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商計劃宜接續汪辜會談共同協議

「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第二次「陳江會談」衝破了民進黨設置的「圍城」等障礙,簽署了有關兩岸海空運輸、通郵及食品安全等協議。如今,台灣海基會又正雄心勃勃,意圖再接再厲,爭取在近期內,取得更大的成績,「更上一層樓」。

實際上,海基會近日提出的「業務重點計劃報告」,就開列了未來兩岸兩會預定商談的六大項議題,分別為:一、建立兩岸交流秩序,內容則包括(共同打擊犯罪、擴大兩岸食品安全合作範圍、建立疫情通報機制、農產品檢驗檢疫)。二、兩岸金融合作,內容包括(建立銀行監理合作備忘錄、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合作備忘錄、貨幣清算機制、推動兩岸金融往來相關協商)。三、兩岸投資合作,內容包括(共同探討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避免雙重課稅)。四、兩岸產業合作,內容包括(共同推動兩岸標準檢測及認證合作、加強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強建立兩岸經貿糾紛調處機制)。五、兩岸漁業合作,內容包括(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建立漁事糾紛處理機制)。六、兩岸文教交流,內容包括(新聞交流、文化交流)。

上述議題,表面上看來較為簡單,均是單純的事務性、功能性、經濟性議題。除了「共同打擊犯罪」、「建立漁事糾紛處理機制」兩項議題之外,大都不涉及「司法管轄權」的問題,而且也符合兩岸經貿、文化交流的共同利益,應是較易達成協議,或可在明年內基本上全部落實完成。

這就可見,海基會在籌劃未來兩岸兩會預定商談的議題時,頭腦頗為清醒,懂得使用「先易後難」、「以易促難」的策略。而且,也避開了政治爭議。實際上,在民進黨仍然掌握著五百多萬選民,並千方百計要阻止兩岸談判,還以「出賣主權」來質疑馬政府的情況下,海基會先行提出單純的功能性議題,也是避開爭議的明智、務實辦法。

不過,可能仍會有麻煩存在。比如,其中的「建立漁事糾紛處理機制」議題,顯然就是十五年前「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所列在該年度(一九九三年)展開的「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議題。而在「汪辜會談」結束後,海峽兩會也確是就此議題,及「汪辜會談共同協議」中所列的另外一項議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遺返及相關問題」,以及因應當時經常發生劫機事件,但又未能來得及列進「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的「遣返劫機犯」議題,作為海峽兩會後續事務性商談的議題,並就此連續進行了七次事務性協商和三次「唐焦會談」。經過一年多的商談,在一九九五年一月的第七次兩岸事務性商談和第三次「唐焦會談」中,本來已就「遣返劫機犯」、「遣返偷渡客」協議達成共識,可以簽署。但「漁船糾紛處理」協談判卻遇到「司法管轄權」的障礙,當時的「陸委會」主委黃昆輝秉承李登輝意旨,堅持要三個協議一齊簽署,海基會就以「捲包袱」方式,連累到本已可以簽署的「遣返劫機犯」和「遣返偷度客」協議,也被迫擱置,而且一擱就是十三年。

現在,海基會再次將「建立漁事糾紛處理機制」議題列為海峽兩會商談議題,看來多少有那麼一點「自我糾偏」的意思。當然,馬英九的大陸政策比李登輝開明得多,應是不會再以「司法管轄權」來阻撓「漁事糾紛」協議商談的,或是會在談判中設法避開此問題。實際上,在第二次「汪辜會談」中簽署的「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在黃昆輝時代也是夾雜了「司法管轄權」問題的。「陸委會」發佈的《兩岸直航的問題與展望》「說貼」中所列的「兩岸直航的主要障礙」,就包含了「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既然現在「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可以不提「司法管轄權」,未來重啟「漁事糾紛處理」協商同樣也可以避過此問題,因而就可直接在十三年前的文本上的基礎上,只要剔除了有關「司法管轄權」的內容,就可簽署了。

這是對汪道涵、辜振甫兩老最好的紀念。不過,海基會所開列的未來兩岸預定商談議題目錄,卻未見有十三年前兩會已經商談成熟的「遣返劫機犯」和「遣返偷渡客」議題。或許,「業務重點計劃報告」中所列的「共同打擊犯罪」議題,已經將「劫機犯」和「偷渡客」兩個議題包含在內,還包括了將他們遣返回原居地的內容,並連同其他形態的犯罪行為一起,作為全面的「共同打擊犯罪」議題。不過,按兩岸的「刑法」規定,「偷渡」並非是屬於刑事犯罪行為,只有以牟利為目的的「組織偷渡」、「引渡」等行為才是刑事犯罪行為,故將涉及「偷渡」的行為歸入「犯罪」行為範疇,並不準確。再次,遣返並非是「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所要解決的主要內容,只不過是其後續處理方式之一。而「共同打擊犯罪」還涉及到互通情報等內容,實際上等於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最主要內容。

因此,為了更誠摯地紀念汪道涵、辜振甫兩位老先生,也是為了更好的開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似是應當將「遣返劫機犯」和「遣返偷渡客」議題列為海基會「業務重點計劃」。當然,實質性的「共同打擊犯罪」議題也應進行談判,但似乎是在此基礎上,將之擴展到程序性的「兩岸刑事司法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