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努力提高選舉質素更要穩健推進民主發展 既要努力提高選舉質素更要穩健推進民主發展

行政會已完成了討論《選民登記法》、《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等三項法律修改草案,並將盡快送交立法會審議。從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分別介紹的情況看,在經過諮詢活動之後,政府所研擬的三個選舉法律的修改草案,仍將按原定的「努力提高選舉質素,穩健推進民主發展」的主旨,進行「量變」式而不是「質變」式的改革。亦即維持原來的基本選舉制度不變,主要集中在增強法律的反賄選機制方面大做文章。在建立了良好的選舉品質和選風,使到民主選舉得到良好選風的支持和保證之下,再對循序漸進發展本澳民主政制進行深入研究,對本澳特首和立法會選舉制度行「質變」式的改革。

對於政府對原主旨的堅持,可能社會上會有不同的反應。就我們而言,則是「雖不滿意,但可接受」。實際上,我們贊同政府的「只有提高選舉品質,才能使民主發展得到保証」的觀點和立場,而且也認為很有必要針對二零零五年立法會選舉中發生的不規則行為進行檢討反省,有針對性地在三個選舉法律中加強反賄選機制。但同時又認為,在二零零九年的第三屆特首選舉中,根據社會發展新形勢,適當增加選委會委員名額,在保持現有選委會委員構成的穩定的同時,讓近年新冒升、崛起的新興社團的代表人物擁有特首選舉的投票權,以增強特首選委會的代表性和廣泛性、認受性,使到當選的特首更符合「澳人治澳」的民主、高度自治精神,及延續回歸後每屆立法會都增加兩名直選名額的做法,在二零零九年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再次增加兩個直選議員名額。既未改變現行的選舉制度,又能積極回應胡錦濤主席「循序漸進推進民主發展」的指示。亦即基本上仍是「量變」,但亦包含了若干「質變」因素,為未來的「穩建推進民主發展」預作鋪墊,以免在未來對選制進行「質變」改革時出現「突變」。

不管如何,政府在諮詢活動中,在「努力提高選舉質素」方面,吸納了民間的不少有建設性的建議,並注意到「互相制衡」的機制,即既吸納了設立「連帶責任」和「當選無效」機制的建議,又加重了對「誣告罪」的處罰,嚴懲假借「舉報賄選」來捏造事實,圖使他人不當選,這就較好地處理了既要加大反賄選力度,又要加強「毋縱毋枉」法治建設。政府能夠廣納善意,接納這些建議,一改過去「諮詢照做,意見照聽,但立場照舊」的做法,在發揚民主作風方面有了顯著的進步。

三項選舉法律的修改草案出台後,是否仍需要進行一次全民諮詢?這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為了更好地對全體「澳人」負責,進一步提升特區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當然是諮詢得越廣泛、越深入越好。但另一方面,由於修改這三項選舉法案的主要標的,是要因應明年的第三任特首選舉和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在立法時程上已是頗為急迫,已經再也經不起再次大規模諮詢的時間消磨。何況,在法案提交給立法會之後,進行諮詢工作的主體,就應由立法會來扮演。屆時,立法會可因應立法進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各界社團進行諮詢。

但有兩點是必須注意的:一、吸取向立法會提交「立法法」草案過程中,未能與立法會溝通協調的教訓,在三個選舉法律修改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會之前,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公職局、法律改革辦公室應當首先與立法會進行溝通,並清楚地介紹政府的立法意圖,及法案的主要內容。尤其是在這三個選舉法律中,《選民登記法》和《立法會選舉法》與立法會議員中爭取再次參選連任的議員,利益攸關,即使是不打算再選連任的議員,因其現任議員身份必然會成為第三任特首選委會的議員,故《特首選舉法》也與他們的利益相關。因此,這三部法律草案對立法會議員的利益相關度,絕對不低於「立法法」。在此情況下,事前的溝通協調,是很有必要的。

二、盡管在諮詢過程中,贊成政府主張的意見比例甚高,成為「主流意見」,但畢竟仍有部份意見是持反對態度的,尤其是部份「意見壓力」團體的不滿情緒較為強烈。政府有關部門如能真正落實特首何厚鏵的「變革與承擔」號召,展現出自已的氣魄和胸襟,不妨專門與這些「意見壓力團體」舉辦一場專場懇談會,讓他們充分發表意見。說不定,他們的不滿意見提前宣泄完了之後,在法案正式審議時,反而「噪音」將會減少。何況,政府代表還可趁此機會,在介紹政府的立法原意和考量的同時,與他們平等討論,也可建立自己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