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商海域油氣合作開發具有急迫性

據台灣媒體報導,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和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的第二次會晤,預計十月底在台北登場。雙方預計除簽署「海運直航」與「貨運包機」兩項協議之外,還將討論「兩岸海域油氣共同合作探勘」議題。而後一個議題所指的「海峽」,除了是已被兩岸當局公開宣佈為領海及專屬經濟區,以及世界各國也不持異議的台灣海峽「兩岸共同海域」之外,還將包括大陸架及釣魚島周邊海域。為此,台灣媒體報導稱,去年大陸曾與日本達成共同開發釣魚海域油氣資源協議,但協議內容一直未公開。大陸方面有意建立兩岸開發油氣資源平台,將台灣拉進合作開發釣魚島海域的架構。由中國大陸、台灣、日本三方均分釣魚島海域的油氣資源,降低日方可享的油氣資源開發利益比重。

海峽兩會將「兩岸海域油氣共同合作探勘」列為優先協商議題,看來除了是具有兩岸聯手應對國際油價急升,尤為有利於本身並無油氣資源的台灣地區改善和發展經濟,降低通貨膨脹率,以俾鞏固國民黨政權這個近期經濟和政治效益之外,從長遠看,也是兩岸攜手應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搶佔中國自然延伸大陸架領域範圍,保護中華民族利益和國家主權權益的政治、經濟戰役,並可作為滿足台灣人民享受國際社會尊嚴意願的一項具體內容。

實際上,根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劃分的海域種類,主要包括:領海、內海、群島國的群島水域、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其中,屬於國家完全管轄的海峽,即完全受沿海國主權的支配和管轄的海域,為內海、領海和群島國的群島水域。而屬於國家部份管轄的海域,即沿海國在其中某些方面享有一定管轄權的海域,為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而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域,即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如公海和國際海底海域。

就「兩岸一中」的概念而言,台灣海峽北界從福建平潭島至台灣富貴角,相距約九十二海里;南界從福建東山島至台灣最南端的鵝鸞鼻,寬約二百海里。南北約長二百零五海里,東西平均寬度一百零三海里,最窄的地方(福建省海壇到台灣島新竹)僅七十八海里。而大陸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法》,及台灣當局制定的《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都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宣佈領海為十二海里。由此,以台灣海峽平均寬度扣掉兩岸各自主張的領海寬度,剩下的則為「兩岸共同海域」,亦即適用於領海制度的「非領海海峽」。

這個主張,已基本上得到世界各國的承認。各國除了是對台灣海峽享用「無害通過權」之外,對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在台灣海峽內的捕漁權、漁業養殖權、油氣資源勘探和開採權等,均未提出過任何主張,亦即是默認了屬於「一個中國」範疇內的海峽兩岸當局的管轄及享有權。

因此,就「兩岸海域油氣共同合作探勘」協議磋商而言,屬於台灣海峽範圍內的油氣資源,等於是「自家」的東西,即使「自家人」不去開採,別人也不會更不敢插手進來「分一杯羹」。也就是說,台灣海峽範圍內的油氣資源,最終都是要採的,但目前並沒有急迫性。既然兩岸要攜手勘探和開採海域油氣資源,就應當首先考慮在毗鄰區、專屬經濟區以至是有爭議的大陸架開展勘探以至開採工作。

倘此,就決定了兩岸必須攜手合作。這是因為,雖然大陸地區的海岸線很長,屬於中國的大部份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主要是與大陸地區的沿海相連。只有台灣島周圍的一段,在「兩岸分治」的現實背景之下,目前是由台灣當局管理。但問題是,按照聯合國二八五七號決議,台灣當局不是聯合國的成員,故未有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當然,中國在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是宣佈了中國的領海、毗鄰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是包括了台灣地區在內的。但畢竟在現實中,中國大陸的治權並未及於台灣地區,如要實際地享用台灣島附近的毗鄰區、專屬經濟區以至大陸架的油氣資源的開採權利,仍需要與台灣當局合作。反過來,並非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署方的台灣當局,要主張對台灣島周邊海域尤其是有爭議的釣魚島海域的油氣資源勘探開採權利,也須依靠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署國的中國大陸作「靠山」。

現在海峽兩岸對海域油氣資源的勘探開採,還遇到一個非常急迫的問題,那就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如果沿海國認為本國自然延伸的大陸架超過了二百海里,則需要在二零零九年五月之前,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二百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線的申請,並提供相關科學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權利主張。委員會在對申請和所附證據進行審查後,提出意見和建議。提出申請的沿海國需要在委員會建議的基礎上,最終確定其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目前,除了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獲該委員會允許延伸其大陸架的澳洲和已提出類似申請的俄羅斯以外,打算提交劃界案的國家包括愛爾蘭、尼日利亞、湯加、新西蘭、挪威等國。與中國有海域爭議的日本,也宣佈計劃提交劃界案。

但在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網站上,並未看到中國已向該委員會提出劃界案的申請紀錄。或許,妨礙是出在中國的海域管理存在著一個「兩岸分治」的台灣問題。

這就凸顯了海峽兩會必須盡快商談並簽署《兩岸海域油氣共同合作探勘協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了這個協議作基礎,中國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二百海里以外大陸界外部界線的申請,就具有了完全的正當性和完備的手續。

幸好,現在台灣地區由承認「一個中國」的中國國民黨當政,這就為兩岸攜手處理大陸架外部界線的問題。有了可靠的基礎條件。這也可被視為是兩岸攜手維護國家利益和主權尊嚴的一項具體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