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對政府行使監督權體現澳人治澳精神 立法會對政府行使監督權體現澳人治澳精神

特首何厚鏵將於今日下午在立法會發表二零零五年度「施政報告」,隨後在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就明年度「施政報告」回答記者問題。明日,何厚鏵還將會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就「施政報告」內容回答議員提問。此後,立法會還將召開一系列的全體會議,邀請特區政府各位主要官員率領其轄下局級官員,到立法會發表「施政方針」,並接受議員提問。

今年是澳門特區政府的換屆年。因此,何厚鏵在其第一任特首任內所作的二零零五年度「施政報告」,實質上就是第二屆澳門特區政府任期內第一個財政年度的「施政報告」。由於何厚鏵在較早前的第二任特首選舉中,高票當選為第二任特首,故他今年所作的「施政報告」,實際上仍是由他本人來具體執行,不存在「越俎代庖」、「為繼任者預設框框」的問題。但到了二零零九年十一月發表二零一零年度「施政報告」時,按「澳門基本法」規定何厚鏵已不能再參選爭取連任,而第三任特首亦已選舉產生並已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候任,籌組自己的政府班子,何厚鏵所宣讀的這份「施政報告」實質上是由其繼任者負責執行的實況之下,宣讀者與執行者的施政理念及計劃如何能有機地統一起來,則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按照中外慣例,在翌年度的「施政報告」中,開篇部份就是對過往施政工作的總結。但由於今年是換屆年,是否應在平常年度對過往一年的施政進行總結的同時,也一併對過去一屆任期內的施政工作,進行系統性的總結?如能做到這點,相信是可以站在較高的角度,以較為廣闊的視野,總體地、完整地、系統地總結過去一屆任期的成績和教訓,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地邁進一個新的高度,使新的一屆五年任期的工作,能夠百尺桿頭,更進一步。任何停止的論點,悲觀的論點,無所作為和驕傲自滿的論點,都是不符合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事實的。實際上,每逢換屆當年度的全國人大的常委會工作報告,政府工作報告,及全國政協常委會工作報告,都不單止是對過去一年的工作進行總結,也是分別對過去一屆〔五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政府〔國務院〕及全國政協常委會的工作的總結,而且還是以總結過去五年的工作為主。

行政長官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的政務行為,在「澳門基本法」中,是被列入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第三節「立法機關」第七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之內的〔第四款「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而不是列入第一節「行政長官」第五十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之內。這就顯示,行政長官向立法會作「放政報告」並回答議員提問,在行政長官而言,是責任,而不是權利;而在立法會而言,是職權,而不是義務。這是「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特區立法機關對行政長官的監督權,體現了「澳人治澳」的民主精神。實際上,立法會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對之進行辯論,通過辯論對不夠完善政策使之更完善,不太符合實際情況的政策使之修改後適應實際情況。經過修改、補充、完善,使特區政府的政策更為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它在實施中對政府施政方針或其他重大決策所形成的影響力,是不可低估的。

鑑此,「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又規定,特區立法會有權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而「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六款又規定,特區政府須「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也就是說,當立法會在審議和辯論政府「施政報告」、「施政方針」,或審議政府的政策時,政府有權主動或應立法會邀請,派出政府負責官員到立法會聽取意見。此外,政府官員應立法會的要求,也可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回答有關的問題或質詢。

按照這一規定,何厚鏵於今年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及明日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就「施政報告」內容回答議員提問時,是將會帶同特區政府全體主要官員前往的。而在隨後負責各施政領域的主要官員向立法會作「施政方針」並回答議員提問時,也將帶同其屬下的各局局長前往。當議員們提問到相關的具體行政運作問題時,就將由主管該行政業務的局級官員作答。

這樣的安排,既符合「澳人治澳」的精神,也符合「責任政府」的原則。然而,仍有遺漏,那就是直接隸屬於行政長官或由其監管的局級部門、實體或諮詢組織的主管官員,卻「逃」過了立法機關的監督及議員們的提問。這是因為,他們既然不屬各主要官員領導,當然不會出席各主要官員向立法會作「施政方針」的場合;但在行政長官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並回答議員提問時,行政長官將是帶同各主要官員出席,又輪不到這些局級官員。這樣就在客觀上形成了立法會的「監督盲區」,使到立法會對特區政府行使監督權出現「空白」,未能做到完整、全面。

其實,隸屬於行政長官或由其監督的部門、實體及諮詢組織,由於其功能及職責特殊,如新聞局之協助特首向輿論作出解釋,確保執行官方資訊方面之社會傳播活動;澳門基金會所掌握龐大公帑之運用;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及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則「山高皇帝遠」;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之「軍機要害」性質;博彩委員會之握掌澳門經濟命脈……等特質,更需要受到立法機關代表全體「澳人」進行監督。如果受程序安排所限的原因而使其成為「漏網之魚」,這對「澳人治澳」的民主權利來說,不能不說是極大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