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與選制修改諮詢工作既有巧合更是必然 兩會與選制修改諮詢工作既有巧合更是必然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第一次會議,將於今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開幕。昨日舉行的預備會議,通過了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會議主持人和秘書長名單。其中,馬萬祺為主席團常務主席,馬萬祺、楊俊文、何鴻燊、徐澤、曹其真、廖澤雲為主席團成員。按此安排,如無意外,馬萬祺將連任全國政協副主席。但有坊間小消息謂,因年齡和健康關係,馬萬祺可能會在屆期中就光榮辭任,而在此時正好是現任澳門特首何厚鏵任期屆滿,就將由何厚鏵補替空缺。或許,從另一角度說,馬萬祺的連任,也就是為了避免全國政協的澳門區副主席,出現「空窗」。至於全國政協會議主席團成員另五名成員,何鴻燊、楊俊文連任全國政協常委的機會甚高。已卸任的吳福的空缺,將在徐澤、曹其真、廖澤雲中擇一填補。說不好,比照全國政協常委會的香港委員將增加五個名額,澳門委員的名額也將會增加兩個。倘此,澳門區的全部主席團成員都可當選為常務委員,皆大歡喜。

本來,何鴻燊的年齡比吳福更大,但「吳退何不退」,曾在坊間有所議論。不過,另有一種說法,謂在澳門博彩業開放後,美資賭商大舉進駐,其營收佔有率終將會超越華資賭商,並在本澳博彩業經營和稅收中佔有較大的份額,既是對澳門特區經濟發展作出貢獻,但也有可能會構成對澳門經濟安全的威脅。因此,還需要愛國愛澳的何「賭王」繼續留在全國政協,作為「鎮山之寶」。與之比照,另一華資賭商呂志和因年齡「過線」卸任後,其公子呂耀東即予接替。另外,「澳博」股東蘇樹輝連任全國政協委員,其他涉及賭業的人士,如馮志強、陳明金、吳志誠、陳澤武、梁安琪、何超瓊、何猷龍、蕭德雄、張立群等,也是全國或地方省級政協的委員。這就顯示,一方面,賭業經營者一般上都是「經濟上有實力」、「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影響」,符合政協委員的條件;另一方面,邀請他們出任政協委員,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

日前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也公佈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的二千九百八十七名代表的名單。由澳門特區選出的十二名全國人大代表,全部符合資格。另外,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也由十一屆廣東省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為十一屆全國人大的代表。在會議期間,他將參加澳門特區代表團的活動。

在北京「兩會」前夕,澳門特區政府公佈了題為《努力提高選舉質素,穩健推進民主發展》的修改三部選舉法律的諮詢文件。本來,三部選舉法律的修訂,與北京「兩會」無涉。但由於「澳門基本法」卻又規定,澳門政制改革卻又直接間接地與全國人大澳門代表和全國政協澳門委員相關,故兩件大事在時間上的「巧合」,卻又蘊含著法理上的「必然」。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在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中,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當然委員,還有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而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其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是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同樣,「澳門基本法」附件二亦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其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是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相關規定,就是澳門中聯辦負責人日前就澳門特區正在修改三部選舉法律公開諮詢問題發表談話中所指的: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政府的法理依據之一。當然,更重要的是,「澳門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規定,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由全國人大授權澳門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中央人民政府還授權澳門特區政府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因此,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是授權與被授權的關係。而且,有些事務必須接受中央的監督。如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的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被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這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

因此,從澳門中聯辦負責人的談話內容看,這修改三部選舉法律的諮詢文件,顯然是澳門特區政府事前曾徵詢了中央政府或其派駐澳門代表機構——澳門中聯辦的意見,並獲得了肯定和支持。而中聯辦負責人談話中的「中央政府始終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著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是源自於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報告上的「全力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著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因此可以說,特區政府決定對明年的「雙選舉」,不向中央建議修改「澳門基本法」的兩個附件,維持現行的政治體制和選舉模式,而集中修訂「選民登記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技術性部份,在提高選舉素質,鞏固民主成果,保證選舉的公開、公正、公平、廉潔的前提下,再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政制,顯然也是來自中央政府的意見,或是中央政府同意澳門特區政府的這一構思。

比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或許,在二零零九年「雙選舉」完善選舉制度、夯實民主基礎後,到二零一四年的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和二零一三年的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前,就是啟動修改「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相關規定的適當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