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所貪巨款或真的是「台獨建國基金」

承審台灣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泄密及圖利罪的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前日在對葉盛茂案宣判的同時,另外也告發了五件犯罪事實,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和吳澧培、葉盛茂等六人涉嫌共同圖利、泄密、洗錢;「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主任周有義、調查員鄒求強在處理扁家洗錢公文涉嫌登載不實。由此,陳水扁及其家人匯款到海外是屬於「洗錢」的犯罪事實,已被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日後台北地方法院在直接審理陳水扁及其家人的案件時,也將會以「洗錢罪」的罪名予以判決並據此量刑。

這是因為,按照聯合國《與犯罪收益有關的洗錢、沒收和國際合作示範法》等反洗錢公約及法律範本,和台灣《洗錢防制法》的規定,國際間的匯款、存提款等行為,只要該款項是屬於犯罪所得,才屬「洗錢」犯罪行為。如是屬於投資、貿易、饋贈等正常匯款、存提款,則不屬「洗錢」犯罪行為。這個認定標準,既是為了打擊「洗錢」犯罪及其所掩護、支持的恐怖、販毒、黑社會、走私、貪污等犯罪活動,也是為了保護正常的金融流通。因此,既然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陳水扁及其家人的國際匯、存款行為是「洗錢」犯罪行為,那麼,這些款項就是屬於犯罪所得,包括貪污「國務機要費」,竊取「秘密外交」經費,及收受民間企業主的賄賂等。

然而,「洗錢」行為不單止是指將犯罪或非法所得在國際間進行流通,即使是在境內利用金融等機構將犯罪或非法收益進行「清洗」為合法所得的過程,也是屬於「洗錢」犯罪行為。因此,陳水扁及其家人遭到國際洗錢防制機構如艾格蒙、瑞士檢察署等揭發的匯款資金,固然是「洗錢」犯罪行為,而陳水扁及其家人在島內的「現金大移挪」,將幾乎已等於是島內銀行每日現金儲存量的七億四千萬元現金轉移到銀行匿藏的行為,同樣也是屬於「洗錢」犯罪行為。既然葉盛茂只是對「洗錢」事實泄密及圖利,就被判了十年徒刑,那麼,直接進行「洗錢」犯罪行為的陳水扁及其家人,一旦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定「洗錢」罪名成立,其刑期也就將會不低於十年。否則,就不符合台灣檢辯雙方最常援用的「比例原則」。

現在,陳水扁及其家人已被台灣檢調部門偵查、揭發的非法所得及對其進行「清洗」的款項,除了是「海角七億」之外,還有「島內七億」等。而未經檢調部門偵查證實,但已遭民間揭發或懷疑的非法所得及經「洗錢」途徑在日本、美國等地存藏或置產的,可能不少於二十億。因此,陳水扁及其家人在陳水扁「總統」任內以其職位所得的不合法財富,可能有三十億元以上。

三級貧戶出身,曾經也確是較為清廉,且在二零零零年競選「總統」時,針對其最主要對手宋楚瑜的「興票案」,以自己在海外沒有一分錢存款,也沒有置產的說詞來作競選文宣而贏得「總統」選舉,並在上任後宣佈薪水減半以示清流的陳水扁,為何在其第二個「總統」任期內,竟會是如此的貪婪?而其非法所得,即使是已被認定為「洗錢」的二千一百萬美元,在已享受豐裕的「卸任總統禮遇」之下,也已大為超逾其退休後享受有尊嚴生活所需,這除了是吳淑珍出於貪慕虛榮及「政治補償」(即補償其因「政治車禍」而致不能享受正常人生活樂趣的「損失」)的畸形心理之外,還有甚麼必須花費巨額資金的需要?

看來,陳水扁在其「趴趴走取暖」的活動中,大言不慚地宣稱其非法所得是「台獨建國基金」,及表態將在二零一二年再選「總統」,確是真話。也就是說,他的非法所得,除了是要滿足其奢華生活之外,就是要將之作為在二零一二年再選「總統」的競選經費,並希望在其政治生涯的「第二春」中,正式推動其「台獨建國夢」的實現。

陳水扁之所以有此想法,極有可能是有感於在他的「總統」任期結束前,國民黨將會推出馬英九來挑戰他的「接班人」的現實:其一、馬英九是他政治生涯中的「剋星」,他一生的選戰所向披麾,無往不勝,唯一的敗績就是輸在馬英九的手下,心猶不忿,他不願留下這個「恥辱」結束人生,必須在二零一二年再與馬英九「鬥」過。這就需要龐大的選舉經費。其二、他在台北市長任內的政績及滿意度都是極高,竟也輸給了從無選舉經驗的馬英九;而在二零零四年的「總統」保位戰中,雖然他的政績很爛,但也能險勝看似強大的「連宋配」。由此,陳水扁得出一個經驗,政績並非是選勝的關鍵,而選舉過程的各種競選手段,才是取勝的武器,這就涉及到選舉經費的問題。

因此可以推理,陳水扁後悔在自己八年「總統」任期內,未能實現「台獨建國」任務,故只能祈求再做一次「總統」,以達成「台獨建國」。陳水扁也不忿在爭取連任的台北市長選舉中輸給了馬英九,因而有在二零一二年「總統」選舉中挑戰爭取連任的馬英九的念頭,以作「報仇」。為了提前儲存充足的「彈藥」,就在自己的第二任「總統」任期內,發動第二次「金改」,製造貪污機會,並利用「秘密外交」等手段,大肆貪污。

只有往這方面解讀,才可解釋為何陳水扁會如此貪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