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可再為兩岸關係發揮特殊作用 澳門特區可再為兩岸關係發揮特殊作用

前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曾指出,澳門應在兩岸關係中發揮特殊作用。多年來,澳門確是在兩岸關係發展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從「澳航」率先執行「一機到底」航線實現兩岸間接直航,到兩岸獲授權團體以「澳門模式」在澳門進行兩岸包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等議題談判,以及大陸海協在澳門特區設置辦事處,承受著別的機構難以替代的職能及任務,均是如此。可以說,澳門特區並未辜負錢其琛代表中央政府作出的殷切期望,已在推動兩岸關係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特殊作用。

當前,兩岸關係發展邁進了新的歷史階段。在「雨過天晴」之後,海峽兩會的制度性談判機制已經搭建起來,並已初談告捷,首次商談就簽署了「周末包機」和「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兩項協議。今後,海峽兩會的協商,還將陸續有來,頻密進行,而且協商議題也將會向多元化發展,所有涉及兩岸關係的各種事務性議題,都將被兩會協商收入囊中。而且,本著先經濟後政治、先易後難的精神,未來不排除兩岸將進行政治性談判,首先是商談解決台灣民眾所盼望的「參與國際活動」問題,接著就是「結束敵對狀態」及「外交休兵」等議題了。

在這新形勢之下,澳門特區如何繼續發揮特殊作用?尤其是在海峽兩會可以直接談判,甚至連兩岸的部長級官員都可以直接上桌談判,「澳門模式」勝利完成歷史使命,「澳門平台」角色也已淡出之後,澳門特區如何可以再立新功?這是值得關心國家統一大業及兩岸關係發展的人士所思考的問題。

從在「陳江會」中,江丙坤向陳雲林提出優先商談「兩岸海運直航」,及今年內兩會急需進行的議案,有「兩岸海域油氣共同合作採勘」,以及台灣方面對實施「周末包機」抱有「截彎取直」強烈意願等議題,以及未來兩會還可能會接續十三年前「漁事糾紛」的談判議題中,我們似是可以得出啟發,澳門特區目前正在使用中的「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概念,可以採用為代替台灣當局所用,但就未獲北京方面承認的「海峽中線」稱謂作參考。這樣,澳門特區就可在兩岸關係發展的新形勢中,再次發揮特殊作用了。

實際上,今後海峽兩會商談「兩岸海運直航」、「兩岸海域油氣共同合作採勘」,及「截彎取直」、「漁事糾紛」,還有其他的涉及到跨越雙方海域、空域的議題協商時,必然會觸及到「海峽中線」的問題。但是,這個由台灣當局使用的「海峽中線」概念,其實是由台灣當局單方面劃定的「假想界線」,無任何法律依據,也不被大陸承認。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日,台灣當局與美國簽訂所謂「台美共同防禦條約」後,美國軍方出於控制衝突規模、明智保身的考慮,要求台軍戰機艦艇必須在「海峽中線」東側運行,否則就得不到美國的安全保障。而這條「海峽中線」,是由美軍太平洋司令部軍官戴維斯劃定,因此「海峽中線」又稱「戴維斯線」。但這種自說自話的「海峽中線」從來沒有被中國大陸方面承認過,中國政府一再重申台灣海峽屬於中國內水,並無國際法所稱的「劃界問題」,台灣當局的「海峽中線」概念完全沒有法律約束力。只是由於歷史原因,中國方面一般不輕易越過海峽中線,但決不會承認這條線。如果中國方面承認這個概念,等於是承認「海峽兩岸,一邊一國」、「劃峽而治」。

然而,在海峽兩會商談上述議題時,必然要觸及到「海峽中線」以至「司法管轄權」的問題。雙方必須以「建立互信,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的精神來「共創雙贏」。既然不能使用「海峽中線」的概念,但又有必要對各自控制的海域管理權限作出規範,就必須要有一個適當的名稱來代替之。在此情況下,澳門特區所使用的專有名詞:「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就可派上用場,並發揮「特殊作用」了。

所謂「澳門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概念,是出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二七五號」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的區域範圍從來不包括附近海域。這是因為,當年葡萄牙人從非法定居到逐步佔領澳門,並不是通過中葡兩國簽訂條約或協議來確認的。相反,中葡兩國曾舉行過多次勘界談判,最終均未達成任何協議。也就是說,澳門與中國大陸的分界線從沒正式劃定,澳門附近的海域,從來就是中國的領海。因此,「澳門基本法」序言第一句就對澳門區域範圍開宗明義:「澳門,包括澳門半島、仔島和路環島」。中央政府若要把澳門鄰近水域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也就缺乏法律依據,也可能招致抵觸基本法之議。在此情況下,「澳門特區行政區域圖」就只是作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持澳門原有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不變」的表述。這有利於澳門特區進行海域管理,打擊偷渡、走私等跨境犯罪。這一規定,是將過去長期沿用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以國家法令的形式,使之法制及固定化,亦即是過去「人治」色彩甚濃的「習慣管理線」,改為具有法治基礎的習慣管理範圍。回歸後,澳門地區在進行包括填海、水文測試、航行管理、海關走私和反偷渡巡查……等在內的水域管理時,都有法可依,避免發生誤會及糾紛,有利於珠澳水域管理合作,尤其是有利於雙方在跨域基建、航行管理、水上公安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及互相協助。

這個方式,是完全適用於替代屬於國家內水領域,但又因歷史原因而由海峽兩岸雙方分別管理的「海峽中線」的提法的。亦即是今後當海峽兩會協商中觸及到「台海中線」的概念時,就以「兩岸原有的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來代替之,就可「求同存異」地解決一個棘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