通過的「真調會條例」草案,就是由他一手草擬的「翟宗泉版」,也就是陳水扁前日在民進黨中常會前發表談話所指的「國親第七版」,亦即「連宋調查委員會版」。而陳水扁所指的「基本沒有問題」、可以接受的「國親第一版」,則是由馬英九擔任召集人的國民牷u三一九真相調查小組」所草擬。但後來由於馬英九忙於救災、出國等政務,而較少顧及國親兩黨「真調會條例」版本的協調,結果由李慶華任召集人的親民黨黨團「真調會條例」立法推動小組掌握了法案研擬的主導權。李慶華找來了素有「司法藍波」之稱的翟宗泉任該小組的顧問。此後,翟宗泉就全程參與了「真調會條例」草案的研擬工作,並一直地跟進到「立法會」臨時會三讀通過該法案。而且,他的見解更是左右了國親「真調會條例」的條文。

實際上,「馬版」與「翟版」是有很大歧異的。這除了是陳水扁前日所說的「第一版」除了是「司法院」對一個地方有意見,建議適度修改,「其他都沒有問題」,民進黨也表達支持之意,「這也就是錢復調查委員會」,而「翟版」則是「不但違法、違憲,更明顯侵犯了司法權和監察權」,是「連宋調查委員會」之外,分歧還集中在「監委」是否可任「真調會」召集人,及「真調會」委員是否須由「總統」任命等方面。馬英九主張「監委」可任「真調會」召集人,並力主錢復可出任「真調會」召集人,認為此可避免與民進黨衝突,且也不致傷害「純藍人士」錢復。但翟宗泉卻在李慶華等人支持之下,強烈反對,認為「監委」出任「真調會」召集人「違憲」。而李慶華則更進一步指出,倘錢復的「監察院長」職務明年二月屆滿,陳水扁提名李鴻禧任「監察院長」,豈非「真調會」召集人就將拱手讓給李鴻禧?結果,馬英九不敵翟宗泉、李慶華,而接受了「第七版」,還須在公開場合違背本意地聲稱「第七版」條文「很完美」。

藍軍內部對「第七版」條文的分歧,還出現在「真調會」委員是否應由「總統」任命這方面。但持反對意見的不是馬英九,倒是親民黨部份人士。他們認為,陳水扁是當事人,怎可由他任命?而翟宗泉則以法律原則為由,堅持必須由「總統」任命,結果又是這位「司法硬漢」辯贏了。

既然「真調會條例」規定,其委員必須由陳水扁任命,那麼,陳水扁是否將會拒絕接受國親兩黨推荐的人選?昨日,蘇貞昌在表示陳水扁將會依法公佈「條例」時,卻又聲稱是否會同意任命,「等收到法律案內容再研究」,似是仍有變數。但曾任地方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及「法務部」次長的翟宗泉早就料到會有此一著,特地在「真調會條例」中增列了「防扁條款」,規定「總統」必須在收到推荐名單後五日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當然,這一條款,固然是能有效地防制砟糮顗漯M葛,但卻給了陳水扁不任命、亦即不為國親兩黨「背書」的空間。

現在,綠營對「真調會條例」進行反撲,唯一的法定手段,就是「釋憲」。昨日民進黨和台聯黨的「立法院」黨團,已經向「司法院」提出了「釋憲聲請書」。然而卻碰到了一個「軟釘子」。因為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只有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方得聲請解釋「憲法」,否則「應不受理」。而目前「真調會條例」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綠營就指控其「發生抵觸憲法疑義」,等於是嬰孩尚未出生就指控其犯罪。「司法院」不可能違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在「真調會條例」公佈生效前就受理「釋憲聲請案」。

綠營在提出「釋憲聲請案」的同時,也以「行政院」的名義提出「急速處分釋憲案」及在「釋憲文」作成之前「凍結真調會條例」的要求。對此,「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態說,過去沒有先例,現行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但相信「大法官」會依照案件的輕重緩急,作出適當處置。而不少法界人士亦指出,「惡法」亦法,既然「真調會條例」已成為正式法律,在「大法官會議」作出「釋憲」之前,它仍是有效施行的法律。「行政院長」即應接受並執行該法,「政府」各機關及全體文武公職人員也應該忠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杯葛甚或拒絕執行,這是民主憲政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

看來,盡管民進黨內法律人才濟濟,但仍是缺少了那麼一些「法治」、「法制」的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