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應四中全會決定抓緊二十三條立法工作 響應四中全會決定抓緊二十三條立法工作

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要求,始終把國家主權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指出,堅持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建設一支現代化、正規化的革命軍隊,確保國防安全,是黨執政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決定」還在這兩項要求及任務的後面緊接著強調,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題,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是黨肩負的神聖使命。「決定」在這一小節中還強調,「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涉香港、澳門事務」。

盡管這樣的文字段落安排,是從整份「決定」的架構來考量,但將「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嶄新課題」及「堅決反對外部勢力干涉香港、澳門事務」,與「始終把國家主權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堅決維護國家安全」,「確保國防安全」排比在一起,則凸顯了港澳地區的繁榮穩定,與國家安全有著極為密切關係,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一環。反過來,確保港澳地區的長期繁榮穩定,也就必須在港澳地區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完善國家安全戰略,抓緊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科學、協調、高效的工作機制。就此而言,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已是不能再拖延。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在這裡,該條文使用的是「應自行立法」的字眼,故澳門特區是應當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根本不存在「會不會立法」的問題。目前澳門特區尚未就第二十三條立法,並不等於是澳門特區將來就永遠不會為第二十三條立法。也就是說,「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一個責成澳門特區必須在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方面應當負起責任的條文規定。

其實,任何主權國家,為了維護其本國及人民的利益,均會制定法律,致力於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都會嚴厲懲罰和制裁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等犯罪行為。而澳門特區作為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因其實行不同於內地的法律制度,國家的所有刑事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 禤a安全法》〕均不會適用到澳門特區。有關犯罪和刑罰,包括懲治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犯罪,都應當由澳門特區自行制定法律予以禁止及處罰。值得注意的是,在回歸前澳門仍然適用《葡萄牙刑法典》中關於「妨害國家安全罪」的規定,直至回歸時止。然而,由於政權移交的關係,一切抵觸《基本法》及國家主權的法律均被廢除,因而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就處於法律真空的狀態。雖然在《澳門刑法典》中規定了諸如以「暴力變更已確立的制度」、「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的制度」及「通謀外地」等危害政權的犯罪行為,但針對的對象只為澳門特區,因而未能起到維護國家安全的作用。因此,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也是為了填補這個法律真空,堵塞這個法律漏洞。

澳門特區應立法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進行政治活動,這是防止外國敵對勢力顛覆、分裂國家,維護澳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必要措施。澳門是一個地方狹小的城市,根本經不起外國政黨在澳門折騰。當年葡國的政黨鬥爭延伸到澳門,導致發生「解散立法會」等政治事件,引發社會政治動蕩,這是鐵的教訓。何況,澳門從來就不是一個政治城市,澳門過去三十多年來之所以能獲得較大的發展,是因為澳門本身沒有政黨鬥爭,沒有政治運動,從而為澳門經濟發展提供了良好、安定的社會環境。回歸後,澳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也必定是不會變成一個政治城市,而是繼續保持政局穩定和社會安定,來作為經濟發展的環境保障。那些要從政治上將澳門攪亂的行為,那些要將澳門作為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聯絡基地、培訓基地及交通樞紐的企圖,都是不得人心的,必然會受到澳門特區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因此,澳門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就不能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是包括政黨在內的以從事政治活動為宗旨的組織或團體。「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結社的自由,因而也就有組織政治性團體的自由。不過,澳門特區內的政治性組織,應在「基本法」和澳門特區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不能成為外國政治性組織和團體的分支機構,不能與外國的政治性團體和組織建立政治上和組織上的聯繫,更不允許其以任何形式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本來,在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進度方面,應是香港比澳門先走一步,澳門緊緊跟隨在後的。但是,由於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正好就是擊中了一小撮外部勢力要干涉香港內部事務的痛處,因而煽風點火,蒙騙部份香港市民予以反對,再加上港府工作未能過細,引發部份市民誤會和不滿,也群起杯葛。因此,港府被迫宣佈將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押後。

澳門的情況有所不同。其一、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二零零二年四月間公佈的《短中期法規擬修改計劃清單》中的「中期〔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其第二項是「落實基本法規定的相應法規」,相信這項安排已包括了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內容在內。而在「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席施政方針」中,法務領域部份也明確指出,在二零零三年內,將就「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應展開的立法進行諮詢工作。在前一段時間的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時,第二任特首選舉候選人何厚鏵也明確表態,將盡快進行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按照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上述這些諾言,都應該予以兌現。

其二、澳門的立法環境較佳,時機相對成熟。這不單止是因為澳門社會政治情況與香港不同,澳門居民大多愛國愛澳,較能接受「為二十三條立法」的事實;及澳門特區政府的威信較高,澳門回歸後經濟、社會治安等各方面表現都比回歸前亮麗,居民的怨氣較少,並不存在香港民眾尋找情緒發泄機會而聚眾上街的因素;而且即使是平時持不同意見的民主派人士,也曾以「新澳門學社」的名義發表系統性的意見,聲明他們並不反對特區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只是要求在立法過程中,應完整公開有關「草案」的諮詢文本,有充分時間讓民眾深入了解和反映意見,然後才提交法案給立法會審議。因此,澳門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應是不會發生類似香港的情況。

其三、正因為是香港發生了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被迫押後的情況,時機已經基本成熟的澳門特區,更應以順利立法的事實來向香港作出垂範。從而不但是澳門率先填補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也將啟迪香港亦能堵塞這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真空。從而與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律一起,築起一道堅決防範打擊各種敵對勢力的滲透、顛覆和分裂活動的法律長城,以確保國家的政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