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宜提前介入選舉法律修改工作 立法會議員宜提前介入選舉法律修改工作

有關修改《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的諮詢工作,今日將進入「重頭戲」。--今晚,行政暨公職局和法律改革辦公室將假文化中心大劇院舉行公開諮詢會,收集公眾的意見。每位已報名發言的人士,可在六分鐘的發言時間內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如因報名發言者眾多而在會議結束時仍未能發言的,也可提交書面意見。

可能是三個選舉法律的修改,關係重大;也可能是吸取《道路交通法》頒佈後引致負面效應的教訓;今次特區政府在對修改三個選舉法律諮詢工作中,做足了功夫,深入到各類社團講解修改的方向、內容,並諮詢對諮詢文件的意見。力求在一個月的諮詢期內,能夠聽到方方面面的各種聲音,以求將三個法律修改得更好,更為完善,有力地防範和消除賄選等不規則選舉行為,使行政長官的選舉和立法會的選舉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和廉潔的原則。

但可能是為了適應將三個選舉法律修改草案按立法進度提交給立法會的需要,而將諮詢工作的時間訂定為三月份,卻是考慮有欠周全。其一、是全國「兩會」在三月間召開,而澳門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大多是各界社團的負責人,其中還有一些人是立法會議員。因此,他們在諮詢工作者,應扮演重要角色。但為了出席「兩會」,他們有接近半個月的時間離澳前往北京,因此而使到有關當局到各社團諮詢工作的效果,打了一點折扣。

其二、諮詢工作在時間安排上的另一個「罩門」,是三月份還有一個復活節。這不但是使公眾少了兩天的參與諮詢、提交意見和建議的時間,而且對具有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身份的立法會議員而言,他們能參與諮詢活動的時間,就更是再少了兩天。在七折八扣之下,可能就只剩下不到十天的時間了。這對關係重大的選舉法律的修訂來說,是並不足夠的。

我們提出這個問題,並非是認為諮詢工作倘無上述人士參與就不行,就欠缺代表性和公信力。而是認為,既然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立法權,是掌握在立法會的手中,那麼,作為立法權的行使者和具體執行者的立法會議員,就應有足夠的時間,提前熟悉相關法律建議的內容。這比到了在立法會審議法案時才得知,更有利於保証法律的品質。

實際上,《道路交通法》的立法效果,就是一個教訓。如果在立法的過程中,法案的研擬者和審議法案的立法會議員,能有足夠的時間與市民尤其是駕車者互動溝通,諮詢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可能就不會出現被人們所批評的「閉門造車」的情況。尤其是澳門的立法機關制度,並無「專職議員」機制,議員們大多有自己的專業職務或商務,他們在行使立法權時只是屬於「兼職」性質,能花在立法上的時間本來就已不多,那就更需要在正式審議法案之前,能夠對法案有更深入的了解。因此,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諮詢工作,就應有議員的全程參與。而三月份的時間選擇,就不利於議員們的全程參與了。

在這裡,我們想起了「提前介入」的概念。本來,「提前介入」是內地的檢察用語,意指檢察院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或移送審查起訴重大刑事案件之前,依法派員先行參與偵查、預審活動的制度。引用到澳門的立法工作,法案在草擬及諮詢階段,立法會議員就應「提前介入」,以便及早熟悉法案,及發現法案的不適合實際甚至是謬誤之處,以保障法律的立法品質,這也可避免重蹈「立法法」被指斥「事前未與立法會溝通」、「議員只有很短時間熟悉法案」的覆轍。 

因此,修改三個選舉法律的諮詢工作,本應有立法會議員「提前介入」。除了是行政既公職局專門舉辦一場面向立法會議員的諮詢會議,向立法會議員推介修法構思及內容,並諮詢他們的意見之外,在對各界團體的諮詢中,也應有作為該界別負責人,或與該界別利益相關的立法會議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