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委任議席才是葡方所主張的契約精神 保留委任議席才是葡方所主張的契約精神

本月初,本欄曾分析認為,澳門特區不存在所謂的「雙普選」問題。--「澳門基本法」確是為行政長官未來循序漸進朝向普選產生,預留了空間;但卻並未像「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那樣,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選舉產生」。而「澳門基本法」規定「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這就決定了有少數議員不是由選舉產生,亦即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因此,「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政長官的職權中,就有第七項的「委任部份立法會議員」。另外,基本法所規定的「由選舉產生」部份,也未明確指出應是由直接選舉產生,故而仍將繼續保留間選產生的部份。因此,澳門特區不能照搬照套香港特區的「雙普選」口號。亦即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在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部份,是不存在「普選產生」的法定條件的。而且,「澳門基本法」關於「立法會議員多數由選舉產生」的規定,是源自於「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三部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也就是說,除非是中葡兩國政府再次啟動談判程序,同意修改「中葡聯合聲明」中關於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內容,並在兩國政府首腦簽署後分別呈報兩國國會批准,再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這一道程序,比在中國國內進行修改「澳門基本法」的法定程序,要複雜得多,而且也基本上不存在可行性。

本欄的這些觀點,引起不同反響。其中有論者表示,亦有反對民主者祭出人盡皆知的事實,就是「澳門基本法」沒如「香港基本法」所寫下「最終達致普選」的規定,並提醒我們注意「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意味著少數議員可不由選舉產生,亦卻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為最不民主,已不合時宜的「委任制」護航,還說到有關規定是源自「中葡聯合聲明」的附件一第三部份,要改變「議員的產生辦法」,就得兩國政府再次啟動談判程序,同意修改方可。論者又認為,「中葡聯合聲明」的契約精神主要是葡方要達到保障澳門特區有契約訂明的最低民主標準,若中方於特區政制,發展有更有效更民主的改變,不屬違反契約精神,反之而行才算違反「聯合聲明」,這是一般國際契約的常識。

論者的理論確是一大堆,但卻昧忽了「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三部份關於立法會「多數成員由選舉產生」,亦即必須保留委任議員的規定,本來就是在中葡談判中,由葡方代表團提出之條件的事實。因此,澳門特區立法會保留委任議員,這才是論者所指的葡方的「契約精神」,故其所謂立法會實行普選不屬「違反契約精神」之說,其實才是顛倒了因果關係。

實際上,在中葡談判前後,也正是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發生重大變化,葡裔居民參加立法會工作的保障權受到嚴重「威脅」之時。--一九八四年澳督高斯達建議葡國總統下令解散立法會之前,只有葡籍居民才擁有立法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雖然當時有部份華裔居民因在澳門出生而具有葡籍,但他們並不熱衷於參加立法會直接選舉。因此,第一、二屆立法會的選舉,六個議員名額幾乎全由葡裔居民所壟斷,而且是由葡裔居民的幾個政治團體:公民協會、民主協會、自由協會所瓜分。

高斯達為了打破葡裔居民對立法會直選議席的壟斷,在籌劃第三屆立法會選舉時,頒佈了新的選舉法例,向廣大華籍居民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此,宋玉生、歐安利等葡裔居民,只能依附於華人傳統社團所組織的「聯合提名委員會」中,才有機會獲選。

此情況,對葡國政府形成了頗大的刺激。他們擔心,在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實行「澳人治澳」之後,立法會的選舉,華人傳統社團不再「照顧提攜」葡裔居民。實際上,在此後的一屆立法會選舉中,何思謙團隊一舉拿下一半(三個)議席,而華人政治社會也趨向多元化發展,立法會選制也改為「改良漢狄比例法」。為了自保,此後原由華人傳統社團組織的「聯合」宣佈解體,工聯、坊會「各顧各」地分組「同心」、「群力」,不再「照顧提攜」葡裔居民。據說,當時的澳督韋奇立還為此「發飆」,華人社團才由中華總商會牽頭,另組「聯合」,提名幾位葡裔居民參選,但卻鎩羽而歸。

正是出於直選未能保障葡裔居民參選利益的懮慮,葡方代表團才在中葡談判中,提出必須保留委任議席,並由未來特首適當委任葡裔居民出任議員的要求。「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三部份「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規定,就建基於此。「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一位中方代表團成員就向本澳記者透露了上述秘辛,此曾見諸端。而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諮詢工作過程中,草委會秘書處也印發過說明這一情況的文件。現在高唱「雙普選」的人士中,就有人曾參加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及其屬下的政制諮詢小組的工作,因而是知悉這一情況的。

實際上,曾任澳門基本法草委會祕書處工作人員的楊靜輝在《澳門基本法釋義》(人民出版社出版)一書中就指出,在澳門保留立法會議員的委任制度,既符合聯合聲明的規定和精神,也保留了澳門現行的制度和做法。澳葡政府的立法會,由二十三位議員組成,其中八位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八位議員由間接選舉方式產生;另有七位議員由澳督委任方式產生。從一九七六年澳門第一屆立法會起,到一九九六年產生的第六屆澳門立法會為止,澳督委任的立法議員,絕大多數都是葡萄牙人或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土生葡人)。前後幾任澳督僅委任過三位澳門中國居民擔任立法會議員。而立法會的直接和間接選舉議席,大都由澳門的中國居民在選舉中勝出擔任。因此,保留立法會的委任議席,是平衡澳門各方面利益的需要,特別是有利於維護和照顧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

因此,如若要說「葡方的契約精神」,保留委任議席才真正是由葡方所主張的「契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