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台當局圖適用「國際衛生條例」說開去

由於近年「SARS」和禽流感大規模肆虐,世界衛生組織〔WHO〕定於昨日至十二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修訂「國際衛生條例」〔IHR〕工作小組會議,計劃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大到其他傳染病,以及由化學和核放射引起的公共衛生威脅。曾經八次叩關世界衛生大會〔WHA〕失敗的台灣當局,以為這又是一次「進攻世衛」的機會,企圖採取政治小動作,爭取「友好國家」在修例會議中提案,爭取修訂後的新「IHR」的衛生範圍,能將台灣納入其中,並以此作為今後「參加WHA」的敲門磚。

「WHO」要對「國際衛生條例」進行修訂的工作,是於去年五月的第二十六屆世界衛生大會〔WHA〕啟動的。當時,「WHA」鑑於「SARS」流行的情況,認為由世界衛生組織制訂並經各國政府批准的「國際衛生條例」,雖然曾為最大限度地防止疾病在國際間傳播起過重大的作用,但由於它是在一九六九年制定的文本,對於傳染性疾病的定義只是限於霍亂、鼠疫及黃熱病,當時有很多疾病還沒有出現,顯得它已經不適應時代的發展,而必須進行修訂。尤其是去年的「SARS」及禽流感肆虐,更是提醒了「WHO」應當要盡快修訂「國際衛生條例」。

據了解,「世界衛生組織」對「國際衛生條例」的修訂內容,包括有建立公共衛生應急機制;將所有傳染性疾病及因化學、輻射對健康造成危害的自然或蓄意事件,都納入「條例」管制的範疇;每個國家都要有側重點,並同「WHO」進行重點合作;加強「WHO」成員的核心能力建設,包括監測和應對能力內容。「WHO」修訂「國際衛生條例」政府間工作小組會議,訂於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日在日內瓦舉行。「WHO」希望能透過此次會議,完成討論審議「國際衛生條例」修訂草案文本的工作,並力求在本次會議上達成一致,以更提交明年五月第五十八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並於一年後正式實施。

中國政府早前宣佈,將積極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衛生條例」的修訂工作,並將派出一個相關部門組成的代表赴日內瓦參加會議。在此之前,國務院衛生部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在香港就「國際衛生條例」的修訂問題進行了研討。衛生部還宣佈,誠摯地歡迎台灣派醫療衛生專家參加中國代表團出席這次「國際衛生條例」修訂政府間工作組會議。

然而,以「一邊一國論」為其對外活動基調的台灣當局,不但沒有接受國務院衛生部的建議及邀請,相反還企圖趁此機會,再次進行「參加WHO」的拙劣表演。早在今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就聽取「衛生署」報告《推動台灣參與國際衛生條例修正案》。游錫(方方土)在會中聲稱,雖然台灣尚未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但應積極爭取適用「國際衛生條例」以納入全球防疫體系。「衛生署」與有關部會並應建立因應機制,處理該項工作。游錫(方方土)還一語道破了台灣當局要參與「國際衛生條例」修訂工作的意圖:爭取適用該「條例」的過程,將有助於台灣推動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並提高國際能見度。此次會議之後,即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傅立葉召開跨部會討論會議,決定由「衛生署」盡速完成「建議書」,並請「外交部」協助將之送交給世界衛生組織,以表達台灣當局對「修正案」的專業意見及立場。同時尋求美國、日本等「重要友邦」的支持,爭取使台灣當局能夠適用此「條例」。據了解,台灣當局已編擬了一份二十多頁、其中特別強調其防治「SARS」經驗的「建議書」,送交給世界衛生組織。

在世界衛生組織所提出的「國際衛生條例」修正案中,台灣當局最關切的是有關「非會員國」能否參與「國際衛生條例」的條款。因為現時草案規定「非會員國家」不能參與該「條例」,故而排除台灣。而台灣當局則希望能夠修改「非會員國家」的文字,使其包含範圍更具彈性。為此,台灣當局曾四出活動,發動其「邦交國」向「WHO」提出彈性處理方案。例如,尼加拉瓜就曾向「WHO」建議,「擁有獨立衛生系統的地區」也能納入到「國際衛生條例」中。而美國代表也曾提出,「WHO」修訂「國際衛生條例」的過程應當納入台灣。

由於《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已經規定,非會員國不能參與其工作組的工作,「WHO」秘書長李鐘郁月前也重申,台灣不可能成為世界衛生組織成員或享受觀察員的待遇,故無論是其希望能直接參與該工作小組會議,還是透過「友好國家」在會議中為其提案的企圖,都將不能得逞。其意圖透過「國際衛生條例」適用於台灣,而作為「參加WHO」的「墊腳石」的圖謀,也必然將會是黃粱美夢一場空。

盡管如此,在反對台灣當局藉以「觀察員」名義出席世界衛生大會圖謀的鬥爭中,仍可以將工作做得更過細一些,真正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實際上,中國代表團負責人在世界衛生大會上發言,強調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台灣當局無權參加世界衛生組織時,往往只是抓住只有主權國家才可成為世界衛生組織會員這一條,而忽略了台灣當局正在採取迂迴戰術,改為提出以「台澎金馬獨立衛生系統」的名義,作為「觀察員」出席世界衛生大會的訴求。這就形成了炮彈的彈著點並不準確,因而殺傷力也就不夠強大的情況。

實際上,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三章「會員與準會員」中六個條文〔第三條至第八條〕規定,世界衛生組織的成員有兩種,一是會員,必須是主權國家;二是「準會員」,其資格是「不能自行負責處理國際關係的領土或領土群,經負責對該領土或領土群國際關係的會員國或政府當局代為申請,並經衛生大會通過」,而得成為「準會員」。台灣當局當然是不符合上述兩種條件,因而是根本沒有資格成為世界衛生大會〔WHO〕的會員或「準會員」的。但《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五章「世界衛生大會」中第十八條第八項卻又規定,世界衛生大會〔WHA〕得「邀請與本組織職責有關的任何國際或全國性的組織,政府的或非政府的組織派遣代表,在衛生大會所指定 的條件下,參加衛生大會、委員會、或由衛生大會召開的會議,但無表決權。至於全國性的組織,須經有關政府同意後始得邀請」。這就是「WHA」的「觀察員」,這與「WHO」的會員或「準會員」是性質有異的兩回事。實際上,國際紅十字會、國際紅新月會、巴靳斯坦騎士團等國際性或全國性的衛生組織,雖不是主權國家,也獲「WHA」邀請以「觀察員」身份出席會議。

台灣當局就是鑽了這個「法律罅」,提出以「台澎金馬衛生系統」之類的名義,作為「觀察員」出席「WHA」的訴求的。如果炮口瞄得不準,仍是以「只有主權國家才可參加WHO」的理由來反對之,顯然就是以高射炮來打地面目標,未能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處理。

其實,即使是針對台灣當局的「觀察員」訴求,也是擁有充足的理據予以反對的。這是因為:一、「台澎金馬衛生系統」等並非是《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第十八條第八項所指的「國際性或全國性」的衛生組織。二、即使是將之視為「全國性的組織」,也必須「經有關政府同意後始得邀請」;而作為台灣地區的主權政府──中國政府,卻並未同意。或許,這樣的鬥爭方式,才是實事求是,對準目標,準確打中台灣當局的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