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法系有異不容港政客對澳立法說三道四 兩地法系有異不容港政客對澳立法說三道四

澳門特區啟動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引起香港某些政治人物的恐懼不安。他們擔心,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成功立法後,將會向香港特區起示範作用,甚至是向香港特區構成壓力,而促使香港特區政府也重啟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並猜測香港也將會採取「澳門模式」,趕在曾蔭權的香港特首任期結束之前完成立法程序。因此,他們就必然會千方百計地干擾澳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即使是無法在澳門覆制當年他們迫使香港特區政府擱置立法工作的「經驗」,也不願看到澳門的為「二十三條」立法的工作能順利展開。

實際上,香港的政治人物本來是有意把香港的「經驗」照搬到澳門的,「長毛」等人就曾計劃與澳門的異議團體合作,在澳門街頭進行遊行抗議活動。但出乎他們意料之外的是,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公佈後,他們發覺「法案」政策性很強,並無他們指的「踐踏人權」的內容,因而其要在澳門進行抗議活動的正當性全都喪失。尤其是連澳門的異議團體也因此而表態不反對為「二十三條」立法,並決定放棄和香港政治人物合作上街遊行的預案。因此,香港政治人物要把自己的街頭行動政治舞台延伸到澳門的計劃,也就宣佈流產。

但是,香港某些政治人物仍不甘心於自己的計劃失敗,仍要以「較不那麼激烈」的方式,來表達自己對澳門立法工作的「關切」。他們除了是發表了一些言論之外,還要展現某些「肢體語言」。繼日前邀請澳門的反對派人士到香港聯合召開座談會之後,又計劃在日內親自跨海來澳,與澳門的反對派團體共同主持研討會議,藉此表明他們「關切」澳門的「二十三條」立法工作的態度。另外,也有一些香港的政治團體發表「聲明」或「意見」,聲稱香港特區政府不必也不應與澳門特區政府強求同步進行或協調一致,並質疑現時並非是澳門特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最佳時機。

香港的政治團體和人物,要就為「二十三條」立法向香港特區政府施壓,那是他們在享用自己作為香港特區居民的言論自由,我們不便置喙。然而,這些政治人物跑到澳門來宣揚其觀點,則未免是有「撈過界」之嫌了。誠然,他們在到了澳門之後,同樣也享有言論自由,但這並不等於他們可以插手澳門的事務,藉著「言論自由」而對澳門吱吱喳喳、說三道四,甚至是干擾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在這方面,澳門居民是謹守分寸的,從來沒有跑到香港去,對香港特區政府的施政指點評說。香港的政治人物平時不是總是把「平等」掛在咀邊嗎?為何在遵守不干預他人事務原則方面,卻把「平等」拋在一邊了?

何況,雖然根據兩個「基本法」,港澳兩個不同的特別行政區都分別被授權自行為其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但由於港澳地區的法律體系背景不一樣--澳門是歐陸法系,香港是英美法系亦即海洋法系,故即使是撇開政治立場因素,香港的政治人物也不能把他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習和法律習慣照搬到澳門,強要澳門特區政府接受。

實際上,由於港澳兩特區分處不同的法律體系,因而港澳兩特區在法律概念及兩個「基本法」的文字表達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澳門基本法」所指的「澳門原有的法律」,是指澳門回歸前由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及由前澳督頒佈的法令,行法法規等;而「香港基本法」所指的「香港原有法律」,則是「香港基本法」第八條所指的「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

這就顯示,澳門法律以成文的制定法為其最重要的法律淵源;而香港原有法律除包括成文的法例外,普通法、衡平法及判例法、習慣法等,都是香港法律的重要淵源和組成部份之一。而所謂「判例法」,是由法官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與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制定法相對應; 所謂「習慣法」,是在英國習慣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不成文法」,與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相應。「衡平法」是指在英國衡平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展起來的一部份判列法。習慣法是指在英國佔領香港後,允許保留下來的中國傳統法律與習慣。

正因為如此,當年香港特區政府向社會公開發表的《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就顯得比較龐雜,把海洋法系的幾大法律淵源「炒成一碟」。不但是未能突出專門針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七宗罪」,而且因為將實體法與程序法混雜一起,而予人「濫擴警權」之感。

而由於澳門特區是實施以成文法為主要特徵的歐陸法系,再加上吸取香港經驗教訓,故《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簡單明瞭,把打擊面收窄最小限度,而且打擊目標明確,嚴格區分罪與非罪。這連香港的中國法律權威王友金也認為,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最明顯的特徵,是文字淺白,條文順暢,語意明確,段落分明,符合中文法律起草的格式。這與二零零二年香港特區所公佈的二十三修諮詢草案作一比較,真有天淵之別。香港特區二十三條諮詢草案不但詞句不通,詰屈贅牙,疊床架屋,盤根錯節,結構混亂,段落冗長,含義艱澀,而且不符合法律的中文文法和格式,即使是從英文原文翻譯過來,也陷於歐洲中世紀又冗長又繁複的法律艱澀形式。

既然如此,香港的政治人物就不能憑藉著所謂的「香港經驗」,跑來澳門對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說三道四,以圖誤導澳門居民,從而達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