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廣視既被定位為公營廣播機構就應依此改革 澳廣視既被定位為公營廣播機構就應依此改革

「公營廣播機構國際年會二零零四」昨日在澳門舉行,由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作東道主,來自世界各地的公營廣播機構代表出席會議。特首何厚鏵在出席開幕儀式致辭時指出,澳門沒有商營電視台;澳門的公營廣播服務,自澳廣視──澳門唯一的免費電視台──於一九八四年九月啟播後進入新里程。公營廣播機構提供的中葡雙語廣播,除保留了澳門的語言和文化特色外,更凸顯了澳門作為葡語國家經貿平台的功能。

一個是由「澳廣視」主辦「公營廣播機構國際年會二零零四」,一個是何厚鏵明確地指出「澳廣視」為澳門市民提供公營廣播服務,這就清晰明確地顯示:「澳廣視」已被正式地定位為「公營廣播機構」,從而使「澳廣視」結束了過去多年來名義上是公私合營機構〔至今其董事局成員還有由政府任命的前私人股東代表並任董事局主席〕,但其每年度的虧損卻全數由政府支付填充的渾沌不清、「妄身未明」狀況。

當然,「澳廣視」的廣播形式,不單止是昨日召開的「公營廣播機構國際年會二零零四」的參與機構──電視台,也不單止是何厚鏵在致詞時所強調的「免費電視台」,還包括有電台。也盡管如以單獨財務核算,其中的中文電台的經營基本上是「收支平衡,略有盈餘」,亦即無須政府「填(乙水)」。但就法律地位而言,澳門電台卻是與澳門電視台被綑綁在「澳廣視」的框架之內,由「澳廣視」統一向外作為實體法人。因此,以「澳廣視」的名義參加「公營廣播機構年會」,在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在實體上卻是不若直接以「澳門電視」之名更為符合這個年會的宗旨及性質。

不管怎樣,透過這項「公營廣播機構國際年會」的活動,「澳廣視」的「公營廣播機構」定位,已被確立了下來〔過去「澳廣視」也有組團出外參加「,公營廣播機構年會」,但並不象昨日那樣,有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為其「公營廣播機構」的定位「背書」〕。由此,就使我們想到了如下的問題:既然「澳廣視」已被定位為「公營廣播機構」,就宜按照「公營廣播機構」的制式進行轉型改革,而不宜再繼續沿襲目前「公」不公、「私」不私的渾沌不清模式,並由政府從「預算外」撥款填充虧損,而不是嚴格執行財政預算制度,在本地區財政總預算冊中專列「公營廣播機構經費」撥款項目,徒令人產生澳門特區的財政預算制度並不嚴謹的印象,進而損害澳門公共行政的法治形象。

實際上,世界各國、各地區行政當局對公營廣播機構營運經費的撥款,都是在財政總預算冊中建立專項,以專款撥列的。我們孤陋寡聞,不了解特區政府每年對「澳廣視」虧損的填補資助款,是以甚麼名義、在財政總預算冊中的哪一個項目中撥列的。但粗閱這兩年的總財政預算冊,卻未見有像其他國家、地區那樣,在總財政預算冊中設立「公共廣播機構營運經費」專項。我們並不是質疑特區政府擁有以公款來填補「公私合營機構」〔至少到目前為止,將「澳廣視」定位為「公私合營機構」及規定政府佔股百分之五十點五的「澳廣視專營合約」及「澳廣視章程」,至今未有修改〕虧損的權力,我們也並不是懷疑政府以往在預算冊中的機動預備項目中撥款給「澳廣視」全額填補虧損的做法,但在上至特首下至操作官員都聲聲句句說是要「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及「與國際接軌」的情況下,我們更希望,在法理上賦予「澳廣視」「公營廣播機構」的定位。這就是說:

一、修改「澳廣視章程」,廢止「澳廣視專營合約」,使「澳廣視」的股權結構及經費來源,更為符合「公營廣播機構」的性質。

二、健全「澳廣視」的財政預算制度,亦即不是目前的視「窿(乙水)」的大小而決定「填沙」的量,而是每年在地區財政總預算冊中,建立「公營廣播機構」的撥列專項,「澳廣視」則根據總預算冊所規定的開支經費額度,制訂自己的年度收支預算冊。這樣,有利於「澳廣視」「睇 (食送) 食飯」,開源節流,節樽開支,以最小的成本提供較為優質的服務。

三、參考其他國家、地區管理「公營廣播機構」的方式,任命政府代表及社會人士、專業人士組成董事會,並由董事會聘請電視廣播經營、管理專業人士進行行政及經營管理,特區政府不介入也不派人管理。

在這方面,撇開政治立場不提,台灣地區的「中央通訊社」和「公共電視台」的模式,是頗為值得參考的。其中「中央社」的模式是,按照「中央社設置條例」規定,「中央社」的性質為「國家通訊社」,其法律地位則是獨立經營的「財團法人」〔按:在台灣地區的法律制度中,「財團法人」是指依捐助人所特定的目的而設立,具有獨立人格的財產組織體,如寺廟奄院、慈善機構等,海基會就是一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應具備相當的組織,其組織及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訂定〕,辦理島內外新聞報導與通訊業務,服務媒體。「中央社設置條例」規定,該社的經費來源有四:一、「中央政府」每年編制預算補助;二、島內止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提供服務之收入;四、其他收入。實際上主要的收入,還是由「中央政府總預算」調撥。

中央社設董事會,董事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長」就下人員遴選之: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的專家、學者;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三、社會公正人士。在董事中,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中央社的監事會的組織架構,也大致如此。但監事的人數為三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董、監事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董、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即無工資〕,但開會時支交通費。

中央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至三人,承社長之命囊理社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由此看來,中央社的組織形態、經營資金來源、採編自主中立的模式,是可以作為澳廣視未來制度改革作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