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平不甘寂寞倒促使兩岸協議成全民意志

海峽兩會恢復談判並在「汪辜會談」十五年來首次簽署了事務性協議--《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和《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這項在馬英九正式就職後的重大政務活動,為馬英九政權謀到了不少「得分」,在很大程度上沖抵了其上任後一系列「新政府」磨合不順及國際油價急升導致島內通貨膨脹數字高企的「失分」。可以說,兩會順利簽署兩項協議,不但是使到馬英九可以「馬•上」兌現其競選支票,而且也意外地幫助他渡過「新手開爛車」的難關。

由此,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威力,已經逐漸彰顯。可以想像,隨著日後兩岸關係透過「國共平台」,兩會協商的「兩條腳走路」方式,發展得越來越熱絡,而兩會所簽署的各項協議也將為台灣民眾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之後,台灣地區的各式人等,也就必然要拼命擠上「兩岸交流合作」這列快車,作為積累自己政績或選舉資本的捷徑。即使是民進黨籍的「立委」和縣市長,也將不會例外。因為選民們的眼睛是雪亮的,其利益所在也是切實的,誰願意在自己的選區內選出一個拒絕兩岸交流、合作,因而使自己的生活得不到改善的「立委」或縣市長?現在民進黨內的一些人還在對兩會協商說三道四,只不過是綠色思維的條件反射而已,歸根到底是根本無法抵抗選票利益的誘惑的。因此有理由相信,到了明年底的第十六屆縣市長選舉,南部幾個由民進黨人盤據的縣市,爭取連任或新晉的民進黨縣市長候選人,必會在兩岸關係的議題上,調整自己的選戰策略。陳菊和蘇治芬急著要「登陸」,就是出於政績與選票的考量。

綠色政治人物不會在兩岸關係議題上與自己的選票利益「過不去」,作為構建「國共平台」基礎之一的中國國民黨麾下的政治人物,就更沒有理由不趁海峽兩會恢復協商的機會,搶搭「兩岸關係」列車,為自己積累政治資本,至少也是避防自己被「邊緣化」的了。這不,「立法院長」王金平就軋上了一腳,提出了「兩岸協商簽署協議應送立法院審議」的訴求,並建議「行政院」盡速制訂《兩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其要在「立法院」領域參與兩岸關係事務的強烈企圖心,暴露無遺。

平情而論,王金平要插足兩岸關係事務,在私在公都有其合理或正當性。在私,他作為中國國民黨當今的「四大天王」之一,當然不能對已寫進「黨綱」的「胡連會共同愿景」置身度外。實際上,在國民黨「四大天王」中,連戰親手與胡錦濤一道搭建了「國共平台」,在中國國民黨黨史及兩岸關係史中寫下了濃重一筆,居功至偉,也使他在兩岸間獲得了崇隆的地位。吳伯雄透過其大陸之行,創下了五十多年來,兩岸執政黨領袖首次會晤的歷史紀錄,並為兩會復談打好了基礎,也成了馬英九所指的「我們正在寫歷史」中的一員。馬英九自不待言,盡管他在上任後立即推動兩會復談及簽署兩項協議,有為自己賺取政績的「利己性」,但畢竟是推動了兩岸關係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並為未來四年兩岸關係的進一步向縱深發展,突破部份台灣民眾尚存有的「恐陸」心防,作了重要補墊,也成了「寫歷史」的人。那麼,就剩下王金平,受種種主客觀原因限制,而既未能「登陸」,又無法參與兩岸談判的各種活動,而顯得在兩岸關係這項從黨內到政務再到社會上都是重大事務中「缺席」,而有可能會因此而被「邊緣化」。因此,他必須緊緊抓住「立法院」所被賦予的法律利器,在兩岸關係事務中軋上一腳,以防避自己被「邊緣化」了。

上面所指的「法律利器」,就正是王金平透過「立法院」的平台,得以參與兩岸事務的法律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三項或之二第二項,受委托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托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條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報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第九十五條又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之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站在「憲政」的角度,上述規定有其合理、正當之處。因為既要考慮到兩岸協議涉及台灣人民的切身利益,民意機關有權「關切」,又要站在「代議機關監督」的角度,由「立法院」監督包括簽署協商協議在內的一切行政行為。

其實,在當今國民黨及其盟友擁有「立法院」四分之三議席的情況下,海峽兩會簽署的協議送交「立法院」備查,倘涉及重大政策或有法律適應問題的,還須送「立法院」決議或審議,對國民黨十分有利。其一、既然是由執政黨派出的代表人物與對岸簽署的協議,必是符合執政黨的利益。作為執政黨的從政黨員,國民黨「立委」就必然要在「立法院」內為之保駕護航,因而獲得通過的機率極高。其二、相關協議一俟獲得「立法院」審議通過,就成了「國家法律」、「全民意志」,而非是執政黨的一黨政見意圖所為,全民都得遵守,民進黨人縱使是千萬個不愿意,也只得乖乖地被迫接受。馬英九政權要繼續推動兩岸關係發展,就具有最高的正當性及法理依據。

也就是說,王金平所提出的相關訴求,除了是確有法律依據及利於他本人插足兩岸關係事務之外,對國民黨及馬政權都有好處。甚至在客觀上,對同樣積極熱心主動落實「胡連會共同愿景」的北京當局,也將起間接助益作用。

但這個「法律依據」,竟然是由民進黨人操作創造,結果卻為國民黨所用。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原本的規定,是相對寬鬆的。但在一九九三年「汪辜會談」後,民進黨人就要求辜振甫到「立法院」報告及備詢,並提出要制訂「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而「行政院」也確曾兩度研擬了「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陳水扁上台後,為了加強「立法院」對兩會談判的制約,對「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進行重大修改。當時,由於民進黨、台聯黨「立委」比例不低,陳水扁似可透過「立法院」來卡住兩岸關係有任何突破性的發展。但他始料不到的是,由於他個人的貪腐及民進黨的無能,不但是導致第二次「政黨輪替」,而且也使到民進黨在「立法院」流失大量席位,讓民國黨牢牢控制了「立法院」。而相關的「修法」活動,就為國民黨給兩岸協議披掛「法律依據」,提供了極有利的「憲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