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取歐案教訓加強法制及廉政制度建設 吸取歐案教訓加強法制及廉政制度建設

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被控貪污案,已由終審法院作出判決。盡管初級法院所受理的商人行賄案仍在進行中,也盡管「歐案」中有幾個重要證人聞風先遁,更盡管歐文龍的上訴權仍是未有明朗化,使作為「歐案」的審判尚未達到「完滿結束」,但由於歐文龍本人是這宗巨貪案的「主角」,故就「歐案」審判的本身意義而言,已是基本完成。

「歐案」的能及早揭發,是不幸中的大幸。這是因為,由於歐文龍出身於公務員技術官僚體系,符合大部份澳門居民對「公務員治澳」及「專業人士治澳」的憧憬,而且由於歐文龍本人予人埋頭苦幹、不喜出風頭的個人特質印象,再加上他畢業於台灣大學,具有向台灣地區示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感染力,故他曾一度被人們認為是接任特首的理想人選。如果不是因為香港廉政公署執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制洗黑錢的國際公約的規定,從而揭發了該案,當他真的有機會擔任特首時,就更方便他上下其手,大肆掠奪全澳特區居民的共同財富。而更不幸的是,倘在此時他的貪賄犯行才遭到揭發,其對特區造成的震撼將不亞於台灣地區的陳水扁被揭發藉國務機要費而貪污公帑。

即使是「歐案」的「提前」被揭發,也已嚴重玷污了澳門特區的形象,損害了澳門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也使特區政府和特首何厚鏵的民意支持度,一下子從高位驟降。這正如「歐案」剛被揭發時,何厚鏵曾所公開表態那樣,作為特區最高領導人,確是需要負上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而這個「責任」,已不單限於「用人不察」方面,還在於未能帶領特區從制度上構築有效防貪反貪的「擋火牆」,以致讓歐文龍有可乘之隙。

這個教訓是頗為深刻的。其實,澳門回歸後,此間有識之士早就持續呼籲,進一步完善公共行政機構的防貪反貪機制,包括正確理解和對待「行政主導」政制設計,推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批給制度,政府大型建設工程實行真正的開標競投,建立財政儲備制度,對關鍵職位的據位人實施定期輪換制度,實行可供市民查閱監督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等。相信,如果特區政府及其掌門人能夠從善如流,接納上述建議並付諸實施的話,是不會發生「歐案」的;即使已經釀成「歐案」,但其規模也不致如滾雪球般發展到嚇人的程度。正因為如此,這兩天香港媒體有關對「歐案」的報導和評論,都談及到何厚鏵本人的責任的問題。盡管其中有些可能是「憎人富貴厭人貧」心理下的「幸災樂禍」之作,但其所揭示的道理,卻值得特區政府及全社會的深思。

亡羊補牢,猶未晚也。特區政府的當務之急,是從「歐案」中吸取教訓,加大法律改革和公共行政改革的步伐,加強特區的法制建設、廉政建設,加快法律及公共行政改革的步伐,及建立一系列有利於廉政建設的法律和制度。比如,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宜拼棄現時的將申報資料當作是秘密,拒絕讓市民翻閱監督的做法,修訂為申報情況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及可讓市民從政府網上查閱;建立及實行公務員定期輪換制,某些敏感、關鍵職位的據位人,更應帶頭執行實施。政府工程應當實行嚴格意義上的公開競投,土地批給也應公開、公平、公正化,堵塞一切可以助長官商勾結的漏洞。

本屆特區政府所餘下任期雖然只有不到兩年,但只要認真吸「歐案」的教訓,以「只爭朝夕」的精神和效率,加速整改,相信特區政府和特首何厚鏵本人的管治權威,仍能回升到高峰值,並在最高值時結束其任期,做到「善始善終」。而且,說不定還能以屆時較為優異的自身條件,為「胡溫體制」中的黨外人士出任中央政府高職的政治改革構想作出貢獻--按照陳竺、萬鋼模式,以黨外人士身份出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向台灣地區進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示範。屆時,何厚鏵的個人生涯和威望,就將「更上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