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歐案上訴案裁決看比例原則和形式正義 從歐案上訴案裁決看比例原則和形式正義

就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三名家屬及三名商人獲大幅減刑的上訴案,雖然事前有人「放風」稱「終院接納檢察院上訴」,但經終院以內部評議會方式審理後,終院合議庭卻裁決不接受所有上訴人——包括控方的檢察院,及辯方的歐文富、歐陳華彩、歐榮光、殷飛歷等人的上訴,亦即等於是宣佈中級法院的裁決仍然有效。

終院不受理控、辯雙方的上訴,其法理依據如何,未見披露。但這一裁決可能在某種程度上,與歐文龍本人因受《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所限,被「剝奪」上訴權,因而無法上訴之間,客觀上形成了「比例原則」。也就是說,既然毆文龍沒有上訴權,那麼,其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同案被告,也被三審亦即終審法院裁定「不受理」其對二審結果的上訴。同樣是為了體現「比例原則」(客觀上),連作為控方的檢察院的上訴,也遭否決,以示「一視同仁」。

但是,這樣的裁決可能暴露了另一個更大的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處。那就是,檢察院對三名家屬及商人陳東生的「清洗黑錢罪」,不服中級法院是以「連續犯」方式處理,因而以「法律適用問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現在終審法院拒絕受理檢察院的上訴,等於是認可中級法院對四名被告人被控的「清洗黑錢罪」予「連續犯」處理的法律適用。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的這一法律運用認定,當然是有其法理依據所在。但在另一層面,又何嘗沒有政治考量。實際上,本欄就曾分析指出,將具有連續犯特徵要件的幾宗「洗錢犯行」合併為一個罪狀,是事求是的做法,有利於避減澳門被海外尤其是「九‧一一事件」後美國對世界各地洗錢行為「盯」得很緊的的疑心,有利於減輕美國正在對賭場林立的澳門是否為國際洗錢活動大開綠燈而虎視眈眈的壓力。

這是因為,澳門的博彩業改革,向國際博彩財團開放賭牌的時間點,恰好就是在「九‧一一事件」發生之後,美國正竭盡全力進行反恐鬥爭,並制定了《愛國者法案》之際。而《愛國者法案》的第三章《消除國際洗錢與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法案》,就將賭場視為國際恐怖集團進行洗錢活動的重要場所。正因為有此「巧合」,美國政府高度關注澳門的賭牌開放工作。為此,透過其中一個投得澳門賭牌的美國博彩財團,向澳門特區施加壓力,要求澳門制定幾項法律,其中的「賭場借貸」法律,就含有防制洗黑錢的成份。另外,某些國際性防制洗錢組織在澳門舉辦其年會,也不無負有「就地提醒」澳門特區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和抓緊防制洗錢工作的「任務」。 但即使如此,美國仍不「放心」。藉著配合在「朝核六方會議」中的「鬥爭」的需要,美國財政部依據其國內法《愛國者法案》的相關規定,把澳門的匯業銀行等幾家銀行列入「黑名單」,並施予「制裁」手段。此舉,不但令匯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蒙受巨大損失,而且也給澳門特區的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因此,中級法院的裁決,不管是否出於前述的動機,但盡量避免向美國提供「洗錢」的把柄,則不但是司法機關,而且也是博彩業及各行業應當注意的事情。現在,終審法院認同中級法院的司法裁決,不無也有如此的政治大局考量。

然而,這卻又使終審法院自陷於「自相矛盾」之中。因為終審法院合議庭在對歐文龍本人的洗錢罪進行判決時,是並未採用「連續犯」的司法概念予以處理的。這就顯示,終審法院在處理同一宗案件中,對不同的被告,既有認可「連續犯」概念的,也有未以「連續犯」處理的。這顯然就是不符「比例原則」了。

最近,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了一套屬於「十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的「二十一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系列」叢書,其中一冊是由曾到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做高級訪問學者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瑞華所著的《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他在該書中闡述「形式正義」時指出,形式正義是指法院的裁判結果應當做到對所有的案件和所有當事人一視同仁,不給予任何無理的差別待遇。通常所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體現了形式正義的部份要求,但並不是全部含義。嚴格說來,形式正義有兩項基本的要素:一是對相同情況下的案件作出同樣的處理,對不同的的案件作出與這種不同情況相適應的差別對待;二是在適用任何一項法律規則時,應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不偏不倚。

陳瑞華又指出,與實體正義不同的是,形式正義又稱為「比較的正義」。它在一個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是無法得到檢驗的,而只有在兩個以上的案件相互比較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得到體現。事實上,人們之所以感到在審判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除了法院的裁判結果本身不正確、不合法或者不適當以外,還有可能在與其他案件的對比中感到受到了「差別待遇」,也就是受到了歧視。例如,A和B兩名被告人都因盜竊金額相近的事實而受到審判,但B被判處緩刑,A卻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面對同樣的案情和同樣的指控所產生的不同裁判結果,受到不利對待的A就可能產生強烈的不公正感。他會認為,相對於B而言,他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

如果陳瑞華的立論正確,那麼,在澳門司法機關對歐文龍案中的不同被告之間,就顯然是產生了「差別對待」的不符「比例原則」的裁決了。