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陳水扁護衛禮遇有道理卻不合法理

弊案纏身的陳水扁,為了自我壯膽並向檢、院兩方施加壓力,頻頻跑到南部「取暖」。並以接受綠色電台專訪的方式,攻擊馬政府對他進行「政治追殺」,連現由蔡英文領導的民進黨也不放過,意圖以政治操作來對抗司法審判。對此,國民黨「立委」邱毅想出「新招」,揚言要提案修改《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增訂「涉及貪污等重大犯罪行為,且在重大犯罪行為偵查犯罪期間取消隨扈」的規定,並載明「溯及既往」。邱毅不諱言,這就是所謂的「阿扁條例」,衝著陳水扁而來,目的是要把陳水扁身邊的安保隨扈全部取消。邱毅認為,陳水扁膽子小又怕死,在把他的安保隨扈取消後,他就會絕對乖乖地呆在家中,不敢到處「趴趴走」,以企圖影響司法審判了。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是於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其後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佈。該「條例」在規範「總統」卸任後得享受的禮遇共六條:凡卸任「總統」享有邀請參加「國家大典」;按月致送二十五萬元(新台幣,下同)禮遇金,並隨同公務人員待遇調整之;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六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供應保健醫療;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以上禮遇除參加「國家大典」外,其餘各款禮遇的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但上述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即停止。如因受罷免或判刑確定而解職,則不得享有上述禮遇。

由此可見,陳水扁之所以在明知自己已招惹眾惡,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之下,仍然敢於到處「趴趴走」,除了是基於台灣地區是法治之區,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都受到法律保障這一基本人權之外,更因為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規定,當局必須向他提供八到十二名的安全護衛,對他的安保規格比現任的「行政院長」還要高。既然如此,他當然是可以有恃無恐,肆無忌憚,到處「趴趴走」了。

這也正是陳水扁度出了吳淑珍拒絕到庭的「絕橋」的意圖所在:根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對卸任「總統」的安全護衛,是比照現任「總統」一樣,惠及其家人的。倘法院因吳淑珍無理請假拒絕出庭,批准檢察官「拘提到庭」聲請的話,當法警前往寶徠花園廣場拘提吳淑珍時,陳水扁的隨身警衛必會與執行任務的法警衝突起來,吳淑珍即可趁勢大演「一哭二鬧三上吊」,甚至「以死抗爭」,把「悲情牌」發揮得淋漓盡致。而陳水扁則暗中通知綠色團體,發動萬人包圍寶徠花園廣場「護駕」,這必引致「愛國同心會」等深藍團體也來參加「反包圍」,以製造社會混亂,陳水扁就可亂中混水摸魚了。

因此,邱毅修改「條例」,取消陳水扁的安全隨扈的想法,雖然並非完全沒有道理,但卻經不起法理上的推敲。其最大的「罩門」是「因人設事」,含有專門針對陳水扁一人之意。不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無罪推定」的原則。

實際上,陳水扁現在尚未被起訴,而且即使是被起訴及接受法院審理,也須待到終審有罪定讞,才算有罪,現在仍屬「無罪之身」。因此,雖然該「條例」並不是沒有修訂的空間,但即使是要修訂,也應是比對現行「條例」中,在任「總統」因受罷免或判刑確定有罪而解職,則不得享有卸任禮遇的規定,增訂「總統」在卸任後,因法院判決確定有罪即取消其卸任禮遇的規定。

何況,以陳水扁「見縫插針」製造政治話題的慣性和能力,倘邱毅真的向「立法院」提交專門針對他一人的「條例」修正法案,就於是給正在「困獸猶鬥」的陳水扁提供更多的炒作空間。而且,倘撤消了陳水扁的安全隨扈,不管是深藍團體趁隙再踹他幾腳,還是深綠團體使用「嫁禍於人」的手法,令到陳水扁的安全受到威脅,都會促發社會政治風暴。

但是,倘是如此,豈非是沒有辦法讓陳水扁乖乖呆在家中?這又未必。就在陳水扁的「洗錢疑案」得到國際洗錢防制組織和一些國家的司法機關提供司法互助,陸續向台灣司法機關提供陳水扁涉案的證據材料後,司法機關完全有權收押案中的關鍵人物,如陳鎮慧、陳致中、黃百祿、吳景茂等。據台灣名嘴周玉寇指出,由於陳鎮慧掌握了「國務機要費」的開支情況,而且又是單親媽媽,在收押後必然會將案情全盤托出;而陳致中則是陳水扁海外密帳的執行者,又是吳淑珍的「心肝寶貝」,他一被收押,吳淑珍救兒心切,勢必會急得全盤招供。因此,在此情況下,陳水扁的即使是抗壓力再高,也將會全線漰潰,還敢到處「趴趴走」嗎?其實,此時已是到了司法機關「全線收網」之時,連陳水扁本人也將會被拘押,他也就被剝奪了「趴趴走」的權利了。

其實,台北縣長周錫璋的辦公室主任麥安懷,被發現有貪污受賄嫌疑,司法機關當即將之收押禁見,而陳鎮慧、陳致中等人的罪嫌程度,比麥安懷要嚴重得多,司法機關就更應將之收押,以防其繼續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