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城市規劃應行與為其立法兩條腿走路方針 制訂城市規劃應行與為其立法兩條腿走路方針

澳門特區政府可持續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昨日宣佈,將於即日起正式啟動為期兩個月的《澳門城市概念性規劃綱要》公開諮詢活動。該中心希望透過今次多元渠道的公開諮詢,全面擴大廣大市民對城市建設參與度和支持度,以凝聚建制內外不同的力量,為特區的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澳門特區政府這一舉措,既符合中央保持和發展澳門地區長期繁榮穩定,「經濟建設多元發展」等指示,也因應到澳門必須擺脫目前因缺乏整體城市規劃而致發展混亂的現象,走上有規劃、有系統、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的需要。如果本任特區政府能在任期結束前完成這一工作,也可算是在建立「責任政府」方面,填補了一個「空白」。

實際上,澳門特區近來發生了若干「不規則狀況」,包括歐文龍巨貪案,也包括「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不力遭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的質疑,都是因為缺乏一部嚴謹的城市發展規劃所致。歐文龍就是因為鑽澳門特區沒有城市規劃及「城市規劃法」的漏洞,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批地權力,進行官商勾結,讓個別發展商發動「圈地運動」,從而索賄受賄,終東窗發而身陷囹圄的。而澳門「申遺」成功後,相關的保護措施未能跟進配合,反而特區政府廢除前澳葡時代對新口岸填海區及南灣湖區建築高度限制的兩個法規,導致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批出超高「遮塔」建築圖則,而惹至民間掀起「護塔」高潮,甚至驚動了聯合國世遺中心。這些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即使是沒有發生「歐文龍事件」和「遮塔」風波,澳門缺少一套城市發展規劃而引致的種種弊病,也是觸目可見。包括賭場混雜於民居、學校之中,交通混亂,著名景點缺乏停車場,市區邊緣超高層樓宇形成「屏風效應」……等。可以說,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號稱「法治」的城市,是如澳門的城市規劃佈局般那麼混亂的。表面上看,以澳門城市各項技術指標衡量,可以稱得上是一個現代化城市了。但如嚴格要求,卻仍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仍有不小的改善空間。交通擠迫混亂就是其中的一個致命弱點,某些新建城區如新填海發展區的建築物外貌千般一律,也遭人詬病。而且在城市生態方面,似是還有倒退的跡像。最明顯的,就是當別的城市正在千方百計地爭取增加市區綠化面積之際,澳門特區卻為了賭業發展的利益,而硬生生地讓新賭場建築佔用既有的公園面積。這樣的事情倘若是發生在環保主義高張的國家和地區,如不遭到環保份子上街抗議,那才是咄咄怪事。

一九九六年召開的聯合國「人類住區第二次大會」,把「城市化進程中人類住區的可持續發展」,列為全球二十一世紀住區發展的兩大主要目標之一。其具體內涵,就是城市的發展既要考慮當前的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不以犧牲後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利益的發展。必須得到人口、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既要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又要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和環境,使我們的子孫後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主要目標選擇,包括適當的人口增長與健康的經濟發展,合理的土地利用,健康的社會發展,節儉的資源消耗,清潔的空氣水體,宜人的居住環境,完善的歷史文化保護,安全的防衛系統等。澳門因為受地理環境局限,在合理的土地利用方面的要求,就應更為嚴格。

因此,澳門必須要有自己的「城市發展規劃」。如果在澳門特區成立十周年之內都搞不出一個城市發展規劃,那就有負中央在授予澳門特區政府行政管理權力的重托和全體「澳人」的期望。

然而,有了城市規劃,仍不足夠,還需要為城市規劃立法,以法律來保障城市規劃能在不受任何干擾之下,被全面準確執行。也就是說城市規劃一經立法,不得隨意修改,特別是不能因為領導人的變更而變更,更不能因為個別領導人的意見而擅自修改。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該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秩序,舊城區的改建,亦應合理確定拆遷規模。為了防止政府官員或者建設單位隨意變更規劃,「城市規劃法」還應規定規劃批准後應及時公佈,並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查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並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實際上,以內地經驗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是內地調整城市規劃中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基本法律,對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管理作了系統的規定,對各類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法規和規章的制定具有不容違背的規範性和約束力。由於《城市規劃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我國城市規劃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確立了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地位,因而是我國城市規劃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據,同時也為建立健全我國城市規劃的法規體系,完善我國城市規劃法制建設創造了根本前提。當然,由於涉及城市發展、規劃、建設、管理的因素很多,故《城市規劃法》只是選定了城市規劃的最核心、最本質的內容作出了法律的規定,還須有其他一些相關法律,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相互協調、相互銜接,以保証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而城市的發展和規劃、建設、管理同時也應當遵循上述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保証城市整體功能的不斷完善。但這些法律卻不能替代《城市規劃法》,並須以《城市規劃法》作為法源依據之一。這些項目法律的內容,都不能抵觸《城市規劃法》的規定。

因此,澳門特區在《城市規劃法》立法後,原有的《土地法》、《城市建築總章程》、《防火安全規章》、有關保護文物的法例及《道路交通法》等。都應是《城市規劃法》的相關或周邊法例,並成為其配套法律。這樣,才是在城市規劃領域健全法制、依法行政的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