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例行公事未顯魄力是何原因所致? 審計報告例行公事未顯魄力是何原因所致?

據報導,澳門特區審計署已完成《二零零三年度政府賬目審計報告》,並對特區政府過去五年的財賬運作管理概況作出特別的回顧。「報告」認為,特區政府各部門在財賬管理上雖比過往情況有改善及進步,但仍在十二個方面存在著缺失。

審計署成立四年以來,已提出了多份審計報告。其中,既有年度例行性的「政府賬目審計報告」,也有專項性的審計報告,包括「衡工量值」及「旅遊基金」等。審計署在履行《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法律、《訂定審計署部門的組織與運作》行政法規所賦予的職權方面,多次交出了一份又一份的「功課」。然而,這些「功課」是否合格,是否應被視為得分甚高的「成績單」,仍有待「澳人」公議。但與國務院審計署每年都刮起一股「審計風暴」,敢於揭露一些平時看來「威嚴不可冒犯」的政府機關的賬目腐敗的情況相比,澳門審計署的「審計報告」,僅是「例行公事」的「小兒科」而已。

兩者相比,之所以會出現反差如此強烈的情況,其原因大抵上可能會出於以下三個方面:其一、澳門是法治社會,一切公共行政活動均嚴格依法運行,再加上反貪倡廉工作做得較好,故從整個特區政府到各個公共行政部門,以至每年過半收入是未自政府的實體,特區審計署都查不出國務院審計署所查到的各種「震撼性」不規則行為。

其二、特區審計署受到授權限制,未能發揮應有的積極性。實際上,對比兩者的組織章程,可以發現兩者的主要職責雖然大致相同,但卻有著顯著的差異。比如,國務院審計署除了是同樣擁有類似於特區審計署的對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其他財政開支,中央各部門、事務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開支等進行審計的職權之外,還多了幾項職權。包括審計:中央銀行的財務開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國務院部門管理的和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力收支等。另外,法律還賦予國務院審計署以下的權力: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向各政府機關和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駐稽查特派員,並聯合稽查特派員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亦規定,國務院審計署對審計對象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制止權、建議權等,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入、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法」還對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責任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相比之下,澳門特區審計署的權限似乎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缺少了對政府官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一項,真是令人扼腕。

其三、澳門特區審計署的編制較為單薄,使審計機關工作人員無法發揮作用。實際上,如是以國務院審計署〔或各地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的內設機構,與澳門特區審計署的組織架構相比,兩者的組織架構嚴密程度是存在著較大的差距的。比如,國務院審計署內設十二個職能司〔廳〕,包括有財政審計司、金融審計司、行政事業審計司、經貿審計司、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社會保障審計司、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司、外資運用審計司等,分工細緻合理。此外,還設置了三十個左右的派出審計機構,派出審計機構人員有權列席、參加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和其他方面的審查會議。被審計單位應為派出審計機構提供必要的、長期使用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而澳門特區審計署則只是設置兩個審計局,分工較為粗疏,也並未向各政府部門尤其是大型建設項目派出審計機構或審計稽查員。盡管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的政務活動的總量確是不可相比,但澳門特區審計署內設機構的分工不夠精細,也無權向大型建設項目派出審計稽查員,似是使特區審計署在履行職能時,只能以「炒大鑊飯」方式進行作業,能夠交出「功課」已算不錯的了。

實際上,國務院審計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審計報告,都具有「震撼性」的內容。單就今年的「審計報告」看,就有長江堤防隱蔽工程的弄虛作假、偷工減料問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超貸,其中一人竟從銀行貸出七十四億元;原國家計委私自出租樓房;國家體育總局動用中國奧委會專項基金用於職工福利……等問題,連國防科工委的「屁股」也摸到了。據說,今後還將對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的機關,以及公安部等專政機關進行審計。相比之下,澳門特區審計署的魄力和勇氣,就遜色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