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選舉法律也宜引進防制奧步劣招機制 修改選舉法律也宜引進防制奧步劣招機制

正在台灣地區進行第十二任「總統」選舉之際,也就是澳門特區對修改三個選舉法律進行諮詢之時。由於台灣地區的選舉出現了各種「奧步」情況,嚴重地損害了選舉的公正、公平和廉潔;而藍、綠兩陣營也時刻提防對方祭出「奧步」劣招,成立專門研究小組並公佈「研究成果」,列數對方可能會使出的「奧步」手段,不管對方是否會有此打算,也要提前將之化解,使其破局。昨日,國民黨方面根據己方所獲情資,主動宣佈謝長廷陣營在競選宣傳期最後一日可能會採取的「奧步」手段,包括自行縱火競選總部,找來美國在台協會前理事主席夏馨錄音「綠卡」問題,於晚上十時的競選宣傳期截止時間後在綠色電視台播出……等,以作提前「清毒」。由此可見,「奧步」對於民意選舉的危險性,極為嚴重。

此前,本欄在評議本澳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諮詢文件時,提出了應當參考我國的香港、台灣地區及一些國家的選舉法律內容,引進「圖使候選人不當選」概念及禁止境外人士助選、捐款的機制等防制「奧步」的規範。昨日,台灣「中選會」主委張政雄重申,《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相關條文規定,候選人不得邀請外國人為其站台助選,否則將處以巨額罰款;藍軍的一些「立委」也針對綠營的某些「奧步」行為,向法院控告其「圖使候選人不當選」。由此可見,這兩種「奧步」手法,確是嚴重妨礙公平公正選舉的不正當手段。但遺憾的是,澳門特區的三個選舉法律,及目前正在諮詢的修改文件,都未引進這些機制和規範。日後倘有人「有樣學樣」,將這些「奧步」手段引進澳門時,就將無法可治,讓其得逞。

其實,台灣地區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對於防制「奧步」不正當手段,還有其他一些規範,也是值得我們參考借鑑的:

一、在投票當日,政治人物不得在非自己所在投票站陪同候選人投票。即使是在自己所在投票站陪同被安排在同一投票站的候選人投票,也不得暗示自己的投票傾向。

二、在圈劃選票時及投票前,嚴禁「亮票」,透露自己的投票對象。在投票後離開投票站時,在距離投票站一百公尺範圍內,也不得透露自己的投票抉擇。這後一點,尤為值得注意。因為在香港特區,就曾有參選團隊藉作「投票站出口民調」之機,以掌握選民們的投票抉擇,倘發現對己方不利,就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如某報章臨時編印「號外」等。

三、禁止候選人委托大眾傳播媒體在投票日及冷靜期,以夾報方式散發宣傳品。澳門立法會選舉救曾出現過類似情況。--某次選舉的投票日早晨,有天主教友到教堂早祈禱時,獲得堂方分發的祈禱程序表及讀經唱詩資料,竟然夾帶了某個參選團體的文宣資料。

四、禁止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場投票。四年前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時,筆者就曾分析認為,可能會有參選者利用手機短訊方式,「指導」選民如何投票,亦即在圈劃選票時填選哪一組候選人,也可能會有選民以帶有攝影功能的手機或相機,拍下自己已圈選某組候選人的選票,然後以相片向該組候選人索取「報酬」。因此,手機、相機應屬禁止攜帶進投票站的物件。

五、禁止損毀選票及將選票攜出投票站外。

六、在投票日和冷靜期,禁止以手機短訊、電郵、網絡拉票。而由於澳門地理環境特殊,「跨境」十分方便,如何禁止於投票日在「境內」作案的同時,也能同時亦有效禁止在「境外」以短訊、電郵進行拉票活動?這是值得行政公職局及法律翻譯辦公室,以及立法會議員們思考的。

七、澳門雖有要求各參選團體申報競選經費,但卻無限制。台灣地區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有規定,競選經費的支出超出選舉委員會規定公告的最高限額者,處以罰款。這種機制,以乎也宜引進,以防制「財雄勢大」的參選團體,以「錢」來壓迫排擠財力較弱的參選者。

八、禁止將選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