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與 CEPA或有法律衝突 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與 CEPA或有法律衝突

國家商務部與澳門特區政府昨日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指出,為進一步提高內地與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前已簽署的「CEPA」及附件的規定,雙方決定就內地在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簽署本「協議」。根據「補充協議」,不但是擴大對澳門產品實施「零關稅」的品種範疇,而且也增加了澳門服務貿易行業以優惠待遇進入內地市場的行業數量,並將澳門居民在內地開設個體工商戶的地域範圍由原來的只限於廣東省擴大到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營業範圍也由原來的商業零售擴大至零售、餐飲、居民服務等。

正如澳門特區政府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所言,「CEPA」為澳門經濟產業多元化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條件,「補充協議」的簽署則說明了這種有利條件正在不斷加強。今後隨著「CEPA」的實施,必將吸引部份內地企業來澳投資,除可引入資金外,還將帶來技術及新的經濟發展方向,有利本澳經濟產業的多元化。

因此,我們在審視「CEPA」及其「補充協議」對澳門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之時,不但要看到它在為澳門的製造業開闢內地市場,及澳門居民尤其是專業人士在內地謀職就業方面所提供的優惠便利條件,使到澳門製造業得以增強競爭力及找到更多的銷售出路,以及紓緩澳門的就業緊張狀況,而且也應看到,鑑於「WTO協議」的「雙向、對等」原則,內地政府也必將開放內地工商界到澳門開設企業。這些企業就可充分利用澳門作為「三個平台」的特殊有利條件,引進新技術、新行當,生產澳門過去未曾出產過的新產品,輸出國外或返銷內地,填補澳門產品目錄的空白,帶動澳門工業多元化。

實際上,「CEPA」是以「一國兩制」方針和「WTO」多邊規則為法律依據的,亦即是地區自由貿易安排〔RTA〕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一個主權國家內兩個單獨關稅區在加強制度性經濟合作方面的重要嘗試。它既滿足了「WTO」的基本規則和要求,又為澳門特區新形勢下的持續發展開拓了一條新的道路。隨著「CEPA」的逐步落實,將為內地與澳門特區實現更大程度的經濟融合和要素自由流動提供制度性保障,兩地企業將會得到更多的商業機會,一般消費者也將會從中得益。「CEPA」作為一種自由貿易區〔FAT〕模式,對貿易和投資、人才交流的促進作用,最終將對兩地的經濟和就業增長產生直接影響,並帶來兩地居民福利水平的不斷提高。而且,對於推動東亞經濟一體化進程,也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CEPA」的作用和影響,不僅僅是澳門特區的,也不單止是在內地,而且超越了中國、中國澳門、中國香港等單獨關稅區的領域,對國際社會的地區性貿易安排都將產生有益的啟迪作用。

既然「CEPA」的法律依據是「WTO」的多邊規則,而且「CEPA」也是作為地區自由貿易安排〔RTA〕的主要形式之一,那麼,隨著「CEPA」協議的深入實施,也就必然會觸及到「WTO」多邊規則中的「對等」、「雙向」、「國民待遇」等原則的問題。也就是說,既然澳門產品輸往內地產品實施「零關稅」優惠待遇,那麼,內地產品輸入澳門也應給予同等的優惠待遇;既然澳門的服務貿易行業可以優惠待遇進入內地市場,澳門也應向內地同類貿易服務行業進入澳門市場打開大門;既然澳門的工商個體戶可以到內地開業,澳門也應向內地的工商個體戶進入澳門開業提供方便。在這幾方面,比照「CEPA」協議附件「產品清單」的內地產品以「零關稅」進入澳門市場,問題不大。因為過去長期以來,除開其中的水泥、雪糕等少量種類之外,澳門海關已基本上是向這些內地產品提供了「零關稅」的優惠待遇,這得益於澳門是個「自由港」,實施低稅制。但為著「雙向」、「對等」的關係,似乎澳門特區也須對海關稅則目錄進行修訂,令到其中的內地輸入澳門產品享受「零關稅」的品種,與「CEPA」及其「補充協議」所附「產品清單」中的同類產品享受同等待遇。

同樣,內地企業來澳門投資,也應可以比照享受「CEPA」及其「補充協議」中赴內地營業的澳門各類貿易服務行業同等的待遇。這方面,商務部與國務院港澳辦已聯合公佈了《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規定》的文件,採取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等多項有利條件,便利和支持內地有能力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赴港澳投資經商。這項新「規定」,進一步鼓勵和支持內地企業來港澳投資發展,將為內地與港澳地區經濟合作與發展帶來新的機遇,也有利於本澳投資市場的調整和發展。這就是譚伯源昨日所說的隨著「CEPA」的實施,必將吸引部份內地企業來澳投資,除可引入資金外,還將帶來技術及新的發展方向,有利本澳經濟產業的適度多元化的緣由所在。

然而,內地企業來澳門投資,除在澳門聘請當地居民做工人之外,也必然會從內地派出行政及財務管理人員。另外,如果也向內地工商個體戶赴澳門開業方面提供「雙向」、「對等」待遇,允許他們來澳門營業,也將涉及到他們在澳門的工作權的問題。這些,均將會出現與澳門特區剛頒佈的第一七/二零零四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中的一些規定發生法律衝突的問題。實際上,在該「規章」規定連內地銷售公司派出技術人員來澳為其產品進行安裝,及內地居民連在自己在澳投資開設的企業中工作,也可被視為違法,將被處以罰款及禁止再次入境處分的情況下,又如何能體現澳門特區政府執行「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協議的誠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