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灣「總統」選舉的各項基本常識

明天,就是台灣地區第十二任「總統」選舉的投票日。為讓讀者朋友了解台灣地區「總統」選舉的一些基本常識,現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規定,整理相關資料如下:

台灣地區的「總統」的任期為四年,由全體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任期自選舉年的五月二十日開始。而新任「總統」的選舉日期則是本任「總統」任期結束之前三十日內完成投票選舉。

「總統」選舉時,連同「副總統」一齊選舉產生。「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積極條件為:一、年齡。年滿四十周歲的選民(在台灣地區稱為「選舉人」,下同)。二、國籍: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具有下列條件:A、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的選民;B、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三、登記候選:A、「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未聯名登記或申請登記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B、聯合登記之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C、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

四、推薦連署:A、政黨登記: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檢附政黨推薦書。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後登記者不予受理。推薦候選人之政黨,須於最近任何一次省(市)以上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今次「總統」選舉,只有中國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才具有政黨推薦候選人的權利。

五、選民連署:A、繳交連署保證金: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佈五日內,向「中選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請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台幣一百萬元。B、進行連署:「中選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公告公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C、檢附完成連署證明書,依連署方式向「中選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附完成連署證明書。D、連署人數應達「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佈前已完成投票的最近一次「總統」或「立委」選舉中人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E、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之限制:「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舉辦時,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者,他種公職候選人之登記無效。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能力上原因: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者。B、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C、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經判刑確定者。D、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e、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E、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F、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G、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H、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I、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二、職務上或身份上原因,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認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A、現役軍人或警察。B、辦理選舉事務人員。C、具有外國國籍者。三、候選人登記之撤銷或當選無效:「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投票前由「中選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九十五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A、候選人不符國籍資格者。B、有「候選人消極資格」各款情事之一者。C、因「職務或身份原因」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D、依第七十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候選人死亡(俗稱「暗殺條款」):「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主管機關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新選舉。

撤回登記之限制: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的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繳納保證金: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其金額為第三十六條所訂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二十分之一。前項保證金之計算有未滿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尾數時,不予計算。上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選舉結果採用相對多數制,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定期重新投票。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應達選民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定期重新選舉。

至於選民的資格,是必須年滿二十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A、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上述第一款情形,如是戒嚴時期依「懲治叛亂條例」判決的不在此限。

選民必須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的原戶籍機關辦理選民登記的。在國外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民登記,應自「中選會」發佈在國外的選民返回行使選舉權登記公告之日起至投票前四十日止,將相關身份資料寄達或送達其最後遷出國外時的原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也可委托他人辦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