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案判決實事求是惟仍有提高改善空間 歐案判決實事求是惟仍有提高改善空間

終審法院昨日對歐文龍涉貪案進行宣判,判決歐文龍五十七項受賄、濫用職權、清洗黑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名成立,另有十九項罪名不成立,判處二十七年刑期和二十四萬澳門元罰金,並沒收其二億多元的私人財產。

這個判決,一是實事求是,沒有對檢察院對歐文龍所有的檢控照單重收,並指出其中的一些指控,雖然有收賄,但歐文龍的作為仍是其職權範疇內的行政職務行為,如催促盡快收則等。因此,終審法院並未全部接收檢察院對歐文龍所起訴的全部罪名,顯然是留有餘地,有所保留。其實,檢察院在擬草「起訴書」時,早就對廉政公署的檢控,進行了認真的審核,同樣也並沒有「照單全收」。經過檢察院和終審法院先後兩次的「過濾」,當初廉政公署的部份對歐文龍的指控,是屬於罪與非罪之間的職務行為。

二是量刑頗重,可說是近年澳門地區司法機關判例中刑期最重的案例,甚至比近年某些謀殺案犯的刑期還要重。二十七年,已幾乎達至澳門《刑法典》的極限,這折射了澳門司法機關對歐文龍犯案的「毫不手軟」,並彰顯了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對公共行政領域肅貪倡廉鬥爭的支持。

三是終審法院昨日對歐文龍的判決,並非是全面審判,留下了不少「缺角」。實際上,一方面,終審判決對歐文龍公佈賄金二億多元的認定,與當初廉政公署公佈的歐文龍污貪受賄總額八億餘元的相比,似是佔案情總比例較大的六億餘元財物,未有經過細緻認真的查核。另一方面,在庭審過程中,因有證人並未到庭,或是棄保潛逃,或是未被列入終審法院上堂作證的名單,或是尚未歸案。因此,這個判決不能算是完滿的判決。廉政公署似是對此而將會引發的質疑,有所警覺、預料,故其昨晚在終審法院判決之後發表聲明,對歐文龍所涉案情仍在進行偵查之中。

四是盡管終審法院的判決書,判處歐文龍十九項罪名不成立,佔檢方所起訴的七十六項罪名的四分之一,予人實事求是感受,但仍有商榷餘地之處。其中一些罪名的判定,似是仍未能真正做到「疑點利益歸被告」。這對於日後歐文龍或其代理人將該項審判的性質歪曲定位為「政治審判」而非司法審判的評價,留下了隱患。

五是歐文龍的上訴權問題,仍是揮之不去。終審法院的判決書宣稱,因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區審判機關中的最高層級審判機關,故這項判決是終審刑決,被告也不得向中央政府申訴。

但終審法院合議庭的法官們似是忘記了,他們其中的一名法官利馬,曾以駁回被告辯護律師就證據效力問題進行上訴為由,指出歐文龍可循國際途徑解決問題。因此,在經過探討後,不排除歐文龍與其律師果然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投訴,指責澳門司法機關剝奪其上訴權,不符《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的。如果聯合國人事理事會予以受理,並派員來澳進行調查研究,並寫進人權年度報告書,就將使對澳門形象受損。

六是終審法院對歐文龍作出判訴時,初級法院對「歐案」的法庭調查階段尚未完成。然而,作為初級法院的被告,其中一些人卻是終審法院審理歐文龍時的「證人」。這個「時間差」,導致終審法院院長判決時,未能採納「B案」中一些人的證詞。盡管說,在法律上,並無觸法之虞;但對把歐案辦成「鐵案」的訴求,則有較大的改善空間。

七是廉署的「聲明」聲稱,對歐案所涉的另一部分案情,正在繼續深入偵查之中。偵查結果後,是否仍將透過核察院起訴,再交由終審法院審判?倘如此,是否會有抵觸《澳門刑法典》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一案不二審」的規定?

不管怎樣,終審法院對歐文龍的判決,是公正的審判,也是實現了實體正義的判決。當然,如果能有更多的程序正義予以支撐,這個判決就將更為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