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邦國為澳門修改選舉法律諮詢文件背書 吳邦國為澳門修改選舉法律諮詢文件背書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昨日參加了澳門代表團的審議。他除了向澳門區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希望代表們加強學習全國人大的運作,盡快熟悉國家的大政方針;對國家整體發展積極建言獻策;對「一國兩制」的落實,對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落實基本法發揮積極作用的三點希望之外,還談及了對澳門推進政制發展的看法。他說,每個國家、每個地區,均有自己的特點。民主既不可輸入,也不可輸出,必須按照地區特點逐步推進。為此,他希望澳區全國人大代表能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最近提出的修改三項選舉法律的諮詢工作,多聽取意見及推動社會討論。

吳邦國委員長有關推動澳門政制發展的那段談話,似是有要為澳門特區政府有關修改《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諮詢文件「背書」的意涵。這與澳門中聯辦負責人就特區政府修改三項選舉法律展開諮詢工作發表談話中,對「諮詢文本」給予的「反映了特區在落實基本法,從澳門的實際出發,不斷完善民主制度上又邁出新的一步」的評價,基本一致;亦是側面地肯定了中聯辦負責人有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其政制發展的決定權在中央政府」的說法。

實際上,胡錦濤主席在中共「十七大」的報告,和日前接見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講話中,都強調要全力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著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而澳門中聯辦負責人在就澳門修改三個選舉法律諮詢工作發表談話時,也強調「中央政府始終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著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這就顯示,一方面,中央政府支持澳門特區循序漸進地推進民主;另一方面,澳門特區推進民主必須是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而進行,而且也是需要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基礎上進行。

支持澳門特區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發展適合本地實際的民主制度,這是中央政府的一貫立場。古今中外的許多經驗都告訴人們,健康的民主發展必然要經歷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不能過於倉促;有效的民主形式也必須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而不能盲目模仿。這就如吳邦國委員長所說的那樣,各個國家、各個地區均有自己的特點,民主既不可輸入,也不可輸出,必須按照地區特點逐步推進。

既然如此,「澳門基本法」就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對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了與香港有所不同的規定,因而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必須沿著「澳門基本法」規定的路向向前發展。其中最主要的差距,是澳門特區不存在所謂的「雙普選」問題。--「澳門基本法」確是為行政長官未來循序漸進朝向普選產生,預留了空間;但卻並未像「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那樣,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相反,「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而「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就決定了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亦即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因此,「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長官的職權中,就有第七項的「委任部份立法會議員」。另外,基本法所規定的「由選舉產生」部份,也未明確指出應是由直接選舉產生,故而仍將繼續保留間選產生的部份。

因此,澳門特區不能照搬照套香港特區的「雙普選」口號。亦即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在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部份,是不存在「普選產生」的法定條件的。而且,「澳門基本法」關於「立法會議員多數由選舉產生」的規定,是源自於「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三部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也就是說,除非是中葡兩國政府再次啟動談判程序,同意修改「中葡聯合聲明」中關於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內容,並在兩國政府首腦簽議後分別呈報兩國國會批准,再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 這一道程序,比在中國國內進行修改「澳門基本法」的法定程序,要複雜得多,而且也基本上不存在可行性。

由此,我們就可以明瞭,吳邦國委員長關於「民主不可輸入」的談話,是其來有自的。這並非如那些提出「雙普選」口號的人士所批評的那樣,澳門特區政府未推動「雙普選」,是「僵化」、「保守」。相反,卻正好是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表現。

澳門特區政府對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思路,是「努力提高選舉質素,穩健推進民主發展」。亦即是分兩步走,先行集中修改《選民登記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關係到選舉質素的部份,以保證選舉能在公平、公正、廉潔中進行。在此基礎上,再按「澳門基本法」設定的方向,循序漸進地推進民主發展。其中,行政長官的選舉產生辦法,不排除向普選發展;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則仍將保留間選和委任部份,但將會逐步增加直選產生議員的比例。這就是澳門地區自己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